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持股的信托解决方案(精)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564950193 上传时间:2023-10-04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工持股的信托解决方案(精)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职工持股的信托解决方案(精)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职工持股的信托解决方案(精)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职工持股的信托解决方案(精)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职工持股的信托解决方案(精)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职工持股的信托解决方案(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工持股的信托解决方案(精)(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职工持股的信托解决方案摘要:理论分析和实践阅历业已证明,职工持股是我国国有企业转机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的有效方式和重要选择,并且已经取得了许多胜利阅历。但是,由于我国法制环境不完善,职工持股支配的实施在国企改革这一制度创新中表现出诸多问题。随着我国信托法的酝酿出台,信托机制将为这些问题的解决供应志向的思路和可行的方法。关键词:职工持股信托职工持股制度之所以是现代产权改革的制度选择,最主要的缘由是其实现了资本逻辑与劳动逻辑的有机统一,使职工真正成为了企业的主子,职工的利益和企业的发展休戚相关,充分调动了职工的主动性,从而为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客观上促进了整个社会生产力的

2、发展。通过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不仅能明晰产权,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而且能强化对企业内部职工的利益激励,尤其是对经营者的激励,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因此,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是我国企业产权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试从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历史性作用和存在问题入手,提出职工持股的信托思路和设计方法。作者信任,信托原则对于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职工持股支配设计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形成“联股联利又联心”的发展机制、对于发挥职工持股在国企改革中的主动作用将产生长远的影响。一、职工持股制度的价值发觉职工持股制度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美国于20世纪60年头初起先推行职工持股支配(即ESOP:THEEMPLOYEEST

3、OCKOWNERSHIPPLANS的缩写),最初是作为养老金福利支配的一种方式,但由于职工持股支配除了福利作用外,还有激励作用,因此,职工持股支配作为一种新的薪酬模式,很快发展出了多种模式,而且在英国、法国、加拿大、新加坡、日本以及印度、中国香港等地都得以实行。我国于20世纪80年头初起先发行内部职工股,试行职工持股制度,90年头初期是职工持股制度快速发展的时期,出现了发行内部职工股的热潮。职工持股的核心内容是一种使企业职工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的制度设计,从而激发职工的创建精神和责任感,消退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日益健全而产生的企业内在动力真空现象。实现阅历表明,职工持股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作用。

4、第一,职工持股真正实现了职工“当家做主子”的主子翁地位,使企业职工不但能够获得劳动收益,而且能够获得合法的资本性收益,调动了职工的主动性与创建性,稳定了职工队伍;其次,职工持股促进国有企业管理的科学化和产权的明晰化,对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监督体制、提高管理效率等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第三,职工持股可以集中民间资本,发挥了集资融资功能,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第四,职工持股在保障体系不健全的状况下成为职工退休保障的重要形式。总之,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变革的特殊性分析,我们必需重视和发展职工持股制度。职工持股在解决我国特殊的社会问题和经济冲突方面上具有特定

5、的历史作用,而且作为一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制度支配,其在消退贫富悬殊、解决社会公允问题、提高效率等方面将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二、我国职工持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国职工持股的实践现状和法律现状改革开放以来,职工持股在我国得到肯定程度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公司法框架内的职工持股和股份制企业中的职工持股,而且在中小企业中的发展规模更大、更广泛。目前,我国二十几个省市自治区形成了有关的职工持股管理方法、条例和地方性法规,但是,我国有关职工持股的宏观政策和法规体系尚未形成,没有统一明确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各地都停留在试点水平,职工持股的存在形式和管理方法也各不相同,所采纳的职工持股从形式、内容和程序上

6、都存在诸多的问题。职工持股的现实问题包括股份的取得方式、持股数量的确定、预留股份及股份流通和继承等,实践中比较突出的是国有资产的无原则“量化”、“关系股”、“人情股”等,由此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和腐败问题。职工持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形成职工与企业长期化的资本纽带作用,而在利益驱动下,职工在股票上市后就竞相抛售所持有股份,从而使职工持股失去原来意义。职工持股的现实问题还突出表现为持股的主体问题,有的是以工会所属的职工持股会方式,也有的以部分自然人代持形式,更多的是以股份合作制这种过渡性的股权支配方式存在。其中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是其中较为规范的形式,这种形式最早产生并普遍存在于外经贸企业的

7、职工持股改制中。由于我国当时法规不健全、不完善,内部职工股的发行不仅存在超范围、超比例发行的问题,而且还引发了一些投机行为,许多地方都出现非法交易的状况,造成“内部股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等问题,尤其是不断暴露出来的一些腐败问题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干脆与职工持股行为相关联,给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股份制改革的推动带来很大困扰。本文以职工持股主体问题为探讨对象。针对职工持股的主体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对之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包括:1993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马上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看法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对新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要暂缓审批”。此规定

