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KV变电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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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由whshuangcheng 奉献doc 文档可能在WAP 端扫瞄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35110KV 变电所设计标准 GB50059-9235110KV 变电所设计标准 GB5005992 主编部门: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施行日期:1993 年 5 月 1 日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牢靠、技术先 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标准。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电压为 35 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 5000kVA 及以

2、上建变电 所的设计。 第 1.0.3 条 变电所的设计应依据工程的 510 年进展规划进展,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 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进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 1.0.4 条 变电所的设计,必需从全局动身, 统筹兼顾,依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 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 1.0.5 条 第 1.0.6 条 变电所的设计,必需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的规定。 其次章 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第 2.0.1 条 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依据以下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节约用

3、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 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四、交通运输便利; 五、四周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 六、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 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 ,所址宜避开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全部影响 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七、所址标高宜在 50 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牢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 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全都,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 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便利及水源条件; 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四周环境、邻近设

4、施的相互影响。 第 2.0.2 条 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第 2.0.3 条 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 2.2m 高的实体围墙。城网变电所、工业企业变电所围墙的 高度及形式,应与四周环境相协调。 第 2.0.4 条 变电所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应为 3.5m。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 度可依据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135110KV 变电所设计标准 GB50059-92第 2.0.5 条 变电所的场地设计坡度,应依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和道路纵坡确 定,宜为 0.5%2%,最小不应小于 0.3%,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于 6%,平行于母线方向的 坡度,应满足电气及构造布置的

5、要求。当利用路边明沟排水时,道路及明沟的纵向坡度最小 不宜小于 0.5%,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 0.3%;最大不宜大于 3%,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大于 6%。电缆沟及其他类似沟道的沟底纵坡,不宜小于 0.5%。 第 2.0.6 条 变电所内的建筑物标高、根底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相互协作;建筑物内 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 0.3m; 屋外电缆沟壁,宜高出地面 0.1m。 第 2.0.7 条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满 足安全、检修安装及工艺的要求,并宜符合附录一和附录二的规定。 第 2.0.8 条 变电所所区场地宜进展绿化。绿化规划应与四周环境相适应并

6、严防绿化物影响 电气的安全运行。绿化宜分期、分批进展。 第 2.0.9 条 定。 变电所排出的污水必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第三章 电气局部 第一节 主变压器 第 3.1.1 条 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依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 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 3.1.2 条 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如变电所可由中、低压侧电力网取得足够容量的备用电源时,可 装设一台主变压器。 第3.1.3 条 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不应 小于 60%的全部负荷,

7、并应保证用户的一、二级负荷。 第 3.1.4 条 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 如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线圈的功率均到达该变压器容量 的 15%以上,主变压器宜承受三线圈变压器。 第 3.1.5 条 电力潮流变化大和电压偏移大的变电所,如经计算一般变压器不能满足电力系 统和用户对电压质量的要求时,应承受有载调压变压器。 其次节 电气主接线 第3.2.1 条 变电所的主接线,应依据变电所在电力网中的地位、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及 负荷性质等条件确定。并应满足供电牢靠、运行灵敏、操作检修便利、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 等要求。 第 3.2.2 条 当能满足运行要求时,变电所高压侧宜承受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第

8、 3.2.3 条 35110kV 线路为两回及以下时, 宜承受桥 形、 线路变压器组或线路分支接线。超过两回时,宜承受扩大桥形、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3563kV 线路为 8 回及以上 时,亦可承受双母线接线。110kV 线路为 6 回及以上时,宜承受双母线接线。 第3.2.4 条 在承受单母线、分段单母线或双母线的 35110kV 主接线中,当不允许停电检 修断路器时,可设置旁路设施。当有旁路母线时,首先宜承受分段断路器或母联断路器兼作235110KV 变电所设计标准 GB50059-92旁路断路器的接线。当 110kV 线路为 6 回及以上,3563kV 线路为 8 回及以上时, 可装

9、设 专用的旁路断路器。主变压器 35110kV 回路中的断路器,有条件时亦可接入旁路母线。 承受 SF6 断路器的主接线不宜设旁路设施。 第 3.2.5 条 当变电所装有两台主变压器时,610kV 侧宜承受分段单母线。线路为 12 回及 以上时,亦可承受双母线。当不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旁路设施。当 635kV 配 电装置承受手车式高压开关柜时,不宜设置旁路设施。 第 3.2.6 条 当需限制变电所 610kV 线路的短路电流时,可承受以下措施之一: 一、变压器分列运行; 二、承受高阻抗变压器; 三、在变压器回路中装设电抗器。第 3.2.7 条 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

