市政公用工程监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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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主要包括道路桥梁供水防洪热力污水处理公共交通排水燃气园林绿化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共 同 交 流l l一、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l l二、城市道路工程监理l l三、污水处理厂工程监理l l四、市政工程清单计价方法l l五、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和工程案例 一、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一、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是监理的主要依据,必须熟悉与从事专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有那些,掌握重要条款内容。在监理工作中用到的工程标准很多,并且标准还在不断更新和制定,这些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对实际工程问题制定了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所以有效地利

2、用好标准能够事半功倍。建议:建立适合自己专业和需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目录(定期更新) l l1. 法律1.1常用法律目录序号文件号名 称实施日期11997年主席令第91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03.0122002年主席令第70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2002.11.01 31999年主席令第15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0141999年主席令第21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投标法法2000.01.01 51989年主席令第22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境保护法法1989.12.26 61996年主

3、席令第77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染防治法1997.03.01l l1.2 主要条文内容 简要介绍建筑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施行 l l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提示:提示: 提请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提请建设单位及时办理 开工令签发的条件之一开工令签发的条件之一 l l第

4、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l l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l l提示: 相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要符合法规规定,不能超越资质,更不能无资质,执业资格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素质,形成一支合格的技术队伍。 l l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

5、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提示: 19881992年监理试点,提出建立建设监理制 19931995年稳步发展 19962000年全面推行 21世纪为深化发展阶段。 l l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l l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

6、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l l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示: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规定?l l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

7、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提示: 法规没有规定监督责任的可以据此施加影响 l l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施行 l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8、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l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l l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

9、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l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l l(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l l(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l l(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l l

10、(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城市类环境噪声标准值(dB) 类别 昼间 夜间类 类 类 类 类 类标准 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标准 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2类标准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 工业区 4类标准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厂界环境噪声标准值(dB)划分四类,对应城市标准14类2. 法规2.1 常用法规目录序号文件号名 称实施日期1国务院令100号城市绿化条例1992.08.012国务院令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10.013国务院令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29 4国务院令279

11、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01.30 5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04.21 6国务院令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02.012. 法规2.1 常用法规目录7国务院令397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01.13 8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06.01 9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05.01 10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05.01 11建设部令

12、71号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12.0112建设部令80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2000.06.302. 法规2.1 常用法规目录13 建设部令81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2000.08.25 14 建设部令12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2004.04.01 15 建设部令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06.01 16 建设部令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005.11.01 17 建设部令第15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7.07.01 18 建设部令147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6.04.01 2

13、. 法规2.1 常用法规目录19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2007.03.01 20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发200287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2002.10.0321建人教200273号 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03.2022建市【2006】248号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2006.10.1623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009.05.1324建质2009254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2009.10.262. 法规2.1 常用

14、法规目录2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9.10.1926省政府令第76号 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1998.03.2727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 1999.08.12 28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9号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2000.03.01 29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2001年修订) 2001.07.01 30省档案局、省发计委、省重点工程办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2.03.2831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15、 2004.01.01 2. 法规2.1 常用法规目录32赣建字【2004】1号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暂行规定2004.09.0133赣建安【2005】22号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2005.00.0034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06.04.06 35市人大公告22号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2003.08.0636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意见(试行)2009.04.0137南昌市政府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即将实施l2.2 主要条文内容 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16、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4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城市道路管理条例l l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交付使用。 l l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第

17、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 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l l(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l l(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

18、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设计、施工的;l l(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纸的。l l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2%以下的罚款。以下的罚款。l l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19、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l l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l l(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

20、者修复的;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l l(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围设施的;l l(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时清理现场的;l l(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l l(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l l(六)未

21、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验收备案管理办法l l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l l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

22、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办法l危险性较大的?危险性较大的?l超过一定规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的危险性较大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

23、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五、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

24、手架工程。(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吊篮脚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

25、的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及以上;搭设跨度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

26、/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及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

27、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

28、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监理工作监理工作l l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l l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l l审核专项方案l l参加专家论证会l l组织验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l l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现场监理l

29、 l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l l1.3 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本导则所称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超过8m,或或搭设跨度超过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或施工总施工总荷载大于荷载大于15kN/,或或集中线荷载大于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的模板支撑系统。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建设工程高大模

30、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l l2.1.1 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规范,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技术人员,结合工程实际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l l 3.3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施工单位和

31、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l l2.2.5 监理单位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重点审核内容、明确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重点审核内容、检查方法和频率要求。检查方法和频率要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

32、统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l l 4.4.1 混凝土浇筑前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责人、项目总监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全生产条件后,签署混凝土浇筑令,方可浇筑混凝土浇筑混凝土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l l4.5.1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块强度

33、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l l5.2 监理单位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监理单位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实施巡视检查,发现安拆除及混凝土浇筑实施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报告。 编制方案编制方案三方签认三方签认方案实施方案实施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签浇筑令签浇筑令拆除审批拆除审批实施

34、拆除实施拆除专家审查专家审查按专家论证报告意见修改施工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巡视检查项目负责人组织三方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巡视检查施工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l l3. 标准 3.1 常用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2CJJ17-200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3CJJ101-2004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4CJJ113-200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5CJ/T121-2000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检查井盖6CJ/T130-2001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水箅7CJJ131-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规程8CJ/T

35、158-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9CJ/T161-2002水泥内衬离心球墨铸铁管及管件10CJ/T211-2005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检查井盖11CJ/T212-2005聚合物基复合材料水箅12CJ/T233-2006建筑小区排水用塑料检查井13CJ/T3012-1993铸铁检查井盖14CJJ123-2008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15CJJ124-2008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16CJJ17-2004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17CJJ2-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18CJJ28-2004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9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

36、验收规范20CJJ35-1990钢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范21CJJ36-2006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22CJJ37-1990城市道路设计规范23CJ3025-199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24CJJ4-1997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25CJJ42-1991乳化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26CJJ43-1991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27CJJ44-1991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8CJJ5-83煤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暂行技术规定29CJJ63-2008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30CJJ69-1995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31CJJ74-19

37、99城镇地道桥顶进施工及验收规程32CJJ8-99城市测量规范33CJJ/T80-1998固化类路面基层和底基层技术规程34CJJ/T81-1998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35CJJ/T82-19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6CJJ89-2001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37CJJ9-1985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38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39CJJ/T91-2002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40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41CJJ93-2003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42CJJ94-2003城镇燃气室内工程

38、施工及验收规范43CJJ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44CJJ95-2003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45CJJ96-2003地铁限界标准46CJJ/T98-2003 建筑给水聚乙烯类管道工程技术规程47CJJ99-2003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48GBJ97-87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49GB50094-1998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50GB50141-2008给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51GB50268-2008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2GB50092-1996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53JTGF10-2006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54JTJ034-20

39、00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55JTGF30-2003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56JTGF40-200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57JTJ041-2000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58GB5768.1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59JTGF71-200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60JT/T280-2004路面标线涂料61JT/T279-2004公路交通标志板62GB/T18833-2002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63GB14886-200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64GB/T16311-2005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65GB50131-2007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66GB

40、50334-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67GB50236-1998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68GB50231-2009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69CECS246-2008 给水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70CECS17-2000埋地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71CECS1890室外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程72JGJ/T111-98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73GB50299-1999地下铁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74GB50308-20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75GB50382-2006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验收规范76GB50446-2008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77GB50194-19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78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79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80GB/T50326-200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81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3.2主要标准内容(只介绍CJJ 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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