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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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教学内容重点教学内容重点 1、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其具体组织形态、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其具体组织形态 2、合伙协议、合伙协议 3、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 4、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及责任承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及责任承担 6、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异同、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异同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法的立法目的(一)合伙企业法的立法目的 1、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 2、保护合伙企业、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保护合伙企业、合伙人、债权人的合

2、法权益。益。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二)合伙企业法及其适用合伙企业法及其适用 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其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解散及其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业。 (三) 合伙企业的概念 1、 合伙企业的基本含义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 新旧合伙企业含义的对照比较:新旧合伙企业含义的对照比较: (1)扩大了)扩大了设立主体范围 (2)增设了合伙企业组织形式 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最终由所属法人承担责任。 其特点:其特点: / 在外部形式上,具有与企业法人相类似的在外部形式上,具有与企业法人相类似的特征。特征。 / 在内容上从属于企业法人。在内容上从属于企业法人。

4、2、 普通合伙企业的含义普通合伙企业的含义 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本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债务依照本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2)对普通合伙人资格的限制)对普通合伙人资格的限制 (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 3、 有限合伙企业的含义有限合伙企业的含义 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

5、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责任的企业。 (1)人员构成)人员构成 (2)责任范围)责任范围 (3)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可相互转变)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可相互转变(请参照第(请参照第82、83、84条)条) 二二 、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一)(一)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有两个以上的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 (2) 有书面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

6、生产经营场所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与变更登记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与变更登记 (请参看第(请参看第9条至第条至第13条)条) (二)合伙协议(二)合伙协议 1、 合伙协议的概念合伙协议的概念 指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协商一致所订立的一种书指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协商一致所订立的一种书面合同,又称面合同,又称“合伙合同合伙合同”。 2、 合伙协议的成立要件合伙协议的成立要件 (1)依法订立 (2)须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3)必须为书面形式 3、 合伙协议的内容合伙协议的内容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

7、协议应当载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下列事项:价格上调将偶尔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经营场所的地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额和缴付期限;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入伙与退伙; 争议解决办法;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与清算;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4、 合伙协议的生效时间、效力范围、修改合伙协议的生效时间、效力范围、修改与补充。与补充。 ?何时

8、生效,对谁产生法律效力,如何进行修?何时生效,对谁产生法律效力,如何进行修改和补充改和补充 第十九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9、规定处理。(体现了约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体现了约定优先原则,即优先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5、合伙协议应遵循的原则、合伙协议应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三) 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构成、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所有权,是法律主体所享有的至为关键的一所有权,是法律主体所享有的至为关键的一项民事权利。项民事权利。 宪法宪法第第13条规定: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

10、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财产权和继承权” 物权法物权法第第39条规定: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 占有。它是一种实际的支配和管领。占有。它是一种实际的支配和管领。 使用。利用使用。利用 收益。即收取天然孳息(如果实和鸡蛋)收益。即收取天然孳息(如果实和鸡蛋)和法定孳息(如房租和利息)和法定孳息(如房租和利息) 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和法律上的处分。处分。包括,事

11、实上的和法律上的处分。 以所有权主体为单数或复数为标准,财产的以所有权主体为单数或复数为标准,财产的所有形态可以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所有形态可以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主体称为共有人,共有的客体成为共有共有主体称为共有人,共有的客体成为共有物,这种特殊的所有权称为共有权。物,这种特殊的所有权称为共有权。 按分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按分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12、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的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项财产的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3、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1)任何合伙人都不能背离合伙企业和全体任何合伙人都不能背离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擅自处分或者使用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擅自处分或者使用合伙企业的财产,的财产,否则,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除合

13、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在合伙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第三人:是指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与合伙善意第三人:是指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与合伙人进行交易,并确信合伙人有行使此项权利的人。人进行交易,并确信合伙人有行使此项权利的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的财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14、将一定的财产不转移占有,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的担保。不转移占有,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的担保。 对于不动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于动产对于不动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于动产则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则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担保法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下

15、列权利可以质押: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4、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 内部转让、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外部转让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向合伙人以外的

16、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 是指在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多数人是指在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多数人接受转让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基于同等条件可接受转让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基于同等条件可先于非合伙人购买的权利。先于非合伙人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发生的前提是什么优先购买权发生的前提是什么? 5、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合伙企业的

