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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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企业平安消费管理制度范本运输企业平安消费管理制度范本运输企业平安消费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业的开展,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第三条国际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共同开展的原那么。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

2、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详细施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答应第五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获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答应证的企业法人;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三驾驶人员符合第六条的条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到达一级;五有健全的平安消费管理制度。第六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符

3、合以下条件:一获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和旅客急救根本知识考试合格,并获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第七条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二道路运输经营答应证及复印件;三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四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五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六

4、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七国际道路运输的平安管理制度:包括平安消费责任制度、平安消费业务操作规程、平安消费监视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平安消费管理制度等。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等。第八条已获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答应,申请新增定期国际旅客运输班线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答应证及复印件;二拟新增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三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

5、输营运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驾驶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第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答应施行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查,作出答应或者不予答应的决定。决定予以答应的,应当向被答应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答应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答应证明。不能直接颁发经营证件的,应当向被答应人出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答应决定书或者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答应决定书。在出具答应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答应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答应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答应证明。道路运输经营答应证应当注明经营范围;道路旅

6、客运输班线经营答应证明应当注明班线起讫地、线路、停靠站点以及班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答应的,应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备案。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决定不予答应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答应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条非边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人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答应决定前,应当与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决定。交通部按照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作出答应或者

7、不予答应的决定,通知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并由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第九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颁发答应证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答应决定书。第十一条被答应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的车辆和已有的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拟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第十二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答应证及答应文件到外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部门办理有关运输车辆、人员的出入境手续。第十三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答应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答应申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四条

8、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获得经营答应后,应当在180日内履行被答应的事项。有正当理由在180日内未经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过180日的,应当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十五条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二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商业登记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或营业注册副本;三由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誉证明书;四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

9、构人员的受权书和常驻人员的简历及照片。提交的外文资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第十六条交通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答应施行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查,作出答应或者不予答应的决定。予以答应的,向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出具并送达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答应决定书,同时通知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不予答应的,应当出具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答应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七条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由起讫地、途经地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交通部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第十八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口岸通

10、过,进入对方国家境内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行车道路、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第十九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具有本国的车辆登记牌照、登记证件。驾驶人员应当持有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别相符的本国或国际驾驶证件。第二十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规定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式样,负责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印制、发放、管理和监视使用。第二十一条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的规定。我国与外国签署有关运输

11、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详细协议的,按协议执行。第二十二条我国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行车路单。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货物运单。第二十三条进入我国境内运载不可解体大型物件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超限的,应当遵守我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第二十四条进入我国境内运输危险货物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我国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制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经营。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应当在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或者按照运输合同商定

12、的地点装卸货物。运输车辆,要按照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制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物或者招揽旅客。第二十六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并定期进展运输车辆维护和检测。第二十七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境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藏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二十八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价格,按边境口岸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执行。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价格,由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自

13、行确定。第二十九条对进出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的费收,应当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有关协定执行。第四章行车答应证管理第三十条国际道路运输实行行车答应证制度。行车答应证是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相关国家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时行驶的通行凭证。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相关国家,应当持有相关国家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答应证。外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我国,应当持有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答应证。第三十一条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答应证分为国际汽车运输行车答应证和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答应证。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一般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使用国际汽车运输行车答应证。在

14、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应当向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外国经营者的运输车辆发放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答应证。第三十二条国际汽车运输行车答应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答应证的式样,由交通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商定。边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商定的式样,负责行车答应证的统一印制,并负责与相关国家交换。交换过来的相关国家国际汽车运输行车答应证,由边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向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国际汽车运输行车答应证。第三十三条国际汽车运

15、输行车答应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答应证实行一车一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运输车辆为半挂汽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时,仅向牵引车发放行车答应证。第三十四条制止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租国际汽车运输行车答应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答应证。第五章监视检查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施行国际道路运输监视检查工作。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视检查工作。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XX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站”标识牌;在口岸查验现场悬挂“中国运输管理”的标识,并实行统一的国际道路运输查验签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施行国际道路运输监视检查时,应当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第三十六条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详细负责如下工作:一查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答应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牌证等;二记录、统计出入口岸的车辆、旅客、货物运输量以及国际汽车运输行车答应证;定期向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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