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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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为了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认真负责,规范作业,制止违章,防止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员工适用于本制度。第三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各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第四条根据各级员工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必须遵守本制度和有关安全制度等,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作业现场安全条件,确保作业安全。第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

2、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作业现场监护人对直接作业和辅助人员的生命负责;各现场作业人员对自已的安全工作负责;外来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对本队安全工作负责。第六条各部门在危险作业前负责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规范作业,防止事故。教育应做好书面记录。第七条针对在作业中发生的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严肃处理与考核。第二章危险作业种类和身体条件第八条危险作业种类1.高空作业。2.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危险的作业。3.进入天棚内作业。4.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5.带电作业。

3、6.禁火区动火作业。7.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第九条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1.作业人员应年满_周岁,经体格检查应合格,确保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的员工身体健康。2.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严重贫血、癫痫病、精神病、严重关节炎、深度近视眼病及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严禁从事危险作业。3.工作人员饮酒后,精神不振时禁止危险作业。第三章危险作业申请审批第十条在危险作业前,由从事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先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见附表A或附表B)一试二份,明确填写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日期、确定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人员与身体健康状况、现场

4、监护人和指挥人、制定“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一试二份,作业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第十一条由外来工程施工队来公司到部门从事危险作业,由外来工程施工队负责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先报所在部门审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安全员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签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队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一试三份,外来工程施工队一份、所在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第十二条如果因工作需要,确实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如情况紧急,来不及

5、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现场应定人负责,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委会领导。第四章安全检查与管理第十三条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对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公司级负责监查,监查后应有书面记录。对在监查中发现的危险隐患或违章行为及时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时限期整改,防止事故发生。第十四条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各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现场的每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有效消除隐患,控制事故。当收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后,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签名,并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整改,在限定时期内整改完毕,同时将整改情况填写在整改通知单第三联,并将第三联及时反馈给安全或消防

6、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消防专职管理员。第十五条各部门对公司级负有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专管人员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与条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十六条在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时,被检部门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查人员应将此情况记录下来,向安全部门、消防部门领导或公司安委会领导报告。第五章处理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一的,应将存在问题部门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体以下:1.从事危险作业,部门在作业前未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2.作业前,部门未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3.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未满_周岁的;4.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身患禁止疾

7、病或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5.作业中,作业人员未按“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内容执行的;6.作业现场监护人以任何理由离开了监护点的;7.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具等;8.危险作业现场未划出禁区,禁区未挂“安全消防警示标识”牌等;9.夜间作业或在设备容器内、下水道内作业现场没有充足的照明;10.在电焊、气割场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带。11.有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12.作业后,未及时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时清除铁角、火种、废物废料等;未及时拆除临时用电源线等。第十八条对造成重大安全、工伤、消防事故的,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第

8、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1.高空作业:是指距离地面_米及_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有可能坠落的作业。高空作业级别划分:作业高度在_米时,称为一级高空作业;作业高度在_米时,称为二级高空作业;作业高度在_米时,称为三级高空作业;作业高度在_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空作业。2.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等危险的作业:是指进入糊化锅、糖化锅、过滤槽、煮沸锅、汁沉淀槽、啤酒发酵罐、洗瓶机、杀菌机、立仓、锅炉炉膛内作业的。3.进入房顶天棚内作业:是指在老糖化、包装一部房顶内作业。4.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个下

9、水主干道。5.禁火区动火作业:是指消防重点部位:煤气柴油库、化工库、洒精库。6.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是指煤气瓶、乙炔瓶、氧气瓶、氨瓶、0.1Mpa以上的压力容器。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二)一、动火作业的管理1、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2、凡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害气体厂房、设备、管道动火前必须用氮气、蒸汽等置换干净,隔绝气体来源,堵好盲板,(如有条件时要求拆除一段生产联系的管道)经分析化验确无中毒、着火和爆炸的危险时方准动火,并应随时分析记录。1)爆炸下限_(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其可燃物含量_。2)爆炸下限_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其可燃物

10、含量_为合格。3、取样分析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动火工作中途中断半小时以上者,则动火前应重新取样分析合格。4、管道、设备、容器中如有易燃易爆或受热后能起化学变化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沉积物时,必须先清理干净后,或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后才能允许动火。5、在设备、容器、管道、地沟等内部动火应按“密闭设备内部修理安全规则“执行,必须设有二人以上在外面监护,采取规定的防护和救护措施。6、严格遵守“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规定”,进入罐内前除取样分析可燃按气体含量达到规定要求外,有毒在害气体浓度也应达到允许范围,罐内空气中含氧量应在18_之间,罐外也须有专人监护,动火人在罐内作业时不允许气吹割,离开罐时,

11、不得将乙炔焊枪放在罐内。7、动火作业在2m以上时,必须设置牢固的工作架或捆好安全带。到易燃易爆设备管道的并应采取防止火花或焊渣飞溅的措施,有5级(包括5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登高作业。8、必须使用良好的工具(切割咀、焊接咀、手把等)及设备(乙炔瓶、气瓶、电焊机绝缘等),完善的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动火。乙炔气、氧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距明火_米以上,乙炔瓶和氧气瓶的距离应在_米以上。9、动火前应将现场易燃或可燃物清除干净,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中动火。10、动火时应指定专人监护,并根据实际情况准备合适的灭火器材,动火完毕应切断电源,收拾好器具,熄灭余火确认无问题才能离开。11、动火前,应经安全主管检查动

12、火安全措施,在确认无问题后签发动火许可证,方可动火。12、厂区内全面严禁吸烟。13、本制度在停电检修中同样有效,安全主管负责全公司动火证审批手续。14、无证动火或违章动火者,视情节罚款20_元/次,并扣除部门月奖金_元。二、入罐作业的管理1、设备(槽罐、塔、釜、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2、进入设备内作业前_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_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3、

13、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4、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作业手续。5、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6、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7、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8、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9、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公司消

14、防安全管理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10、作业完工后,经验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有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三、动土作业的管理1、动土安全要求1)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均为动土作业,应严格按行业标准HG23017-_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执行。2)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作业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动土作业必须

15、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核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3)动土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4)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掘,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旋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5)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倾斜、折断等危险征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应急措施。6)挖出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m,在沟道拐角处不得小于1.5m,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m。7)在坑、沟内作业,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应采取防范措施,查明原因及时消除。8)在建筑物、构筑物附近动土,就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动土安全作业证管理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技术员负责管理。2)动土申请单位在技术员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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