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压力表是否需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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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确定压力表是否需要检验(GB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1988年10月10日,化学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化 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对计量器具按A、B、 C三级分级进行管理。目前很多企业对压力表也是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企业的风险性低于化工企业,因此可以参照上述方法,来判 定一般企业的压力表检定是否符合规定。第一部分 A类压力表一、A类计量器具等同于强检计量器 具(一)A级计量器具的定义根据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A级计量器具所包含的器具如下:1 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髙标准器。2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证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3计量法规定的用于贸

2、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 医疗卫生方面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4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二)强检计量器具的定义1985年9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 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髙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 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 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 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 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三)小结从定义上看,A级计量器具和强检计量器具的的定义是近似,而 从计量器具的内容上看,包含了院承压设备所涉及的强

3、制性检验 计量器具。二、A类压力表所包含的内容压力表属于计量器具的一种,A类压力表即强检压力表。根据国 务院1987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 法和国家计量局1987年5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都规定将用于贸易结算、 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压力表实施强制检定,包括压 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 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试行),对压力表(含压力表、 风压表和氧气表)强制检定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1、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需强制检定。包括以下7类:a、锅炉主气缸和给

4、水压力部位的测量;b、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c、发电机、气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d、医用髙压灭菌器、髙压锅压力的测量;e、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f、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g、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如:弹簧管压力 表、电远传和电接点压力表)。2、用于安全防护的风压表需强制检定。即:矿井中巷道风压、 风速的测量。(如:矿用风压表、矿用风速表)。3、用于安全防护的氧气表需强制检定。包括以下2类:a、在灌装氧气瓶过程中氧气监控压力的测量;b、在工艺过程中易爆、影响安全的氧气压力的测量。4、用于医疗卫生的氧气表需强制检定。即医院输氧用浮标式 氧气吸入器和供氧装置上氧气

5、压力的测量。由此可知,共有3种11类压力表需要强制检定,不是所有压 力表都必须强制检定。三、A类压力表的检定周期A类压力表即强检压力表。(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没有规定强检压力表的检定周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计量检定 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 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 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 定。

6、由此可知,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没有对压力表的检定周 期给予明确的规定,需要参照相应压力表的检定规程。(二)检验规程规定了强检压力表检定周期在企业中,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多为弹簧 管式一般压力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 检定规程(JJG 52-1999),适用范围为测量上限(0.1100) MPa系列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的检定。该规程第5.5条规定:压 力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此处所指的压力表是需强检的压力表,不是指所有的压力表。 “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应该参照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 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 2000182号),规

7、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 检定周期。检定周期不能延长,但可以缩短。如果缩短检定周期, 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 请,经审查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下面就一些具体设备用压力表 的检定周期做一下讨论:1、2007年7月1日之前生产的简单压力容器,检定周期不超过 半年。该日期之后生产的,不需要检定;但超过推荐使用寿命后, 压力表仍需检定,检定周期不超过半年。2007年1月22日,国家质监总局颁布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该规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符合本规程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 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

8、续。在推荐使用寿命内的简单压力容器,不 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同时,该规 程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 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也适用于本规程”。同时,结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2007年10月9 日发布的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常见问题答疑, 简单压力容器用压力表是否需要检定,需要看简单压力容器的投 入使用日期。在2007年7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简单压力容器, 压力表不需检定。如果简单压力容器达到推荐使用寿命继续使 用,压力表需要定期强制检定。在2007年7月1日前投入使用 的简单压力容器,压力表作为安全附件,需定期检定。2、固

9、定式压力容器用压力表检定周期不超过半年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监总局颁布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一百四十七条固定,压力 表的校验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 前应当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最髙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由于固定式 压力容器的压力表属于强检压力表,所以检定周期最长为半年3、工业管道用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不超过半年2009年5月8日,国家质监总局颁布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一工业管道(TSGD0001 2009),自2009年8月1日 起施行。该规程未对压力表的检定做出明确规定,

10、只在第一百五 十一条做了原则要求,即管道用压力表的精度等级、量程、安装 位置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将压力表纳入安全保护装置, 并没有对工业管道用压力表的检定做明确要求,只要求压力表超 过校验有效期应立即更换。因此,工业管道用压力表的检定周期应符合一般标准,即不超过 半年。4、蒸汽锅炉用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不超过半年目前,对锅炉的安全监察按照锅炉的类型分别进行监察,主 要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774号)、有 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和小 型和常压热水锅炉

11、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局令第11号)等 4个规范和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51条规定:选用的压力 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其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 门的规定。因此,其检定周期不超过半年。5、热水锅炉用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不超过一年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09条规定:压力表的装 设、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 行校验,并非刻度盘上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压力表装用后每年 至少校验一次。6、有机热载体炉用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不超过一年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 第十七条第2项规定: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校验后应进行 铅封。7、小型和

12、常压热水锅炉用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不超过半年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局令第11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小型锅炉压力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 验。四、A类压力表的检定机构要求根据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 规定“A级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应按国家检定规程要求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对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开展自检的企 业,也应严格按国家检定规程要求安排检定”、“暂无检定规程 的计量器具,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校验或比对方 法,并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令第15号),压力表的强制检定需由法定计量检定机

13、构进 行。如果企业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授权,那么企业自身检定也是有效的。据此可知,A类压力表的检定机构有两种:一是法定计量检定机 构;二是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企业。五、A类压力表的管理要求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凡 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进行管理, 以保证严格按规程实施周期检定,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该条款要求我们对A类压力表实现专人管理,严格执行检定 规程。第二部分B类压力表六、非强检计量器具与B、C类计量器具的关系由于A类计量器具等同于强检计量器具,那么非强检计量器具就 包括B、C类计量器七、

14、非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由企业自行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非强制检 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 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应当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月19日经 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由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 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 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 定。由此可知,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也是需要

15、定期检定,只不过 检定的周期由企业自行确定。八、B类计量器具的定义B类计量器具包括:1用于量值传递的工作标准计量器具。2用于生产过程中带有控制回路和较重要检测参数的计量 器具或施工过程中检测主要参数的计量器具。3用于企业内部经济核算、物资管理的计量器具。4用于产品质量检验中主要的计量器具。5安装在生产线或设备上,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髙但非停 产不能拆卸的计量器具。九、B级计量器具内容及其检定方法化学工业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1对于连续性运转装置上拆卸不便的计量器具,根据有关 检定规程,可随设备检修周期同步安排检定周期,但在日常运转 中,必须严格监督检查。2对准确度要求较髙,但性能稳定,使用不频繁的计量器 具检定周期可适当延长。所延长的时间应以保证计量器具可靠性 为原则。对使用频次髙和需确保使用精度的计量器具,应酌情缩 短检定周期。3通用计量器具专用时,按其实际使用需要,根据检定规 程要求,可适当减少检定项目或只作部分项目的检定,但检定证 书应注明准许使用范围和使用地点,并在计量器具的明显位置处 标帖限用标志。4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应参照第七条第2款执行。(暂无检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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