8、的出台,放缓了内部职工股发行的脚步。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关于马上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要求“各地方、各部门马上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各地方、各部门必需严格执行通知的规定,马上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此规定的出台,基本限制了内部职工股的发行。1998年11月25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一律不再发行公司职工股。目前尚未发行的,一律停止发行。定向募集公司原已发行的内部职工股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已经发行的公司职工股,仍旧按现行政策执行。”此规定限制了拟上市公司和上

9、市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明确指出:“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样,故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此规定出台后,一大批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拟上市公司,因股东资格问题难以回避以上法律冲突。我国职工持股主体存在的问题在我国,职工持股是由企业内部职工认购本企业股份,并由职工持股会持有并进行集中管理的产权组织形式。但是,我国职工持股的实践却面临一系列难题。首先是职工持股会

10、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虽然一些地方或部委的政策中对职工持股会作了一些规定,但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任何一部全国性的法律赐予职工持股会以明确的法律地位。由于职工持股会没有法律地位,持股机构就无法作为一个企业发起人参与企业的发起设立,即使职工持股会借助工会的法律地位参与发起设立公司也存在问题。其次,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的社团法人身份与职工持股的赢利动机相冲突。工会法和全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中规定,社团法人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而职工持股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因此,由社团法人作为职工持股主体,忽视了职工持股的赢利动机是不合适的。民政部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的主要理由,就是目前的职工持股会有赢利性质不能作为社

11、团法人。另外,职工认购股份的资金缺乏融资渠道。由于我国现在商业银行法明确禁止银行贷款用于企业股权投资,所以,职工认购股份无法采纳银行贷款。以职工持股会或工会名义存在的职工持股问题,现已成为拟上市公司能否上市的法律屏障。我们认为职工持股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恰恰是因为我国的法律环境不够完善,职工持股缺少依法规范的依据所致。职工持股制度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广泛发展从根本上缘于其法律体系的完善,比如就职工持股会存在形式而言,美国、日本等国家的企业广泛采纳信托的方式,由信托基金公司(会)作为受托方管理职工所持有的股份,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融资、股份流淌、收益安排等。下文将结合理论学问和实践阅历,对这一问题的

12、解决方式作以探讨,以期对拟上市公司解决职工持股问题有所裨益。三、职工持股的信托解决方案用信托方式规范职工持股的合法性所谓信托,简洁地说,就是一种转移财产并加以管理的设计。详细而言,是指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它由托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构成,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安排而绽开。信托构造的要素主要包括信托设定的依据、信托财产、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目的等。信托具有全部权与利益相分别、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限责任、信托管理连续性等特征。信托虽然是一种民事关系,但为了

13、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使信托成为一种真正的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同时又有益于社会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制度在职工持股制度的规范化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2001年4月信托法的出台与实施为职工持股支配制度支配上的欠缺供应了一种解决的可能性,信托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为职工持股支配供应了一种制度性的实施架构,为职工持股支配的实施供应了一种合法的稳定的制度。用信托方式规范职工持股的可行性信托法颁布以后,以信托方式解决拟上市公司的职工股问题渐渐成为证券市场各方探讨的热点。以信托方式解决拟上市公司的职工持股问题,即由职工持股会、工会或自然人持股者作为托付人,与信托投资公司、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股权信托管理

14、合同,将其所持股份托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依据托付人的意愿和有利于托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托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可以是托付人或原出资者个人),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依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利益。信托法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信托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同时规定信托财产本身及其所生的任何利益不能由受托人而只能由受益人享受,这就是信托法上闻名的“全部权与利益相分别”原则,也是信托最根本的特色所在。职工持股,主要是获得收益,所以信托持股,有助于职工(托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障。依据信托法的规定,在企业改制直至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企业职工甚至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自

15、然人和法人,可以对特定公司的股权投资为目的设立资金信托,选择值得信任的受托人代表他们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从而间接享受特定公司的资本收益。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这种有特定目的的资金信托与股票期权制度相协作,将会较好地解决企业特殊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内部的产权缺位、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强的问题。用信托方式规范职工持股支配的价值分析信托制度能够较好地解决我国职工持股制度建设中的基本问题,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方面:信托持股,解决了目前职工持股中持股主体缺位的问题。信托持股可以设计为以自然人或非法人社会团体名义将职工持有的股份信托给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管理、处分和收益安排。信托持股,解决

16、职工出资实力不足的问题。信托投资基金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以信托管理的职工股份作为融资担保,向银行贷款。这还能在肯定程度上抑制“人情股”和“关系股”现象,推动职工持股改制的规范化和规模化发展。通过信托公司代为持股,可以解决由于职工双重身份、角色重合造成的企业管理上的困惑,使企业和职工股东不发生干脆关系,由信托公司代表职工上升为股东从而提高管理效率。由于外部人即信托公司的参与,可以使得职工持股管理方法更为有效地执行,能够合理解决股份继承及预留股份问题。在信托法律关系中,股份继承和预留股份问题可以在信托文件约定条件下顺当得到解决。比如在职工购股融资的归还、在职期间转让股权、跳槽要求兑现股权等问题上,可以避开内部人管理出现可能的道德风险。另外,信托持股,有助于职工持股管理,真正发挥激励约束作用。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