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呈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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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呈报制度一、责任单位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二、责任人看守所实行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并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呈报制度的责任人为所长、副所长、承办人。三、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4、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四、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范围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五、审批程序(一)罪犯减刑、假释呈报程序1、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2、看守

2、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3、公示完毕,看守所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看守所公章,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局监管支队监管业务指导科。(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呈报程序1、罪犯本人或者其家属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提出书面意见。2、看守所在收到书面材料一周内,尽快召开由看守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管教民警、医生、驻所检察人员等共同组成的所务会。3、初审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

3、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告知原因。4、经检查鉴定后,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证明,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同时附保外就医保证书。5、看守所将有关材料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市局监管支队监管业务指导科。看守所在报送审批材料的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副本、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诊断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哺乳自己婴儿证明、保外就医保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抄送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机构。6、看守所收到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

4、发给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并告知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六、监督检查县检察院、市局执法质量检查七、廉政风险点: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附: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呈报流程图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减刑、假释罪犯本人或家属、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提出申请或意见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所务会研究(复核)所务会研究 有异议的公示医学鉴定报支队业务指导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看守所整理相关材料审核材料,提请支队领导研究报所属公安机关审核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报支队业务指导科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审核材料,提请支队领导研究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填发罪

5、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深挖犯罪案件办理制度一、责任单位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二、责任人深挖犯罪工作实行所长领导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深挖犯罪案件办理制度责任人为所长、教导员、副所长、承办人。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四、受案范围在监管场所内,在押嫌疑人通过举报的各类违法犯罪线索。五、办理程序 (一)犯罪线索的收集。通过集体教育、个别谈话、秘密力量贴靠、现身说法、亲属和社会规劝等多种形式,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教育,广泛收集犯罪线索。收集犯罪线索应当制作笔录,及时对线索

6、进行汇总、登记。 (二)犯罪线索的甑别和转递。对获取的犯罪线索应当根据案件构成要素、立案标准和查证条件进行认真筛选,甑别真伪,确定是否需要转递,确保提供犯罪线索的质量。对需要转递的犯罪线索应当填写监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并经所属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及时转递案件主管机关。 (三)犯罪线索的查证和反馈。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组织专门力量对获取的犯罪线索进行查证,经查证破获案件的,应要求侦查单位及时出具破案证明或反馈函,提供立、破案报告,刑拘证等书面材料,将线索查证情况及时告知提供线索的被监管人员。 (四)对被监管人员自首和立功表现的处理。被监管人员有自首、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破获

7、其他案件的,应形成书面材料送案件主管机关,罪犯在看守所服刑期间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提供线索破获其他案件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可以对自首、检举他人犯罪破获案件的在押人员给予物资奖励。(五)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档案。应及时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档案,一案一档,内容包括讯问、询问笔录、线索内容、线索转递、查证(立、破案报告书复印件)、信息比对、政策兑现等有关工作情况。六、监督检查(一)支队内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二)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三)接受社会监督。深挖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流程图 深挖犯罪 线索收集 集体教育个别谈话秘密力量贴靠现身说法家属规劝信息比对监控

8、非现场发现 的赌博行为线索甑别 线索转递 线索查证 信息反馈 民警奖励-在押人员奖励 建立工作档案收押制度一、责任单位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二、责任人所长领导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所领导按照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收押经手人负主责。三、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3、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4、监狱法四、收押范围依法收押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再审案件的被告人;需要寄押的嫌疑人、被告人;五、收押程序查验法律文书健康检查重病依法拒收 人身及物品检查 收押登记告知信息采集安排羁押室及押解入监开具收押凭证录入信息系统重要

9、在押人员报告 六、监督检查县局、支队和驻所检察室执法质量检查七、责任追究(一)过错责任内容收押把关不当,不依法收押或拒收。 (二)责任主体认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经手人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经手人承担责任。(三)追责形式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廉政风险点: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严格执行看守所条例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会见制度一、责任单位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二、责任人看守所带班领导及全体民警三、权力行使依据(一)刑事诉讼法(二)看守所执法细则(三)监狱法四、会见范

10、围(1)会见仅限留所服刑罪犯、暂末投送监狱的已决犯(2)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律师、辩护人的会见应当依法进行。会见流程辩护律师、辩护人的会见:核证登记提人会见收人退证近亲属会见:核证登记提人会见-收押回监五、监督检查市局监管支队、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监督。六、廉政风险点收受在押人员亲属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接受在押人员亲属安排的吃喝、娱乐活动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严格实行带班长负责制度。 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工作。出所就医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二、责任人所长、经手狱医、包监民警。三、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

11、条例2、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四、出所就医审批范围对病情严重或者有死亡危险的,突发急病、久病不愈且病情没有得到控制、病因不明需确诊病情等需要出所就医的,医生应当及时报告所长同意后送医院诊断治疗。病情危急可先行报告后出所救治,事后补办手续。五、出所就医审批程序狱医初判病情后,认为要出所就医时报所长审批。出所就医流程:包监民警报告狱医检查报所长审批押送至医院治疗押回收监 六、监督检查县检察院、县局、支队执法质量检查。七、廉政风险点: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提高医疗水平,把握出所就医标准附:看守所执法细则看守所执

12、法细则目 录第一章 总则1-01. 制定目的和依据1-02. 适用范围1-03. 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04. 修订1-05. 施行时间第二章 羁 押2-01. 收押2-02. 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2-03. 提讯、提审、提解2-04. 出所2-05. 警戒、看守第三章 管理教育3-01. 过渡管理3-02. 分押分管3-03. 管教岗位3-04. 谈话教育3-05. 集体教育3-06. 安全大检查3-07. 严管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3-08. 深挖犯罪3-09. 对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3-10. 会见、通信、探视3-11. 医疗、卫生3-12. 财物接收、保管、使用3-13. 在押人员劳动管理3-14. 在押人员伙食及代购品管理3-15. 处理在押人员死亡3-16. 在押人员档案管理第四章 执行刑罚4-01. 暂予监外执行4-02. 减刑、假释第一章 总 则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1-02.适用范围(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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