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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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行业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水源项目补贴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保证水源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开展,促进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规范烟叶生产投入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71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源项目补贴资金是指烟草企业专项用于行业为进一步提高烟叶产区综合生产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缓解受益地区资源性或功能性缺水而实施的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的补贴资金。第三条 水源项目补贴资金由国家局(总公司)全额承担,专项用于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由各项目所

2、在地省级烟草公司代表国家局(总公司)监督水源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行业水源工程建设水源项目补贴资金的监管。政府部门配套的水源工程建设资金,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由水源项目补贴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地方人民政府所有。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第六条 国家局(总公司)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行业水源工程建设水源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水源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二)根据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和各省级烟草公司水源项目补贴资金申请,审批水源项目补贴资金方案;(三)审批、下达各省级烟草公司年度水源项目补贴资金预算,按预算拨付水源项目补贴资金。第七条 省级烟草公

3、司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水源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水源项目补贴资金审批和支付的程序,明确各层级管理权限、责任; (二)审核基层企业上报的水源项目补贴资金方案,审核通过后上报国家局(总公司); (三)汇总全省年度水源项目补贴资金预算报国家局(总公司)审批。根据项目工程进度下拨水源项目补贴资金;(四) 监督、检查水源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第八条 基层烟草企业的主要职责是:(一) 参与制定当地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参与制定水源工程建设水源项目补贴资金方案,根据国家局(总公司)批复的补贴资金方案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补贴资金合同。(二) 监督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核实并上

4、报工程进度,拨付水源项目补贴资金;(三) 认真执行水源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选派财务人员进驻项目法人机构,落实水源项目补贴资金监管责任;(四) 编制年度水源项目补贴资金预算报省级烟草公司审批。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拨付水源项目补贴资金;监督、检查水源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级烟草公司; (五) 监督和指导水源项目补贴资金使用单位规范会计核算,加强档案管理;(六) 审批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复验和项目评价工作。第九条 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成立项目法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协调、筹集、管理使用配套项目建设补贴资金。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

5、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规章制度,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负总责;(二) 编制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集、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三) 根据第三方审计通过的概预算,编制建设项目年度水源项目补贴资金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四) 依据合同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保证水源项目补贴资金按规定程序、范围、标准和用途规范使用;(五) 收集汇总并报告基本建设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六) 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十条 项目法人必

6、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水源项目补贴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其中一名副职和其中一名财会人员必须由基层烟草企业派驻担任。基层烟草企业派驻担任的财务会计机构副职代表烟草企业履行水源项目补贴资金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方式第十一条 基层烟草企业根据国家局(总公司)批复的水源项目补贴资金方案与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签订水源项目补贴资金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项目资金的用途,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等内容。第十二条 水源项目补贴资金由项目法人开设银行账户专户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配套的其他项目资金另立账户进行管理。第十

7、三条 专用账户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一)项目法人要按照人民银行开户管理规定开设专用银行账户;项目法人要与烟草企业、开户银行签订专用账户监管协议,对专用账户进行共同管理。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包括烟草派驻项目法人机构财务代表人员的印章。烟草财务代表人员的印章由其本人保管。(二)专用账户补贴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和改变补贴资金使用用途;(三) 专用账户仅提供转账功能;第十四条 水源项目补贴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第四章 预算控制第十五条 水源项目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纳入烟草企业的年度预算严格按程序申报、审批。第十六条 水源项目补贴资金方案由项目

8、法人根据已批准的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组织编制,基层烟草企业组织实施项目预算造价前置审计。未经预算造价前置审计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复预算、不得进行招标。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造价前置审计的内容包括:(一)施工图预算工程量的真实性;(二)定额消耗量的真实合法性;(三)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确定的真实性、合理性;(四)非实体性项目是否按市场竞争原则进行确定;(五)有关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规定;(六)建设项目预算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根据预算造价前置审计结果,对项目预计实施进度进行充分论证后,向基层烟草企业上报水源项目补贴资金方案及年度预算,经基层烟草企业审核后上报

9、省级烟草公司。第十九条 对于跨年度水源工程建设项目,水源项目补贴资金方案一次性申报、审批,水源项目补贴资金预算按工程建设进度分年度申报、审批,项目建设原则上在2年内完成。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超过水源项目补贴资金预算的,超过部分行业不再给予补贴;尚有水源项目补贴资金节余的,节余部分全额退回国家局(总公司)。第二十一条 项目变更必须由项目法人、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等进行现场签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建设方提出的变更,由监理确定其变更的合理性、可行性。施工方提出的变更,由建设方判断其可行性,再由监理提出变更初始评估,最后传达给施工方。工程项目变更签证要保留详细的过程资料。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补

