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XX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564972255 上传时间:2023-02-0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2.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X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X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X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X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X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X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XX(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XX (全文)为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 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 开展,近日,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下面是 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xx(全文),欢送大家阅读!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 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 和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的有关 规定,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实践的原那么等国际准那 么,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商业银行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效劳 和奉献而给予的报酬及其相关支出

2、,包括根本薪酬、绩效薪酬、中 长期鼓励、福利性收入等项下的货币和非现金的各种权益性支出。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有利于本行战略目标实施和竞争力提升 与人才培养、风险控制相适应的薪酬机制,并作为公司治理的主要 组成局部之一。薪酬机制一般应坚持以下原那么:(一)薪酬机制与银行公司治理要求相统一。(二)薪酬鼓励与银行竞争能力及银行持续能力建立相兼顾。(三)薪酬水平与风险本钱调整后的经营业绩相适应。(四)短期鼓励与长期鼓励相协调。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设计统一的薪酬管理体系,其薪酬由固定薪 酬、

3、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构成。固定薪酬即根本薪酬,可变薪 酬包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各种鼓励,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险费、住房 公积金等。第六条 根本薪酬是商业银行为保障员工根本生活而支付的根本 报酬,包括津补贴,主要根据员工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劳动投入、 效劳年限、所承当的经营责任及风险等因素确定。津补贴是商业银 行按照国家规定,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以及受物 价变动影响导致员工实际收入下降等给予员工的货币补助。商业银 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津贴、补贴的政策标准确定津补贴。商业银行应科学设计职位和岗位,合理确定不同职位和不同岗 位的薪酬标准。不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保底奖金,如果确有实际需要, 保底奖金

4、只适用于新雇佣员工入职第一年的薪酬发放。商业银行的根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 35%。第七条 绩效薪酬是商业银行支付给员工的业绩报酬和增收节支 报酬,主要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绩效薪酬应表达充 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本钱抵扣和银行可持续开展的鼓励约束要求。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 根本薪酬的3 倍以内确定。第八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中长期鼓励方案。 商业银行应确保可变薪酬总额不会弱化本行持续增强资本根底的能 力。第九条 福利性收入包括商业银行为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 房公积金等。对于福利性收入的管理,商业银行要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第十条

5、 商业银行支付给员工的年度薪酬总额要综合考虑当年人 员总量、结构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 参考上年薪酬总额占上年业务管理费的比例确定,国有商业银行还 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薪酬支付期限应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活动的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合理确定 薪酬的支付时间并不断加以完善性调整。第十二条 根本薪酬按月支付。商业银行根据薪酬年度总量方案 和分配方案支付根本薪酬。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根据经营 情况和风险本钱分期考核情况随根本薪酬一起支付,剩余局部在财 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第十四条 中长期

6、鼓励在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中长期 鼓励的兑现应得到董事会同意。锁定期长短取决于相应各类风险持 续的时间,至少为3 年。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各种保险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专 户管理。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 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 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 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 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 付比例应高于 50%,有条件的应争取到达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 须遵循等分原那么,不得前重后轻。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 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 行有权将

7、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 付局部。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 离职人员。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组织架构。董事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本行的薪酬管理制度 和政策设计,并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董事会应设立相对独立的薪 酬管理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财务专 业人员,且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应熟悉各产品线风险、本钱及演 变情况,以有效和负责地审议有关薪酬制度和政策。管理层组织实施董事会薪酬管理方面的决议,人力资源部门负 责具体事项的落实,风险控制、合规、方案财务等部门参与并监视 薪酬机制的执行和完

8、善性反应工作。商业银行审计部门每年应对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专 项审计,并报告董事会和银行业监视管理部门。外部审计应将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作为审计内容。审计、财务和风险控制部门员工的薪酬应独立于所监视的业务 条线,且薪酬的规模和质量应得到适当保证,以确保其能够吸引合 格、有经验的人才。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订科学、合理、与长期稳健可持续开展 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银行员工职位职级分类体系及其薪酬对应标准。(二)根本薪酬的档次分类及晋级方法。(三)绩效薪酬的档次分类及考核管理方法。(四)中长期鼓励及特殊奖励的考核管理方法等。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

9、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层层分 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作为绩效薪酬发放的依据。商业银行绩 效考核指标应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本钱控制指标和社会责任指 标。(一)经济效益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取。(二)风险本钱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 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本钱度 量时应考虑经济资本配置和资本本钱本身变化以及拨备本钱和实际 损失。流动性风险本钱在度量时应主要考虑压力测试下的流动性覆 盖率和流动性资源本身的本钱等因素。(三)社会责任指标一般应包括风险管理政策的遵守情况、合法 性、监管评价及道德标准、企业价值、客户满意度等。董事会应于每年年初确定当年

10、绩效考核指标,并报银行业监视 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本指引第十九条所列风险本钱控制指标对绩效薪酬的 约束参照如下标准执行:(一)有一项指标未到达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 得超过上年水平。(二)有两项指标未到达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在 上年根底上实行下浮,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 平均下浮幅度。(三)有三项及以上指标未到达控制要求的,除当年全行人均绩 效薪酬参照第(二)款调整外,下一年度全行根本薪酬总额不得调增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薪酬监视机制,不得为员工或 允许员工对递延兑现局部的薪酬购置薪酬保险、责任险等避险措施 降低薪酬与风险的关联性。第二十二条

11、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每年全面、及时、客观、详实地 披露薪酬管理信息,并列为年度报告披露的重要局部。商业银行的 薪酬信息披露情况应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银行业监视管理部门备 案。年度薪酬谢告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一)薪酬管理架构及决策程序,包括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的 结构和权限。(二)年度薪酬总量、受益人及薪酬结构分布。(三)薪酬与业绩衡量、风险调整的标准。(四)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包括因故扣回的情况。(五)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对银行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 工的具体薪酬信息。(六)年度薪酬方案制定、备案及经济、风险和社会责任指标完 成考核情况。(七)超出原定薪酬方案的例外情况,包括

12、影响因素,以及薪酬 变动的结构、形式、数量和受益对象等。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监视管理部门应将商业银行薪酬管理纳入公 司治理监管的重要内容,至少每年一次对商业银行薪酬管理机制的 健全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估。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视管理部门应动态跟踪监测商业银行薪酬 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等考核 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十五条 对于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指标不符合 有关规定的,银行业监视管理部门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业监视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纠正,并对以下问题予以查处:(一)薪酬管理组织架构、薪酬管理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核定、执行和报备绩效考

13、核方法或年度薪酬方案 的。(三)绩效考核不严格、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四)未按规定计发根本薪酬、延发绩效薪酬的。(五)未按规定追索或止付绩效薪酬的。(六)未按规定披露薪酬信息的。(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商业银行薪酬结构与水平应 报救助机构和银行业监视管理部门确定:(一)已经实施救助措施的。(二)商业银行面临重大声誉风险并有可能对其持续经营产生实 质性影响的。(三)商业银行濒临破产、倒闭的。(四)商业银行被依法接收的。(五)商业银行被关停的。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参加根本社会保险的根底上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扣回的薪酬应按照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费用。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子行、分行、非银行金融性 公司由母行根据本指引的原那么并结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监管要求对其薪酬进行调控。由银行业监视管理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 照本指引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 xx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