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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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讲座市国税局 翟旭光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郎溪第一讲 收入一、收入内容(一)会计上收入项目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1、按收入的性质: (1)销售商品(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如提供运输取得的收入)(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2、按经营业务的主次: (1)主营业务收入;(2)其他业务收入。会计核算中相应的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在利润表“营业收入”项目统一列报。(二)税法上的收入项目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收入总额的概念。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

2、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税法第6条) 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1、收入的形式:(条例第12条)(1)货币形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2)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v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条例第13

3、条)公允价值: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2、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25条)3、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其他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等。) v (财税2008151号)v (财税200987号)(财税2008136号)(财税2008001号)备

4、注:“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增加的一个概念,主要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总收入中排除。v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条例第28条) v4、免税收入(税法第26条)(1)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条例第82条)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总局2011年第36号公告)(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

5、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条例第83条)(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条例第84条规定同时符合7个条件。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1079号) 二、主要收入项目的税收规定(一)销售货物收入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

6、、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国税函2008875号)2、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1)托收承付方式办妥托收手续时。(2)预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注意1:与增值税确认收入有差异:增值税暂行条例19条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

7、天。注意2: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的会计与税法处理不同:会计上:通过“预收账款”核算,属于负债,不作为收入。税法上(国税发200931号):将预售收入提前确认为收入。也就是说,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再存在预收账款的概念,只要签定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不管产品是否完工,全部确认为收入。(3)需要安装和检验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 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在发出商品时。(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国税函2008875号)3、特殊销售方式的规定(1)分期收款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23条)会计处理:按公允价值在发出商品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并全额结

8、转成本。 (2)以旧换新销售的商品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购进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会计处理、增值税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均一致)(3)售后回购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4)商业折扣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折扣。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5)现金折扣债务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 (国税函2008875号)(5)销售折让和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指因售出的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

9、减让。销货退回指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增值税处理:销货方依据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依据红字专用发票冲减进货成本和进项税额。(6)买一赠一(实物折扣)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 会计上一般将赠品确认为销售费用。(7)销售购物卡方式所得税处理:按预收款方式,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与会计一致)增值税处理:在销售购物卡并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视同销售收入的规定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

10、作为销售核算,税收上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的行为。(1)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25条规定)(附表一第13行“视同销售收入”,结转附表三第2行第3列纳税调增)(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原则:看资产所有权属是否已发生改变国税函【2008】第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

11、算。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注:增值税视同销售不考虑所有权属是否发生改变。(3)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收入金额的确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

12、,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国税函2010148号)(二)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

13、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第23条) 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方法(国税函2008875号)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完工百分比法收入与成本的确认 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

14、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本期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费用(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有: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利息收入税法规定: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第18条)(1)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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