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关于年度深化户籍改革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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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公安局关于年度深化户籍改革的工作总结 市公安局关于 20X年度深化户籍改革的工作总结 22X年4月份,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冀政02X88号)后,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长批示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财政、建设、劳动和社保等相关部门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按照市领导批示,我局在认真学习、吃透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深入进行调研,并结合我市实际,本着“既要放开,又不可全面放开”的思路,6月中旬对形成初稿的我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两次进行修改后,经市劳动和社保、计生、财政、建设、教育、卫生、民政、国土、市政府法制办和政法处等1部门先后4次征询意见并反复修订

2、,于0月19日上报市政府。2月10日市委、市政府召开推进城市一体化进程工作会议,对我局推进户籍改革做出指示。我们又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户籍改革的指示,上门征询县人民政府关于两县纳入城市区管理的意见,提出了县域经济总量不足,户口迁入条件上应比照市区有所降低的意见。为此,我们特研究了两套方案,供市委、市政府领导参考。 我市出台的户籍制度改革意见与省政府文件相比,在落户条件上有所不同:省政府文件主要强调了引导省内人员有序流动,并着重放宽县县区、小城镇的落户条件,省外人员则注重引进高素质人才;在人员迁入条件上限定了省内人员迁入和省外人员的双重条件。而我们认为应一视同仁,没有划分省内省外,只按迁入区域划

3、分为迁入“城市市区”和“县XX县区或小城镇”;在“城市区的落户条件”上注重引进高素质人才,在“县X县区、小城镇的落户条件”上加以放宽,以促进县X县区、小城镇的快速发展。具体不同之处有两点: 一是在“放宽城市落户条件”方面,我市意见规定为“市外人员在我市城市区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一定条件,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和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落户,省内人员还准予双方父母落户”。在迁入人员上,省政府文件限定了省内人员和省外人员的不同条件,其中省内人员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和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迁入,省外人员则只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迁入

4、,而我们认为在配偶、子女迁入上应省内省外人员同等待遇,因此本意见没有限定省内省外,只是对于省内人员增加了“还准予双方父母落户”的内容。另外,本项内容在“符合一定条件”上,比照了省政府文件中省内人员和省外人员迁入的条件,我市意见制定的不同条件有: 1、“有合法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满3年,且年均纳税额达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此项内容在省政府文件中规定为省内人员“有合法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达到一年以上”,省外人员则限定为“在当地投资、纳税达到一定数额”,我们采取了就高原则,并根据本市实际确定了年限和纳税额度。 二是增加了“统筹周边地区发展”的内容。按照我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将附近两县纳入中心城市市区统筹管理,两县的户口迁移与城市市区同等待遇,户口迁入比照城市市区落户条件执行。 截止目前,市委、市政府采取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部门汇报的方式,时时关注户籍改革的进展情况,我市的深化户籍改革工作正在紧张地进行中。 市公安局关于02年度深化户籍改革的工作总结内容总结(1)市公安局关于年度深化户籍改革的工作总结 *市公安局关于 2X年度深化户籍改革的工作总结 22X年4月份,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冀政20288号)后,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长批示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财政、建设、劳动和社保等相关部门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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