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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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代理权发布日期:2013-09-01 作者:李立峰律师夫妻代理权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遇到夫妻代理的行为,小到借东西还东西, 大到房屋买卖,债权债务的借款还款。因我国现在还没有颁布实 施人身权法,我结合现行的相关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作一下探 讨。一、对于家庭大事非经一方授权,一方不得以对方的名义,或以 夫妻双方的名义,为民事行为夫妻之间,一方并未获得对方授权而以对方或夫妻双方的名义进 行民事行为,相对人不能仅因双方之间的配偶身份而相信一方已 有代理权。此时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我国夫妻人格独立,在 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非经一方授权,一方不得以对方的名义,或以夫

2、妻双方的名义, 为民事行为。相对人在夫妻一方以对方名义或以双方名义为民事 行为的场合,有义务审查其代理权。如未尽审查之责,自身已有 过错,只能依合同法第48条,催告对方追认,而不能以“有 理由”相信一方有代理权为由,要求按表见代理处理。但夫妻之间,一方并未获得对方授权而以对方或夫妻双方的名 义进行民事行为,对方知道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或根据交易习惯 通常可认为已获对方授权,如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处理日常家事 的,可作表见代理处理。二、我国对现行的夫妻相互代理权并不是完全的代理权。我国对现行的夫妻相互代理权并不是完全的代理权,它实际上是 一种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限制性代理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虽 未明

3、确确立夫妻相互代理权或称家事代理权,但相关的法律和司 法解释规定已有所体现。但夫妻相互代理权并不是完全的代理 权,它实际上是一种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限制性代理权。1、与合同法中的代理权是有所区别的。首先,在处理日常生活中需要的细小事务,夫妻任何一方行使夫 妻相互代理权处分共同财产,处分行为均为有效,另一方不得以 未经其同意为由而主张处分行为无效,效力及于夫妻另一方;其 次,在处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事务时,夫妻一方在行使夫 妻相互代理权处分共同财产,应该与另一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否则代理行为无效,效力不及于夫妻另一方,但相对方为善意第 三人除外。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他人有理由

4、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 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考察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就看 该人在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行为中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因 此,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正当性行使要求夫妻之间应当正当性 地行使夫妻相互代理权,否则,在遇到合同相对人为善意第三人 的情况下,处分行为即为有效,则必然出现侵犯到另一方的财产 处理平等权,进而侵犯到另一方的财产权利。三、保护第三人利益与保护夫妻一方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应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 (一)中第十七条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 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

5、财产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 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 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 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实际上是肯定了夫妻日常家事 上的相互代理权。夫妻的相互代理权应该有多大,当保护第三人利益与保护夫妻一 方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应如何认定?这我们要看法释201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 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 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进一步说明作为第三人与夫妻一方 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事项,当时只要出于善意,支付合理对 价,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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