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制度范文(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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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制度范文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流动人口登记制度1、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2、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3、现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

3、律法规。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1、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2、到乡镇、社区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4、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存档。5、乡镇、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流

4、动人口制度范文(二)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流动人口登记制度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

5、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

6、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1、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2、到社区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4、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存档。5、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流动人口经常化管理制度一、在每年集中两次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7、清理的基础上,实行流动人口信息月报告单制度,每月例会汇总,微机提示,指导督促流出人员办证和做好两检服务工作,使流动人口信息收集和管理服务工作经常化。二、对流出人员要求做到(1)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确定一个联系人;(3)签字一份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确定一处孕检服务地点(孕检对象);(5)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6)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申请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信息月通报单、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三、做好信息交换、共享工作。流动人口制度范文(三)_社区“流动人口绿色信箱”管理制度根据一社区一特色的定位工作开展,我社区被定为“流动人口绿色信箱”服务管理型

8、,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了“流动人口绿色信箱”管理制度。一、结合“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每一位包片的责任区干部都要对自己管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做到底数清,将接收到的信件、包裹及时送到流动人口居住地,亲手交到流动人员手中,不得私自收藏,严格落实与流动人口签订的代办协议。二、每天要及时收集信箱里的各类信件材料,按照急、中、缓分类,对于急需办理社区可以办理的及时进行办理,办不了的,进行调解限时办理,不准找任何理由进行拖延。三、对于每天收集的各类信息,进行甄别分类,去伪留真,各类信息要在第一时间进行上报,不得拖延暂缓。_社区_

9、年_月_日四、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本县(市、区)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县(市、区)暂住的公民。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安、劳动、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工商、教育、卫生、城建、城管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的管理和办证、登记工作。对距离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较远、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村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有关流动人口的证件和登记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接纳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第四条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

10、育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流动人口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依法履行义务。流动人口对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检举揭发或向司法机关控告。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其他管理工作。第七条劳动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劳动管理与就业服务,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社会保险等服务。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劳动争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第八条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发放和查验流动人口计

11、划生育证明,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节育技术服务。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中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来谋职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第十条民政和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第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纠纷调解工作。第十二条教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的教育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卫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卫生防疫和健康检查工作。第十四条城建、城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房屋出租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工作。第三章管理第十五条对流动人口实行证件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

12、条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持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育龄流动人口还须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第十七条流动人口在暂住地居住七日以上的,应在七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有关合法有效证件按下列规定到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户口簿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外地常设机构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由所在单位或雇主申报暂住

13、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三)暂住在租赁房屋的,由房主携带本人户口簿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带领租房人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四)在宾馆、旅店、招待所包房的常住机构中,暂住一月以上的外来人员,由常住机构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暂住在距离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较远、交通不便边远山区的村民家中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到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委托的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第十八条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流动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外来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须持有关合法有效证件到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

14、室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第二十条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证件期满需继续办理的,应在期满一个月内办理换证或延期手续。证件丢失或登记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到原发证机关申办补领或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流动人口中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暂住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证件。第二十二条接纳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教育和督促流动人口遵纪守法,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流动人口的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流动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维护暂住地的治安秩序、环境卫生,

15、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部门依法开展的儿童免疫、疾病检疫、健康检查等;(二)有关部门查验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时,流动人口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三)离开暂住地时应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暂住证的注销手续。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以暂住地为主。接纳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外来务工、经商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流动人口应向暂住地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管理费由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收取;收取的管理费,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流动人口管理;收取管理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据。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四章服务第二十七条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教育、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等各项服务。第二十八条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照,手续齐全的,有关机关应及时办理,不得故意拖延、刁难。第二十九条招聘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必要的工作与生活条件,依法保障流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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