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文(2篇).doc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564913110 上传时间:2023-06-3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文(2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文(2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文(2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文(2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文(2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文(2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文(2篇).doc(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企业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为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各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第二章银行账户审批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直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六条分公

2、司管理企业、子公司所属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上一级企业审核后统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原有银行账户的变更或撤销须由各分公司、子公司统一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七条上市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及撤销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三章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第八条开立银行账户只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集团公司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同时须满足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银行账户体系和资金管理的要求,不得在非认可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第九条银行账户必须由本企业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第十条各企业原则上只可开立两个账户:一个基本账户(即支出户);一个一般账户

3、(即收入户)。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可以申请开立专用账户。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账户。第十一条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均统一纳入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和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管理。为满足结算要求,须选择同一家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电(热)费结算一般账户。网上银行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者中国建设银行。第十二条银行账户核算内容(一)基本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支出;(二)一般帐户(收入账户)用于核算各企业的电(热)费收入;(三)纳税、还贷等专用账户用于规定的用途,不得存放其他资金;(四)临时账户只能用于核算临时机构的支出。第十三条银行账户开立程序(一)申请开户。以正式文

4、件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新成立企业需要提供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文。(二)审批账户。集团公司根据各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批。(三)开立账户。各企业按照批复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四)办理网上银行登记。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对各企业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年底,各企业对截至上年_月_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见附表1),集团公司根据审核情况签发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第十五条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将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各企业银行账户存款限额。第四章银行账户管理责任和监督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制度,统一管理各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情况,并对各企业银

5、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七条各企业主要领导、主管财务领导、财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对本企业的银行账户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好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各企业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须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正确办理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建立健全本企业账户管理档案。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作以下处理:(一)责令限期纠正错误;(二)给予通报批评,并结合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对违纪单位给予经济考核或行政处分;(三)有关人员如有循私舞弊、贪污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考核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6、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_年_月_日发布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表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审批表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网上银行申请表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范文(二)1.财务会计人员要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本企业银行账户。2.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须以有关人员办理的手续齐全的有关凭据为依据,不得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影响公司信誉。3.“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发现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

7、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企业账面与银行账面的余额相符。4.“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按月结清,月底,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必须与总账核对相符,会计、出纳要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本人印章,做好对账记录。5.出纳员对个人借支未及时还清者,有权催收和拒绝办理新的借款手续。6.集团公司内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本着“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履行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7.各公司、厂部的银行账户开设,一般情况下在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系统范围内办理。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它金融机构开设,但须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8.集团各公司及下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是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内。下属单位一般情况下在银行开立账户数不得超过两个(一个基本户、一个结算户)。各公司及下属单位只允许在公司指定的银行金融机构中开设一个账户。因业务情况,需要开立个人账户的,要实行开户人、留密码人、持卡(折)人三者分立,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更换开户人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9.各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资金余额实行上限管理。公司根据各公司、厂部的经营规模、业绩水平、资产状况核定其流动资金。对超过公司核定流动资金限额以上的,各单位不得占用并及时划拨回集团公司财务部指定的账户。第4页共4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