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指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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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指南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指南1“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凡在我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凡在我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2、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凡购买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凡购买”交交强险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浙地税发浙地税发20085号号 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2目 录一、软件安装一、软件安装二、确认开单二、确认开单三、税款申报三、税款申报四、审核退税四、审核退税五、注意事项五、注意事项3二、确认开单二、确认开单1、明确征税对象2、核实纳税人提交资料3、确定应缴时间4、录入应税完税信息5、及时报告拒缴情况4下列车辆免征车船税(法定): (一)非机

3、动车;(一)非机动车; (二)拖拉机;(二)拖拉机; (三)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辆(三)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辆; (四)警用车辆(四)警用车辆;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特权与豁免条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在办理在办理“交强险交强险”时,请将以上车辆的信息录入保险开单时,请将以上车辆的信息录入保险

4、开单“系统系统”,并将登记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并将登记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5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政策减免)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政策减免)请将免税证号和出请将免税证号和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如:如:平阳县地税局昆平阳县地税局昆阳分局)录入保单开具阳分局)录入保单开具“系统系统”,并将免税证,并将免税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面存档备查。6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如下资料:(一)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一)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二

5、)单位车辆,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二)单位车辆,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印件。(三)机动车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船购置发票、(三)机动车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有效合法凭证及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有效合法凭证及复印件。(四)对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免税车辆需(四)对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免税车辆需提供主管

6、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及复印件。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及复印件。(五)已完税的机动车,需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本年度完税(五)已完税的机动车,需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本年度完税凭证、保险单及复印件。凭证、保险单及复印件。(六)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六)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7车船税应税时间的确定车船税应税时间的确定注注:按月计算按月计算,分年度征收分年度征收8补缴车船税时间确认说明1、按照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的车辆纳税历史信息,查验机动车以前年度完税情况,、按照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的车辆纳税历史信息,查验机动车以前年度完税情况,从应税时间起计算征收。从应税时间起计算征

7、收。2、对以前年度征收纳税人存有异议的,应根据纳税人提供最后一次完税凭证或已、对以前年度征收纳税人存有异议的,应根据纳税人提供最后一次完税凭证或已(免)税保险单确定应税时间计算征收。(免)税保险单确定应税时间计算征收。(需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需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3、对车辆纳税历史信息未列纳税人,若无法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已、对车辆纳税历史信息未列纳税人,若无法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已(免)税保险单,以(免)税保险单,以2008年年1月起计算征收。月起计算征收。特别提示: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车船税的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9举例:

8、1、当年购置新车当年购置新车(如:2010年3月购置小型客车): 应缴车船税=10/12360=300元2、旧车旧车(如:2008年3月购置小型客车): 应缴2010年度车船税=360元 补缴2008年度车船税=10/12360=300元 补缴2009年度车船税=360元3、旧车旧车(如: 2006年3月购置小型客车): 应缴2010年度车船税=360元 查询地税机关提供的完税信息,或纳税人自行提供最后一次完(免)税凭证, 查验2008年度、2009年度是否已完税,若未完税,则 补缴2008年度车船税=360元 补缴2009年度车船税=360元4、当年报废车辆当年报废车辆(如:2001年购置、

9、2010年10月到期报废小型客车): 应缴2010年度车船税=10/12360=300元 查询地税机关提供的完税信息,或纳税人自行提供最后一次完税凭证,确定2008年度、2009年度是否已完税,若未完税,则补缴。略。10录入应税完税信息扣缴义务人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车牌号码、机动车类型、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吨位、应税时间等资料录入到各保险机构开票系统,“系统”产生车船税税额,开具含完(免)车船税信息的保险单。建议:各保险机构完善开票系统,根据应税时间“自动”生成应缴车船税额,减少业务员税额计算录入的失误。11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

