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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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将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产品及时从市场中召回,防止给食用者造成损害,使产品召回工作规范化。二、范围: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产品。三、实施部门:1、销售部负责外部相关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通知相关方并及时反馈质检科。2、质检科负责召回信息的评估,召回范围的确定;制定召回计划;3.生产部是负责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制定和实施的部门。四、工作程序:1、召回的分类: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1)内部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种信息,如:自测或自查结果等。(2)销售部负责外部信息收集:-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规变化;-客户通知

2、:顾客的需求及反馈;-新闻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有关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3)召回信息的评估,根据内、外部的信息来源,由质检科对信息进行评估,根据其危害消费者健康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召回以及召回的范围,制定召回方法。3、产品的召回:(1)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召回时,由销售部通知相关方(如:监管部门、销售商和消费者),由质检科指定专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产品召回通知单,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质检科专人负责召回工作,召回通知单同时送交成品库、销售部,库房停止该批产品出库,销售部立即停止该批产品的销售。(2)质检科专人立即调阅销售记录及库存情况,制定召回计划,召回计划包括产品名称、规格、

3、批号、召回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或传真)、联系人、召回产品数量、召回方式、时限、召回原因等,召回计划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交至销售部。(3)销售部人员按召回计划要求,立即实施召回工作,并填写产品召回记录,(4)当召回品和已明确去向的未召回品数量总和等于待召回数量时,召回工作可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结束。(5)召回产品进成品库时,暂存不合格品区,经质检科检验确认不合格后,按不合格品处理。(6)生产部对召回的原因分析,确定预防和纠正措施,以避免再发生。4、质检科对预防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并提交管理评审。五、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文(二)1.目的规范不安全食品召回规范,防

4、止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以及消费者食用。2.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公司流出的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工作。3.定义和简称3.1召回。指公司对确认的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4.职责4.1销售部:负责召回不安全食品;4.2品管部:负责不安全食品的调查处理;4.3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执行。5.工作程序5.1需要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包括:5.1.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5.1.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5.1.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

5、予以标识,标识不全、不明。5.2本制度所称召回,是指公司对确认的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5.3当获知公司产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当地政府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时,公司品管部应立即组织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如有必要可委托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机构,实施相关的技术检测。5.3.1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

6、区域和范围。5.3.2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文(三)1.目的规范不安全食品召回规范,防止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以及消费者食用。2.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公司流出的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工作。3.定义和简称3.1召回。指公司对确认的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4.职责4.1销售部:负责召回不安全食品;4.2品管部:负责不安全食品的调查处理;4.3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执行。5.工作程序5.1需要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包括:5.2本制度所称召回,是指公司对确认的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

7、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5.3当获知公司产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_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时,公司品管部应立即_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如有必要可委托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机构,实施相关的技术检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文(四)作业指导书2/3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

8、的危害影响;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5.4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结果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实施召回。5.5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需要实施召回时,经品管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宣布实施召回;品管部应立即_相关部门人员查找原辅料仓库、车间、成品仓库、运输过程等各种环节的相关记录,确定受影响的产品数量、批号和去向。5.6确定受影响产品的范围后,经销售部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5.7品管部应根据危害产生的原因,会同销售、生产等部门,确定召回方式,通知仓库、销售部实施召回。召回方式有:5.8销售部根据产品召回原因、受影响产品批次,用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各相关方在规定日期内实

9、施召回;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对食品召回的实施进行监督与跟踪。5.9当公司启动食品召回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_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5.10食品回收后的评估与处置作业指导书3/3地质监部门报告。5.11建立食品召回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5.12记录由专人管理,并保存_年以上。6.相关文件无。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文(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产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产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_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0、。第二条凡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产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产品,包括:(一)已经诱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产品;(二)可能引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休健康造成危害的产品;(三)含有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产品。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本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产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

11、产品安全危害的活动。第五条本公司无条件服从和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和重庆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公司积极争取和寻求国家质检总局和市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产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的技术支持。第七条本公司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县级质监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产品污染事故记录,

12、以及产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第八条本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和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产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产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第二章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第九条本公司判定产品是属于不安全产品,应当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第十条产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产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二)是否含有非产品用原辅料、添加非产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产品当作产品;(三)产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产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第十一条产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3、:(一)该产品引发的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二)不安全产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第十二条本公司获知其生产的产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县质监部门的产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县级质监部门向市级质监部门提交产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述的内容。第十三条本公司接到通知后未进行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产品的,应及时通过县质监部门

14、报告市级质监部门,经过其组织的专家委员会对产品的安全危害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做出认定。第十四条本公司的生产部和销售部应积极配合重庆市质监部门组织的产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产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第十五条本公司的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产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市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可主动申请市级质监部门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第十六条经产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产品的,本公司必须立即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第十七条根据产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产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

15、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产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产品污染、信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产品的召回。第三章产品召回的实施第一节主动召回第十八条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的,本公司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产品。第十九条本公司自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_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_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_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第二十条本公司必须及时向社会发布产品召回有关信息,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本公司自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_日内,二级召回应在_日内,三级召回应在_日内,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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