10、隔离开关。对接在变压器引出 线上的避雷器,不宜装设隔离开关。 第三节 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 第 3.3.1 条 在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容量一样可互为备用的所用 变压器。如能从变电所外引入一个牢靠的低压备用所用电源时,亦可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当 35kV 变电所只有一回电源进线及一台主变压器时,可在电源进线断路器之前装设一台所 用变压器。 第 3.3.2 条 变电所的直流母线,宜承受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承受分段单母线时, 蓄电池应能切换至任一母线。 第 3.3.3 条 重要变电所的操作电源,宜承受一组 110V 或 220V 固定铅酸蓄电池组或镉镍蓄 电池组。作为充电

11、、浮充电用的硅整流装置宜合用一套。其他变电所的操作电源,宜承受成 套的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装置。 第 3.3.4 条 蓄电池组的容量, 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全所事故停电 1h 的放电容量: 二、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容量。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中的镉镍电池容量,应满足分 闸、信号和继电保护的要求。第 3.3.5 条 变电所宜设置固定的检修电源。第四节 把握室 第 3.4.1 条 第 3.4.2 条 把握室应位于运行便利、电缆较短、朝向良好和便于观看屋外主要设备的地方。 把握屏台的排列布置,宜与配电装置的间隔排列次序相对应。第 3.4.3 条 把握室的建筑,应按变电所的规划容量在第一期工

12、程中一次建成。无人值班变 电所的把握室,应适当简化,面积应适当减小。 第五节 二次接线 第 3.5.1 条 变电所内的以下元件,应在把握室内把握: 一、主变压器; 二、母线分段、旁路及母联断路器; 三、63110kV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线路,35kV 屋外配电装置的线路。635kV 屋内配电335110KV 变电所设计标准 GB50059-92装置馈电线路,宜承受就地把握。 第 3.5.2 条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装设能重复动作、延时自动解除,或手动解除音响的中 央事故信号和预报信号装置。 驻所值班的变电所, 可装设简洁的事故信号和能重复动作的预 告信号装置。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 可装设当远动装

13、置停用时转为变电所就地把握的简洁的事 故信号和预报信号。断路器的把握回路,应有监视信号。 第 3.5.3 条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团锁装置。屋内的配电装置, 尚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闭锁联锁回路的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把握信号回路的 电源分开。 第六节 照明 第 3.6.1 条 第 3.6.2 条 变电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在把握室、屋内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及屋 内主要通道等处,应装设事故照明。第 3.6.3 条 照明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修理。屋外配电装置的照明,可利用配电装置构 架装设照明器,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

14、过电压保护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3.6.4 条 在把握室主要监屏位置和屏前工作位置观看屏面时,不应有明显的反射眩光和 直接阳光。 第 3.6.5 条 铅酸蓄电池室内的照明,应承受防爆型照明器,不应在蓄电池室内装设开关、 熔断器和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第 3.6.6 条 电缆隧道内的照明电压不应高于 36V, 如高于 36V 应实行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第七节 并联电容器装置 第 3.7.1 条 自然功率因数未到达规定标准的变电所,应装设并联电容器装置。其容量和分 组宜依据就地补偿、 便于调整电压及不发生谐振的原则进展配置。 电容器装置宜装设在主变 压器的低压侧或主要负荷侧。 第 3.7.2 条

15、 电容器装置的接线,应使电容器组的额定电压与接入电网的运行电压相协作。 电容器组的绝缘水平, 应与电网的绝缘水平相协作。 电容器装置宜承受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 或双星形接线。 第 3.7.3 条 倍。 电容器装置的电器和导体的长期允许电流,不应小于电容器组额定电流的 1.35第 3.7.4 条 电容器装置应装设单独的把握、保护和放电等设备,并应设置单台电容器的熔 断器保护。第 3.7.5 条 当装设电容器装置处的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或需要限制合闸涌流时, 应在并联电容器组回路中设置串联电抗器。第 3.7.6 条 电容器装置应依据环境条件、设备技术参数及当地的实践阅历,承受屋外、半 露天或屋

16、内的布置。电容器组的布置,应考虑维护和检修便利。 第八节 电缆敷设 第 3.8.1 条 所区内的电缆,依据具体状况可敷设在地面槽沟、沟道、管道或隧道中,少数435110KV 变电所设计标准 GB50059-92电缆亦可直埋。 第 3.8.2 条 电缆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避开电缆受到各种损坏及腐蚀; 二、避开规划中建筑工程需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三、便于运行修理; 四、电缆较短。 第 3.8.3 条 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内,通道宽度及电缆支架的层间距离,应能满足敷设和更 换电缆的要求。 第 3.8.4 条 电缆外护层应依据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选择。直埋电缆应承受铠装并有黄麻、 聚乙烯或聚氯乙烯外护层的电缆。在电缆隧道、电缆沟内以及沿墙壁或楼板下敷设的电缆, 不应有黄麻外护层。 第九节 远动和通信 第 3.9.1 条 远动装置应依据审定的调度自动化规划设计的要求设置或预留位置。第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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