17、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四)(四) 合伙

18、企业的事务合伙企业的事务 1、 合伙事务的决定(参考第合伙事务的决定(参考第30、31条)条) 2、 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 (1)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 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3) 委任非合伙人执行。委任非合伙人执行。 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 它是合伙人事务执行权合伙人事务执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合伙企业具有团体组织性,所以产生对外代表问题;又因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不是法人,因此,合伙企业的代表实质上是其他合伙人的代表,而非合伙企业的代表机关。 原则上,每个合伙人都可被视为其他合伙人的代表,有权对外代表

19、合伙企业,它反映了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互为代理的法律关系。 3、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 (第27、28、29条) 4、合伙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五)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无限

20、连带责任。 3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偿。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合伙企业中分取的

21、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产份额的结算。 抵

22、销权,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抵销权,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的当债务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数额内消灭。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债权代位权是人之权利的权利。债权代位权是债权的保全债权的保全方法方法之一,对债权不能获得清偿起预防和补救作用。之一,对债权不能获得清偿起预防和补救作用。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

23、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制度 。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六、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七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为了促进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使专业为了促进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使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避免承担过度风险,服务机构的合伙人避免承担过度风险,合伙企合伙企业法业法根据根据20世纪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合伙实践的发年代以来国际合伙实践的发展,在展,在“普通合伙企业普

24、通合伙企业”一章中以专节规定了一章中以专节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制度。 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等。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它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它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这种合伙中各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殊形式,在这种合伙中各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这种责任仅局限于合伙人本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这种责任仅局限于合伙人本人业

25、务范围及过错,即对企业形成的债务属于本人业务范围及过错,即对企业形成的债务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且由本人的过错所导致的方承担无限人职责范围且由本人的过错所导致的方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职责范围或过错所导致的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职责范围或过错所导致的债务不负连带责任。债务不负连带责任。 1、概念、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企业。 2、责任形式、责任形式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执业活动中因故意

26、或者重大过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责任相结合)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责任相结合: 对于在执业活动中有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合对于在执业活动中有重大过失或故意造

27、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若是一个合伙人则承担无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若是一个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责任;若是数个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限责任;若是数个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 故意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不利后果发生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不利后果

28、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一种典型的可归责的心理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一种典型的可归责的心理状态。态。 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某种不利后果的发生,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起某种不利后果的发生,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态。 重大过失重大过失: 即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也就是即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行为人如果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就可以预见,说,行为人如果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就可以预见,但却怠于注意不作相应的准备,这种心理状态就但却怠于注意不作相应的准备,这种心理状态就

29、是重大过失。是重大过失。 3、合伙人过错赔偿责任、合伙人过错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职业风险基金、职业风险基金 由于有限责任合伙限定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由于有限责任合伙限定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范围,客观上需要增加对客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范围,客观上需要增加对客户和第三人的充

30、分保护制度。户和第三人的充分保护制度。 因此,法律要求有限责任合伙机构要从业务因此,法律要求有限责任合伙机构要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执业风险基金。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执业风险基金、办理、办理职业保险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职业风险基金职业风险基金:主要是指为了化解经营风险,主要是指为了化

31、解经营风险,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从其经营收益中提取相应比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从其经营收益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存留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上缴至指定的机构的资金存留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上缴至指定的机构所形成的资金。所形成的资金。 它是降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经营风险以及提高它是降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经营风险以及提高行业形象的重要形式。行业形象的重要形式。 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人员因工是指承保各种专业人员因工作上的过失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的合同一方或者他作上的过失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的合同一方或者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险。 如:律师责任险、

32、美容师责任险、注册会计如:律师责任险、美容师责任险、注册会计师责任险、医疗事故责任险、电脑职业责任险、师责任险、医疗事故责任险、电脑职业责任险、董事责任险等。董事责任险等。 三、有限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 学习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要注意两个比学习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要注意两个比较:较: 其一,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比较。其一,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比较。具体在企业设立人数、合伙协议、出资形态、合具体在企业设立人数、合伙协议、出资形态、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交易禁止、财产伙事务执行、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交易禁止、财产份额出质、转让、合伙债务清偿等方面。份额出质、转让、合伙债