10、办法第十四条明确: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异议的,可以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处理。具体操作:1、纳税人有异议,应先缴纳应缴车船税,再报告地税机关。经核查确属多缴税款,及时办理退税。2、纳税人拒缴车船税,应先报告地税机关,在地税机关做出处理意见之前,暂缓开具保单。12三、税款申报1、保险机构应在次月15日前使用软件完成导入、上传、汇总等申报及代收税款缴纳事项。2、按月及时报送以下纸质资料: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11、、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13四、审核退税1、退税范围:、退税范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机动车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机动车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的被盗抢机动车,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的被盗抢机动车,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在保单起保前退保或重复投保,

12、且扣缴义务人已解缴税款的,纳税人可纳税人在保单起保前退保或重复投保,且扣缴义务人已解缴税款的,纳税人可凭有关资料申请退还税款。凭有关资料申请退还税款。(注注:在次月申报前在次月申报前,保险机构在自行办理退保费的保险机构在自行办理退保费的同时同时,退还税款金额退还税款金额.)纳税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后,若在当年发生符合车船税退税条件纳税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后,若在当年发生符合车船税退税条件的情况,可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的情况,可向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142、纳税人申请退税提供如下资料:纳税人申请退税提供如下资料:已入库车船税完税凭证及复印件或机动车交

13、通事故责任强制保已入库车船税完税凭证及复印件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险单原件及复印件;涉及车辆被盗抢、报废或灭失的,需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车涉及车辆被盗抢、报废或灭失的,需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船被盗抢报废及灭失的证明和复印件;船被盗抢报废及灭失的证明和复印件;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行使证复印件、银行帐户号复印件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行使证复印件、银行帐户号复印件(上述复印件一式三份)(上述复印件一式三份)153、退税办理:、退税办理: 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由扣缴义务人负责核对后,汇总制作车船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由扣缴义务人负责核对后,汇总制作车船税退税明细清单一式三份,以扣缴

14、义务人的名义,汇总填写税退税明细清单一式三份,以扣缴义务人的名义,汇总填写申请税款退还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定申请税款退还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核对相期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核对相关信息,符合车船税征收政策和有关税款退还规定的,将税款退关信息,符合车船税征收政策和有关税款退还规定的,将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帐户,由扣缴义务人将应退税款支付给纳税人。至扣缴义务人帐户,由扣缴义务人将应退税款支付给纳税人。161、代收代缴范围:各保险机构在各市、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营销点有办理税务登记的

15、,其代收的车船税应向各市、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入库。 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对跨区域,包括外省市和我省各市、县(市、区)跨区域办理“交强险”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办理“交强险”时按照我省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172、法律责任1、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

16、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4、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17、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6、扣缴义务人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7、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8、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不仅要承担本身不履行代收代缴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要承担中介机构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193、信息比对地税机关应加强车船税代

18、收代缴管理,定期检查扣缴义务人扣缴登记办理情况、税款扣缴情况、税款解缴情况、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等资料报送情况。并继续加强与车辆管理部门的协作,加强车辆登记信息与保险机构完税信息的比对,杜绝漏征车辆,确保车船税应收尽收。204、纳税人完税证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并在开具“交强险”发票时在相应栏目开具车船税税款,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获取保险单及发票后原则上不再开具完税凭证,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开具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可于次月15日以后,凭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发票和身份证到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开具。215、宣传、培训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

19、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0884号)文件明确规定:1、地税机关要与保险机构密切配合,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场所贴通告,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资料,并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宣传材料,切实做好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宣传解释工作。2、保险机构要定期负责对保险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熟知车船税的各项规定,熟练掌握扣缴车船税税款的操作程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226、沟通协调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相关工作,并及时通报人员的确定和变更情况。对于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积极解

20、决。如遇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向各自的上级机关报告。23浙江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浙江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税目计税单位年税额备注大型客车大型客车每辆540元元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中型客车每辆480元元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小型客车每辆360元元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微型客车每辆240元元微型汽车是指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60元元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包括挂车、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摩托车每辆每辆60元元包括轻骑包括轻骑 本表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等计税标准,以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书本表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等计税标准,以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或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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