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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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律师事务所制度(一)合伙人会议制度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律师事务所 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主持,全 体合伙人参加。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1. 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2. 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提名的部门负责人, 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补;3. 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4.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5. 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6. 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7. 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 理;8. 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

2、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三、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进行表决,上述1-5 项(重大事务)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 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四、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会议 纪要。二)法律援助制度一、根据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二、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 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 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三、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 申请材料,必须

3、附卷。四、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 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领导。所领导认为可直 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 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五、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一)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二)刑事案件辩护;(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四)劳动仲裁案件代理;(五)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注重质量,文书齐全,依 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二审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负责到 底,不必再另行指定。办理一、二审案件的,可计算为

4、两件法律援助 案件。七、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为办 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销。八、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 改进不足。(三)业务操作规程一、接待、咨询、代书(一)接待1. 律师事务所接待人员负责解答客户的法律咨询、代写各种诉讼 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2. 接待人员进行上述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3. 热情接待当事人,态度和蔼,服务诚恳,认真细致,不因事小 或无偿而敷衍。4. 接待来访人,接待人员应填写来访登记簿所列各项目,以备入卷查考。(二)咨询1. 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就当

5、事人所叙述的法律事实依法给予解 答的活动。2. 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口头 咨询,是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述说事实,由律师就该事实提供法律帮 助。书面咨询,是当事人来函要求解答的法律问题,由律师以文字解 答复函。特邀咨询,是当事人要求律师亲赴解答的法律咨询。连续咨 询,是当事人就某一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多次来律师 事务所询问,律师给予具体法律帮助、指导。3. 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要一听、二记、三归纳、四解答。即认真听 取当事人的叙述,要记事实、情节、归纳问题,依法一一解答。遇到 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应找好相应法律依据或请示研究后,再 向当事人解答,切忌草率

6、解答。4. 如遇到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的 范围,接待律师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或告知其应找相关 的职能部门咨询。5.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不应当收取当事人咨询费。6. 律师解答咨询后,均应填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每百份法律 咨询服务登记表装订成卷,归档备查。(三)代书1. 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所叙述的事实,依 法代写,力求叙事清晰,表达准确,引用法律正确,并符合法律文书 的格式要求。2. 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 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等;刑事案件的自诉状、辩护词、申诉状等; 遗嘱、赠与、借贷、租赁等协议。3. 律

7、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视代书的性质、内容,除认真听取、 分析当事人的叙述外,还应视情况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力求把好事实 关和法律关,不得盲目代书。4. 对当事人叙述明显不符合客观规律或要求无理的,律师应拒绝 代书,并对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对矛盾尖锐有可能激化的,除向其 本人做好工作外,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派出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 单位反映,共同解决,防止矛盾激化。5. 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应按规定收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 式票据。如需减、免费的,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6. 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后,应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律师事务所分 管领导审阅把关后,再交付给当事人。二、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为

8、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执业 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律师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程。1.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勤勉尽职,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2. 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并只限于 法律条款进行谈判。3. 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4.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不 得泄露当事人隐私。5.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非诉讼案件(法律事务),应 与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出具授权委 托书,明确委托内容、委托权

9、限以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标准,若委托人 明确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 的指名要求。6. 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法律 事务。7. 对于纠纷性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双方当事 人的委托。8. 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填写收案审批表。9. 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内,拟定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 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 务部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 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方案,报其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10. 对草拟合同、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10、自接 受委托之日到办结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11. 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二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 该工作方案告知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12. 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及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 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查专用证明并出示律师执业证。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代理合 同: 受托事项无法完成; 受托事项系违法行为; 委托人隐 瞒重要证据; 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代理合同情形的。14. 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完成结果和法律后果等项

11、内容。15.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拟定书面办案小结。16. 在结案审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归档。(四)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更好地发挥团队精神,增强律师事务所在社会上的知名度,逐 步提高律师的自身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 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制度。一、律师事务所注重执业管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实 行承办律师负责下的集体讨论制度。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进行认真分析、审核。三、承办律师对分析、审核意见作详细记录,并报律师事务所主 任审批。四、律师事务所主任根据分析结果,作出最后决定,由承办律师 向当事人进行解释,以

12、确保当事人的利益。五、律师在本律师事务所执业,必须执行本制度。(五)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一、收结案管理(一)本所承办的一切业务,采取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安排,统 一收费。(二)本所建立收案、结案登记簿,律师受理的案件,必须在本所收案、结案登记簿上作详细登记。(三)本所内勤(出纳)依据委托人与本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四)承办案件的律师是当事人指定的,由被指定律师承办;当 事人未指定的,由所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指派律师承办。(五)承办律师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收案手续的,须向委托人说明 情况,方可代为办理。(六)收取律师服务费,要严格执行物价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

13、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降低 和减免。(七)本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后,非因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的原 因,一般不予退费,因特殊情况需要退费的,由承办人员写出书面报 告,根据律师办案已付出的劳动,经所主任审批,酌情退费。(八)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否则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 肃处理。(九)承办律师应当在案件办结后30 日内将案卷整理装订成册, 编号归档。(六)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一、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 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二、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卷宗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

14、律师业务档案 由档案管理员统一编号、存放和管理。三、律师业务档案应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跨年度的业务档案,应在办结年立卷。四、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 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档案材料的装订要求另行规定。订卷后, 在目录后第一页起,在每页右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页码,全卷页数在 目录中注明。五、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书面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 调查笔录等,必须要用钢笔书写、签发,字体要清晰、整洁。六、刑事案件的业务档案装订内容及顺序应包括: (一)刑事 案件收结案表; (二)委托合同;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委托书或法律援助通知书; (四)

15、授权委托书; (五)律师事务 所函或接受指定辩护函; (六)取保候审、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等申 请书; (七)阅卷笔录; (八)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 (九)调查材料十)集体讨论记录; (十一)起诉书(上诉状、抗 诉书); (十二)出庭通知书; (十三)庭审笔录; (十四)辩护 词或代理词; (十五)判决书; (十六)判决后会见被告人笔录; (十七)上诉状(抗诉书); (十八)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笔录; (十九)收费凭证。七、民商和行政案件的业务档案装订内容及顺序应包括:(一) 案件收结案表; (二)委托代理合同; (三)授权委托书; (四) 律师事务所公函; (五)起诉书、上诉状或答辩状; (六)阅卷笔 录; (七)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八)调查材料; (九)诉 讼保全、证据保全等申请书或裁定书; (十)集体讨论记录或专家 委员会论证记录; (十一)出庭通知书; (十二)庭审笔录; (十 三)代理词; (十四)判决书或调解书; (十五)收费凭证。八、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 移交给档案管理员。如有二审、执行、申诉的,待二审、执行、申诉 办结后归档。九、档案管理员接收业务档案时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凡不符立卷 要求的,一律退还立卷人,待重新整理后,再移交档案管理员。十、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卷面为A4纸张。窄于或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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