10、贴资金预算执行反馈机制。项目法人要按月向基层烟草企业报送水源项目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基层烟草企业要按季度向省级烟草公司上报水源项目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第五章 补贴资金划拨第二十三条 水源项目补贴资金按年度由国家局(总公司)根据各省级烟草公司年度水源建设项目补贴资金预算拨付省级烟草公司。单体水源建设项目的水源项目补贴资金下拨上限为水源项目补贴资金合同金额的80%,剩余部分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根据决算金额再行拨付。第二十四条 水源项目补贴资金划拨至省级烟草公司后,分级审核逐级下拨支付。第二十五条 基层烟草企业向项目法人划拨水源项目补贴资金程序:(一)项目法人向基层烟草企业报送水源项目补贴资金

11、拨付请示,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二)基层烟草企业收到水源项目补贴资金拨付请示后,组织对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核实工程建设进度后划拨项目补贴资金。第二十六条 基层烟草企业向项目法人划拨水源项目补贴资金手续应包括:(一)划拨第一笔款项时,要具备水源项目补贴资金合同及项目法人成立文件;(二)水源项目补贴资金划拨请示;(三)监理单位出具的整体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和质量评估报告;(四)划拨水源项目补贴资金结算款时,要具备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五)企业内部资金开支审批手续等。第二十七条 省级烟草公司向基层烟草企业下拨水源项目补贴资金程序:(一)根据年度工程进度及水源项目补贴资

12、金划拨情况,基层烟草企业向省级烟草公司上报项目补贴资金下拨请示,请示中要详细报告项目建设管理、水源项目补贴资金划拨及使用、工程进度及预计完工等情况;(二)省级烟草公司收到基层烟草企业请示后,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作出相应批复。根据批复下拨水源项目补贴资金。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暂缓或停止拨付水源项目补贴资金:(一) 违反项目建设程序;(二) 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三) 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和支付补贴资金;(四) 补贴资金未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五) 未按规定招投标及招投标管理不符合规定;(六) 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七) 地方承诺配套补贴资金

13、未及时到位; (八) 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九) 其他不符合支付条件和要求。第六章 补贴资金使用第二十九条 水源项目补贴资金必须按计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整、截留、滞留、挤占、挪用。第三十条 水源项目补贴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建设工程价款、设备材料价款、工程信息化管理、三通一平支出(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场地,不含因平整场地产生的搬迁补偿等支出)和勘测、设计、审计、监理、咨询、招投标等六项工程管理费用,不得用于开支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征地及移民搬迁补偿及村容村貌整治等其他费用和项目。勘测、设计、审计、监理、咨询、招投标等六项工程管理费用的比例不能超过补贴资金总额的10%(含)。基层

14、烟草企业派驻代表工作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等日常费用由基层烟草企业承担,不得在项目法人单位报销和列支。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要通过招标投标选择施工单位,确定承包价格,并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和进度结算付款。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监理审核情况结算与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第三十二条 在建设工程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凡按有关规定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未经监理单位签证的,一律不得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第三十三条 工程完工验收及编制结算后,必须进行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准支付工程结算款,工程结算审计之前,工程水源项目补贴资金支付不

15、得高于总金额的80%。项目法人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会计机构人员不得调离。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按不低于5%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复验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基层烟草企业可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代保管和代支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对外支付水源项目补贴资金的手续:(一)项目法人必须制定严格的对外支付水源项目补贴资金的制度,明确有关支付流程,规范支付程序。支付手续应包括补贴资金支付申请;有关合同及发票;项目法人中烟草公司派驻领导、基层烟草企业派驻项目法人的财务代表签署的款项支付审核意见;项目法人补贴资金拨付审批手续等。此外,工程款、设备材料款、信息化有关开支及质保金等还应应包括以下手续;(二)工程建设进度款支付手续应包括:1、工程量确认清单,省级烟草公司审计组现场审计人员要对工程量确认清单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2、建设施工单位出具的,经工程监理单位、省级烟草公司审计组现场审计人员、基层烟草企业派驻的项目建设业务代表、项目法人有关领导共同确认的工程形象进度报告;3、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经建设施工单位、基层烟草企业派驻的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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