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基本养老服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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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域基本养老服务目录(2024年版)对象序号服务类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流程政策依据责任单位老年人1照护服务长期护理险对已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的参保人,当事人申请后,为其提供能力综合评估,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经申请通过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重度失能标准的,纳入我县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当事人或者代办人可以登录浙里办APP搜索浙里医保,选择浙里长护在线按照要求步骤来申请,也可以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医保窗口进行办理。温州市深化推

2、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2023-2025 年)(温医保联发20237号)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2关爱服务基本项目体检为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开展1次免费基本项目体检,65周岁以下的老年人每两年开展1次免费基本项目体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县域居民可凭市民卡就近至辖区基层医疗机构体检。浙江省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浙卫发20222号)*县参保城乡居民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苍卫发202239号)县卫健局3关爱服务老年教育服务推进老年教育资源整合,加强优质老年学校(学堂)、老年教育特色课程建设,进一步满足老年人教育需求。促进各类

3、学校开展老年教育,丰富老年学习内容,创新老年学习形式。直接向各乡镇(街道)老年学校提出申请,通过“浙学通”发布的老年教育信息,自行选课进行培训。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老有所学的实施意见(浙教职成202277号)县委组织部县教育局4照护服务社区居家照料服务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根据老年人人口密度和具体需求,科学规划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老年人可根据住址和服务需求,就近前往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接受服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 )县民

4、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5关爱服务法律服务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为老年人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审查、优先受理、优先指派;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和70周岁以上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超过80 周岁免费,70 周岁至 80 周岁减半收费。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当事人可以通过浙里办APP选择司法公证”,再选择”法律援助申请”在线办理,按要求在线提供相关材料,也可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窗口申请。按公证要求进行受理、审查、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县司法局6物质帮助老人意外伤害保险为*县户籍7

5、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投保。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省老龄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老工委办20136号)和温州市老龄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温老办201413号)县卫健局7照护服务家庭养老支持服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向取得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发放技能培训补贴。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提出申请,发放至个人银行卡,原则上是关联的市民卡账户。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发202331号文件)县人社局县民政局8关爱服务景区旅游

6、优惠服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国有景区旅游优惠服务。70 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或者老年优 待证、户口本、市民卡、驾驶证等能够证明年龄的合法证件,免 费游览公园、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国有景区。60 周岁(含)以 上 70 周岁(不含)以下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出示身份证进景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县旅投集团9关爱服务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汽车站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室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70周岁以上老年人均可通过开通市民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市民卡公交优待卡后,持卡或刷脸免费在*县城免费乘

7、坐城市公交车。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服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均可通过开通市民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市民卡公交优待卡及刷脸支付。关于*县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管理的通知(苍发改价201829号)县交发集团10物质帮助部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1954年11月1日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的,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自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可申请此项补助。1.我县户籍;2.1954年11月1日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的,

8、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3.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且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4.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自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农村户籍证明、退役证件、养老保险证明及申请表向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11物质帮助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9、。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临时救助。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苍政发201812号)县民政局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12物质帮助高龄津贴为8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每月发放不少60元的高龄津贴,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发放不少100元的高龄津贴,为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发放不少于500元的长寿保健金,以上三项津贴不重复享受。拥有*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从老年人满80周岁的当月起直至老年人辞世的当月。发放账户原则上为本人市民卡关联的金融账户,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不需要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2022209号)县民政局经济困难(或其他补贴对象)的老年人13照护服务物质帮助养老服务补贴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或可以采取发放货币或电子消费券等方式支付给补贴对象;经审核批准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资金可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入住机构的低保及低边老人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的,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为一类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每人每月给予补助500元。(1.低保对象;2.年龄60周岁以上;3.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不

11、能自理而需要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二类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每人每月给予补助125元。(1.失独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2.80周岁以上的独居、子女无赡养能力(如子女弱智、残疾和低保户家庭等)的困难老人;3.85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评估、核实、公示后批准通过。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养2021164、*县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苍民202367号)

12、县民政局低保老年人14物质帮助最低生活保障为符合条件的低保老年人发放最低生活保证金。低保金的数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申请人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浙里办”APP等方式提出网上申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2244号)县民政局15物质帮助最低社会保障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开展定期探访关爱、幸福清单送达等形式,及时发现提供救助服务。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民助

13、20205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16物质帮助低保老年人住房基本保障为生活条件较差的低保老年人,提供基本的供水供电、房屋修缮等服务或给予相应的补助,保障其居住环境。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低保老年人家庭进行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需要到乡镇申请,审核,公示,通过一键达发放到本人市民卡银行账户。*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特困老年人17照护服务分散供养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乡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政府负责安排提供照料服务。乡镇政府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

14、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采取亲情照护、邻里助养、社会托养等形式,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政府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或照料服务者、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救助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等,确保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18照护服务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等疾病的,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治疗或托管;对重度残疾的,可以安置到专门的福利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政府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或照料服务者、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救助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等,确保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县民政局特殊困难老年人19关爱服务探访服务面向常住的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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