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住房补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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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住房补贴意见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干部工作的意见、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产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市直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通知文件规定,现对市直离休干部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市直单位中无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离休干部 二、住房补贴面积及标准 1、住房面积的计算均为建筑面积(下同)。住房补贴面积按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标准与已享受房改面积的差额计算。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标准:担任地市

2、级职务和享受厅局(地市)级政治生活待遇的15平方米,担任县处级职务及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110平方米,其他离休干部0平方米。离休干部职级按离休时或离休后组织批准的职级待遇为准。 2、住房补贴标准。差额面积补贴为每平方米0元,工龄补贴为每年每平方米63元。工龄计算截止至*年7月1日,*年以前离休的,计算到组织批准的离休时间;退休改为离休的计算至组织批准的退休时间。 计算公式。住房补贴住房差额面积补贴+工龄补贴。 (1)住房差额面积补贴0元/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面积) ()工龄补贴=.元工龄(住房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面积) 三、住房面积的计算 1、夫妇双方均为离休干部的,按各自应享受

3、的住房补贴单独计算,分别享受。 2、凡以离休干部夫妇名义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一套或多套住房(含享受房改政策的集资建房),不论是否已上市转让或过户他人的,其面积应计入离休干部已有的住房面积。 3、离休干部夫妇双方无房改房,其任何一方租赁公有住房的,公房产权单位应将公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已过户转让或愿意继续租赁的,应计入离休干部住房面积。 4、单位为离休干部支付的各类有关建房、购房补助费用,应在离休干部应发住房补贴的限额内予以扣除。易地居住的离休干部,若单位为其建造房屋的,计入离休干部住房面积。 5、夫妇双方婚姻期间按本条二至四款规定计算得出的住房面积若离婚后又取得住房的,要与其在离婚前的住房面积

4、合并计算。 四、住房补贴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填写连云港市市直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申请表,提交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离休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约以及配偶单位的分房补贴情况等材料的复印件,原件由单位(单位不存在的,由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审核,同时由单位统一填写连云港市市直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申请情况汇总表,上报市直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单位公示。单位根据个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将离休干部的工龄、级别、已享受住房情况、补贴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填写审批表。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统一填写连云港市市直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审批表,由主管部门(含资产经营公司、授权企业集团)审核盖章,并填写连云港市市直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上报市直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无误后,由市房改办办理审批手续。 4、核定发放。各主管部门按照市直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资金筹集渠道,并凭审定的连云港市市直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审批表进行发放。 五、其他 l、本意见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电话。 2、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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