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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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心得 本学期就要结束了,本课程的学习也接近了尾声,请你读读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心 得体会。此学习心得范围很广泛,可以总结学习本课程的方法技巧,可以是对中 国法制历史发展的新认识,也可以是对某一问题的思考,等等。自学习心得强调 个人的观点,严禁雷同,字数不少于 600 字。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深深体会到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儒家精神。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一元化,礼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尽管 此时儒家并未真正出现。而至春秋战国,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现实,因此法家实 际上取得了立法主导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这一时段主要是法家。 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于汉代,汉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

2、家化的法律以及黄老 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官方地位,并通 过春秋决狱,将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领域。而其后的引经注律更是以儒家经典注 释律文,使法律儒家化。从魏晋至唐,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这个时期通过立法行为,儒家思想进 入了法典,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议制度,西晋的“准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 官当、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 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法制的进一步深化,此时儒家精神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定型, 法律的演进也就限于形式上的演化,直至清末近代化才开始引发新的变化,打破 原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3、”结构,引入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 家精神。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它阐明了法学各个分科历史发展的源流关系,因 而较之法学分科的内容更加丰富。中国法制史又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属专门史, 因而较之一般的历史学尤为深邃。因此决定了研究中国法制史不仅需要文史哲方 面的知识还需具备法学的功底,因而是一门艰深的学问。从古到今研究中国法制 史的学者代有人出,相关的文献、著作汗牛充栋。自汉以来正史中大多列有刑法志专章。汉书刑法志阐述的中国法律起源论, 尽管不够科学,但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而成书于唐代盛世的晋书刑法志, 不仅记载了针对汉末律例杂乱无章所进行的带有总结性的立法工作,并且阐述了

4、律学的成就,及其对立法、司法的重要指导作用。尤其是在论证“画一之法”与君 主“临事以制”二者的关系上着墨颇多,反映了汉魏以来“法者,天子与天下共之” 的理念。历代刑法志可以说基本上是一部含法制通史与断代法制史;法制史与法 律思想史于一体的法律史学专著。由于中国古代“刑”与“法”通,所谓“刑,法也”, 而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又重刑轻民、重公权轻私权,因此无论是上溯法律的沿革, 还是叙述本朝的立法过程,都以刑法为中心。这种将刑法史与法律史等同起来的 叙史方式,无疑是不全面的,不符合中国法制历史的实际。历代刑法志的这个根 本缺陷,向我们提出了研究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课题。目前,我承担的编写清 史刑法志课题

5、便将“刑法志”改为“法律志”,并得到清史典志组专家的的认同。进入 20 世纪以后,日本法学家以中国法制历史为研究对象,创造了内容较为 宽泛的中国法制史的框架、体例,对于此后半个世纪的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起了 重要的影响。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国家观、法律观 为指导,着手创建新的法制史学。1950 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招收第一批四位法 制史学研究生(外法史二位:胡大展,厦门大学教授,关子健,已经过世;中法 史二位,孙炳珠改教宪法,只有我固守中国法制史,在第二批研究生中,留在人 大的是张希坡,第三批研究生,留在人大的是高树荫,不久改行外调,留在人大 的第四批研究生是

6、邱远猷,不久外调,此后除1962 年招收法制史研究生刘海年 等四人外,迄至改革开放前,人大再未招收法制史研究生),1951 年 2 月中国 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了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当时在“一面倒”学习苏联的历史 背景下,以苏联学者编写的国家与法权通史、苏维埃国家与法权历史为基本教材, 和编写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范式。苏联学者认为没有国家就没有法权,所以国 家与法权的历史不应分割,只讲法权史是不科学的。基此,清末以来法律学堂开 设的中国法制史的课程,一律改为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至于3040 年代的中 国法制史著作均被视为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而在图书馆尘封起来。1956 年有 人提出改国家与法权

7、的历史为中国法制史,由是在小范围内讨论,究竟采用中国 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名称还是中国法制史的名称,即所谓定名之争。但在当时也只 能采用前者,这次争论没有引起重视和影响,最后不了了之。经过整风反右等一系列政治运动以后,1961 年初提倡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稳 定教学秩序,这时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开始编写中国国家与法权历 史讲义,并于1963 年出版了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共三卷,我负责 编写第一卷“古代部分”,曾宪义、范明辛(已故)编写第二卷“近代部分”;张希 坡编写第三卷“解放区部分”。这套讲义在名称上虽仍沿袭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 名称,但在体例上却有显著的改进。按苏联教材的结构分为四部

8、分:一、历史概 况;二、阶级结构;三、国家制度;四、法权,通称为“四段论法”,(61 年以前, 我们编写的教材大多仿此),但在这次编写的讲义中,我们打破了四段论的机械 排列,较大地加重了法律部分。这部教材在文革前曾起了相当的作用。1979 年在法学研究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之际,成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在这个 会上集中讨论了法制史学的研究对象问题,我提出“要严格审定研究的对象和研 究的范围,改进过去存在的对象不清,内容庞杂的倾向” 。经过讨论,明确了法 制史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法制而不是国家与法,并与此同时恢复中国法制史的名 称。在研究方法上我提出:“不仅要从典章文献入手研究法制史,而且要从国家 活动中

9、去把握法制的本质与规律中国法制史也要见人、见思想。”在这里反 映了我在研究方法上力求改变静态研究的传统,使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结合起 来,既见人物、见思想;也见事件、见活动,还法制历史生动的本来面貌。在法制史料问题上,我提出:“须要大力发掘、整理、编纂中国法制史的史料, 使文献资料、地下文物、社会调查、历史档案、私家笔记等等结合起来,其中也 应包括农民起义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檄文、告示、口号、规约、教义、军律 等。在浩瀚的中国法制史的史料中,有些需要重新辨伪审定,有些需要酌加注释, 因而也是一项不可等闲视之的科研工作。如果从甲骨文中有关法律问题编起,可 以想见其卷帙的繁博。因此,必须组织力量,

