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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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6 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 月14日 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 长 吴 仪二。三年十月十五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 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 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 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 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第二章 医疗卫

2、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 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 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 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 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

3、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 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 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 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 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 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

4、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 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 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 48 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第八条 医

5、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 人 以上死亡或者3 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 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 12 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 小时 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 大事故时,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 应紧

6、急处理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 小时内 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 小时内 向卫生部报告。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 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 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 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 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订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 施。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7、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 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 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 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 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 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 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 机构处置;(六)

8、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 交由专门机构处置;(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 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 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 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 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 性废物不得取出。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

9、者文字说明。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3/4 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 密。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 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 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 说明等。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 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 地点。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 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

10、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 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 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 直接接触身体。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 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 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 超过2 天。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 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 所,方便医疗废

11、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 接触医疗废物;(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五)易于清洁和消毒;(六)避免阳光直射;(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 “禁止吸烟、饮食 ”的 警示标识。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 者防腐条件。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 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

12、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 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 年。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 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 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 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 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

13、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 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 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 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 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 污染;(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 区

14、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 应当进行消毒;(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 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 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 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 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 以下要求:(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熟悉本机

15、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 要求;(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 作程序;(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 全防护等知识;(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 紧急处理措施。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 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 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 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 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 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 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 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 容是:(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 状况;(三)有关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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