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暑期工的规定

上传人:会****库 文档编号:566257313 上传时间:2024-07-1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5.7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招暑期工的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公司招暑期工的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招暑期工的规定(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公司招暑期工的规定随着暑假来临,在校学生参加暑期校外实习也将迎来一股“热潮”。然而,一些用人单位接收在校学生实习却很随意,甚至有些行为已经违法,在此郑重提醒各位负责招募暑期工的HR们,务必注意以下6点:1.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在招聘暑期工时,务必核实应聘者的年龄,避免违法用工。2.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

2、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在暑期工上岗前,HR应组织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其了解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要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暑期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3.安排实习必须依法签订三方实习协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

3、不得安排学生实习。4.严禁克扣、拖欠暑期工学生工资报酬在招聘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押金、保证金或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其身份证、学生证等个人证件。这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HR需确保支付给暑期工的薪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明确告知学生薪酬构成、发放时间及方式,避免产生误解或纠纷。5.不得通过第三方机构违规安排在校学生实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

4、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5、,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6.在校生进行实习,是否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般而言,能够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在校生进行实习,因存在多种不同类型,需根据不同的情形加以分析:1、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对职业学校学生而言,在校期间进行实地实习,进行技术培养是教学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针对职业学校实习的这一特点,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进行规范。其中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

6、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对于这类实习,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明确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也就是说,学生实习属于是校内教学活动的延伸,在这种情形下,不宜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勤工助学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勤工助学应该是指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以改善学习生活条件为目的,通过在单位参加劳动获取报酬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根据目前的政策文件,勤工助学主

7、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高校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即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所指的勤工助学行为。属于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学校、勤工助学单位、学生签订三方协议,协议书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种情形,即学生不经过学校组织安排,私自在校外兼职勤工助学的情形,在实践中也比较常见。此时学生仍然以学习为主,不以就业为目的,且一般具有临时性。实务中,也一般按照劳务关系进行处理。3、以就业为目的进行的毕业实习有观点认为,在校生由于是学生,并不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实际上,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上述规定并未将在校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主体之外。因此,只要在校生已满16周岁,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在校生已经完成了毕业所需要完成的课程任务和要求,但在实际领取毕业证之前,以就业为目的到用人单位实习。如果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事实劳动关系要件的,应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贸易/财会 > 资产评估/会计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