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汇编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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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汇编8篇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1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北京市朝阳区联系方式: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 审理。事实与理由:双方在采购合同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的条款中,明确约 定:“有关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 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如发生纠纷,只有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 即申请人这一方,而申请人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有管 辖权的法院应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综上所述,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 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北

2、京市朝阳区人民 法院进行审理。请予准许。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公司年 月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2申请人:李,男,白族,年2月15日生,云南省大理 X职工,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职工宿舍402室,公民身份 号码:532901X,联系电话138872。申请事项:请求确定由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原告的起 诉。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本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_年 月 日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 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平

3、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的受案范 围,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委员 会对案件有管辖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 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即排除法院的诉讼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订立房屋买卖合 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第八条仲裁条款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方 式,该仲裁条款对仲裁事项及仲裁机构均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已经具备仲裁条款的构成要件,根据20_年9月8日起施行的 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一

4、条“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 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 仲裁条款提请仲裁”,依法应当认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 议或仲裁条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排除法院的 诉讼管辖。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 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告知双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对争议的处理方式作了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之规定,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 款的,应该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故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双

5、方的仲裁条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附:合同复印件一份(原 件待查)。此致市人民法院申请人:李年 月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3申请人: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立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纪忠被申请人: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500号20_室法定代表人:张军辉申请人因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 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法 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_年4月2日收到贵院已受理上海智谷实业有 限公司诉江苏中靖集团有限公司、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 有限

6、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 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镇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依据V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 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 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王纪忠、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 被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二、本案依法应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_年6月的所谓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关于解除

7、“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附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 协议和保证协议。在这四份协议中并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 的方式,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房产开发项 目合作协议,在这份合同书的第3页和第4页均被上海智谷实 业有限公司篡改了内容,并未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 字,实际上并未生效。同时,申请人与上海智谷实业有限公司签 订的驸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第11条约定:双方对本协 议约定的内容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 出现违约情况而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权利,否则不应当向第三方 出示。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 讼的权利,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

8、定。因此,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 告应当属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从合同履行地看也应当 是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 定,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 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理,请予准许。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4再审请求:请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本案应由

9、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肃省高台县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 所在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高台县城关镇安居路3号 楼西侧1单201室。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在嘉定区有经常居住 的理由不能成立时,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人法院管辖才符合法律 的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 第(二)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裁定书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区,所依 据是申请人的房产证及20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 江华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但此两份证据根本无法证明上 述事实。(一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 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诉人确实与 某案外人共有一处位于嘉定区江桥镇靖远路799弄27号502室的不动产,且该房地产20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记,离起诉 之时也不足3个月,该房租赁给他人用作办公写字楼,申请人实 际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没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区、长宁区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 该房屋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原审法院凭登记于嘉定区的房 产证在认定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经不起逻辑性推理, 更有逞强争夺管辖权之嫌。(二)嘉定区江桥镇

11、江华社区居委会在20_年3月30日提 供的证明(称:牛梅自20年1月登记入户),但是随 即又被其在20_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证明(称:具体 进来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还有上海百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锦华管理处的书面证明,可见原审法院作出认定的依据已经无 效。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原裁定认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且二 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申请人有新的证据, 足以推翻原裁定。(一)一、二审法院在对管辖权争议的、裁定过程中,就双 方证据情况,均既未组织质证也未征询申请人意见,在这种情况 下,据以裁判的“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这种

12、做法既不利于 查明事实的真相,更有违程序参与原则,使当事人的知情权、辩 论权形内虚设,谈何程序公正?(二)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申请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证据 目录及有关证据材料,但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对这些十分重要的 证据却视而不见、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纯属“闭门造车”,实在 难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 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 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如果再审法院依法采纳, 则必然推翻原裁定。综上,在管辖权本来就错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认定事实 的主要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违背

13、法律赋予公民的程序参与权、 辩论权,形成了错误的事实判断,进而作出了对申请人管辖异议 极为不利的裁定。一个简单的管辖权争议,原审法院于当事人维 权成本于不顾,两次审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 这与法院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背离。申请人报着对法律公平、 正义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审申请,望依法实现申请人的申诉 请求!此致上海市高级人法院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5申请人: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_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被申请人: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四平路2500号20室法定代表人:张申请人因X实业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王_、江苏聚旺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

14、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年4月2日收到贵院已受理_x实业有限公司 诉x集团有限公司、王、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 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 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王_、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 人间无管辖约定依据V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 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 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王、江苏聚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

15、被 申请人间无管辖约定。二、本案依法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X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_年6月的所谓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关于解除“房 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的协议、附马庄B地块合作开发协议 和保证协议。在这四份协议中并未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_x实业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房产开发项目合作协议, 在这份合同书的第3页和第4页均被_x实业有限公司篡改了内 容,并未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同时,申请人与_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驸马庄B地块合作开 发协议第11条约定:双方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负有保守秘密 的义务,除非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因出现违约情况而向司法部门 提起诉讼权利,否则不应当向第三方出示。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诉 讼的权利,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因此,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被 告应当属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从合同履行地看也应当是 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有效约 定,申请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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