10、通盘规划,分工合作,积极落实。 这项工作对于推动中国法制史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始终认为不以丰富的史料为依据的法史研究是空的,但是徒有史料缺乏正确 的理论加以分析、运用,也难以发挥史料的价值。 在编写中国法制史多卷本的问题上,我提出:“要以坚实的专题研究为基础” ,并设计了十个专题:“(1)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具体途径;(2)封建专制主 义的政治制度二千多年来螺旋上升的基础、历史作用与深远影响;(3)儒家(包 括宋明理学家)提倡的纲常名教对于立法与司法的影响;(4)以保障家长统治 权为中心的家法、族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5)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 成因与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6)法治、

11、人治、礼治、德治的相互为用;(7) 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管辖的深入,对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作用;(8) 明清刑名书吏对诉讼的操纵;(9)西方资产阶级法制的影响及其在中国的变种; (10)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道路和特点;等等。”为了编成中国法制史多卷本,我呼吁法史界同仁,以历史的使命感来对待。 “如果说三十年代汉学的中心在德国,那么今天研究中国法制历史,其中包括断 代史、专史最活跃的是日本。外国学者热心研究中国法制史是值得欢迎的,对他 们的成果应予重视。但我们自己更应感到肩上担子的份量,激起奋发图强的雄心。 三十年代我国爱国的历史学家为了夺回汉学中心,曾经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取得 了辉煌的成果

12、,造就了一代卓越的史学家。今天面对尖锐的挑战,如果我们只满 足于前人的成果,甚至让我们的后代向外国学者学习中国法制史,那岂不是一种 罪过!因此,编写出中国法制史多卷本,是时代的需要,斗争的需要,是义不容 辞的责任!” 我的这个呼吁是有感而发的,1978 年美国教授兰德彰告诉我:“此 前,世界召开过三次中国法制史国际研讨会,但都未请大陆学者,因为我们只知 道杨鸿烈,可是他已过世了。”以上就是七十年代末我对于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方法、资料、前景的反思。 这个反思是经过文革之后痛定思痛的结果,也是在法学春天到来时,在认识上的 否定之否定的一种经历。1981 年我撰写出版了中国法制史(第一卷)和19

13、82 年我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统编教材,就是当时认识的产物。与此同时,我 感到还没有完全摆脱以刑法涵盖诸法的束缚。1983 年 8 月在西安召开了法史学会第一届年会,我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作了 发言,提出“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提法应改为民刑有分,诸法并用过去梅 因的古代中国无民法的观点影响很大,实际上,古代统治者对财产关系是很重 视的,这在立法上也有表现,至少从西周就是这样,到了宋代则更为重视。清朝 的户部则例就是民法性质的单行法。过去说民事用刑法解决,但许多问题事实上 不用刑法,而是用调处解决。然而也应看到,中国古代的确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到唐代已形成以律为主,并与格、令、式

14、、典、敕、例等形式互相结合,反映了法律调整的多样性,标志着封建法制的成熟。但我们 过去对这方面研究还很不够法制史研究要开创新的领域,如行政法史、经济法史都应研究,道家与释家对法律的影响也是值得我们研究的。对少数民族的法 制史,也应重视。”西安年会上我的发言有的还不够准确,更不充分,但它反映了我要根据中国古 代法律体系来研究法制史的想法,力图打破传统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思想 束缚。此后,我在一系列论著中,详细分析了法律体系与法典体例的不同,并在 实践中致力于法律体系的研究。1992 年出版了由我撰写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一书,就是体现这一认识的成果。此外,还组织撰写了中国刑法史稿、中 国刑法

15、史新论、中国行政法史、中国民法史、清代民法综论、中 国民事诉讼制度史、中国司法制度史等专著。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一时找不到确切的词语来概括中国古代的部门法史,因而, 只能借用现代部门法的名称,难免给人以削足适履之感,这是我一直思考的问题。 最近在编写清史法律志时,我将清代民法改为“民事制定法与民事习惯”;经济法 改为“经济体制与运行管理法”,行政法改为“行政管理与职官法”等等。这种改变 也不一定科学,但觉得更能贴近中国古代法制历史的实际。这可以说是我在认识 上又一次否定之否定的经历。 近二十年来,法制史界一批新秀成长成熟,他们的著作体现了新的思路、新的方 法,达到了新的水平,是法律史进一步发展的希

16、望所在下面谈谈我对于进一步发展中国法制史学的几点看法:一、法制史研究需要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法制史的是非常复杂的、深邃 的,不能简单化。恩格斯曾经说过:“历史好像是一个圆,但截取每一段都可能 是直线。” 直线只是历史的一部分,不是整体,不是真实的全部的发展历程。历 史又像是一座大厦,任何光源也不可能照彻每个角落,所以需要从多角度进行研 究。只有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没,才有可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 殊规律。二、注意历史上法律调整功能的多样性。法制历史是复杂的,它所反映的社会 关系也是复杂的,因此,法律调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样的。在阶级社会中,法 制自然拥有对敌对阶级反抗进行专政的功能,否则法典中对反、逆、叛等大罪的 严厉制裁就成为无对象的了。过去,把阶级社会法制的功能唯一归结为阶级专政 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对社会的调整功能,但不能因此把阶级社会的法制史说 成人类自身解放的历史。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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