33、务清偿等方面。 其二,有限合伙企业内部,有限合伙人与普其二,有限合伙企业内部,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在主体资格、权利享有与义务承担通合伙人之间在主体资格、权利享有与义务承担方面的比较。方面的比较。 (参照第(参照第64、68、70、71、72、73、74、76条)条) 重点讲述:重点讲述: (一)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禁止的法律规定(一)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禁止的法律规定 1、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第(第68条第一款)条第一款) 2、有限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事务管理的、有限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事务管理的“安全

34、安全港港”规则规则: 即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的一般事务不属即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的一般事务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在有于执行合伙事务。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事务中存在下列行为时并不承担无限连限合伙事务中存在下列行为时并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带责任(第68条第二款)。条第二款)。 3、有限合伙人表见代理及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人表见代理及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

35、伙人同样的责任。(表见代。(表见代理)理)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权代理)(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本属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本属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

36、效果。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外表授权,指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或假象,外表授权,指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或假象,而无实际授权。而无实际授权。 对于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可选择其法律后对于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可选择其法律后果,其即可主张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果,其即可主张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由代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即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即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代理行为。包括:人的名义从事的代理行为。包括:没有代理权、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超

37、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对于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若本人追认,则对于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若本人追认,则本人承担责任;本人拒绝追认,则代理人承担责本人承担责任;本人拒绝追认,则代理人承担责任。在本人追认前,善意第三人可选择撤销民事任。在本人追认前,善意第三人可选择撤销民事行为,也可催告本人进行追认。行为,也可催告本人进行追认。 (二)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中的财产份

38、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人。 1、 为什么有限合伙人可以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有限合伙人如何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因为有限合伙企业是兼具因为有限合伙企业是兼具资合因素和人合因资合因素和人合因素素的企业。其中,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企业。其中,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属于属于资本的联合资本的联合,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联合属于,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联合属于信用的联合信用的联合。 因此,有限合伙人向外转让其财产份额,并因此,有限合伙人向外转让其财产份额,并不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基础和企业债权人的不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基础和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39、利益。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产份额应当依法进行应当依法进行。 一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一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 二是,提前二是,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使其决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使其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三)有限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及竞业禁止的有限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及竞业禁止的规定规定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为什么?)(为什么?) 第七十一条第

40、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为什么?)。(为什么?) 与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有与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也就是说,对有限合伙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也就是说,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有限合伙人并无直接或间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有限合伙人并无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一般不会损害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接的控制权,一般不会损害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 有限合伙人一般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有

41、限合伙人一般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相关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所谓竞业禁止,是指相关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或者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业相竞争的业务。作经营与本业相竞争的业务。 根据竞业禁止义务产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分根据竞业禁止义务产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分为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 法定竞业禁止,是指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不法定竞业禁止,是指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务。 约定竞业禁止,是指行为人通过协议承诺不约定竞

42、业禁止,是指行为人通过协议承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业相竞争的业务。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业相竞争的业务。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破产与清算四、合伙企业的解散、破产与清算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条规定了合伙企业清算后资不抵债的处理方法:本条规定了

43、合伙企业清算后资不抵债的处理方法: 一是债权人与合伙人的关系,即外部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合伙人的关系,即外部关系。法律赋予债权人两种选择:一是向法院提出申请法律赋予债权人两种选择:一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合伙企业破产;二是要求普通合伙人清要求宣告合伙企业破产;二是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即可以向任何一个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偿,即可以向任何一个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请求清偿自己的债权。合伙人请求清偿自己的债权。 二是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即内部关系。在合二是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即内部关系。在合伙企业内部,普通合伙人不因破产而免除责任,伙企业内部,普通合伙人不因破产而免除责任,他们之间仍承担无限连带

44、责任。他们之间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课堂作业:课堂作业: 1、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人、有限合伙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2、简述合伙协议。、简述合伙协议。 3、掌握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性质、管理和、掌握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性质、管理和转让。转让。 4、区分合伙企业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区分合伙企业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偿。 5、比较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有何不、比较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有何不同?同? 6、试例举在有限合伙企业内部,有限合伙人、试例举在有限合伙企业内部,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主体资格、权利享有、责任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在主体资格、权利享有、责任承担方面有何不同?方面有何不同? 7、了解普通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了解普通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8、了解有限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了解有限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安全港规则。安全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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