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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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借款合同协议抵押借款合同协议篇1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贷款人(抵押权人):第一部分借贷条款第一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整,小写: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第二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自月年月日止。第三条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为0第四条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还清全部本息,如贷款未到期提前还款借款人应该按日支付利息给贷款人。第二部分抵押条款第五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有权 并有权处分权的房产(产权证编号:)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 保。第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

2、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 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该房产承担担保责任。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第七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 借款人提供的证件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 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 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 全部费用;3.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抵押或者已出租等情况, 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

3、偿责任。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 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借款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贷款人(抵押权人)(签字或盖章):抵押人及共有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曰抵押借款合同协议篇2抵押人(甲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_编码:电

4、话:传真: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抵押权人(乙方):法定 代表人:法定住所:编码:电话:传真:基本 账户开户行:账号:为保障实现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抵押担保。甲乙 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一、 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大写)(小写),利率为,期限自年_月_日始至年_月_日止。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第二条抵押物一、甲方保证1本抵押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3. 本抵押物上设定的抵

5、押权未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4已完成与抵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5.提供与抵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二、抵押物情况1抵押物名称,数量或面积,质量(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2抵押物使用期限。3抵押物所在地点。三、 抵押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抵押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 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四、抵押率为百分之_,抵押物评估价值与抵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 权。甲方对该数额内的抵押财产不得再设抵押。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抵

6、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 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第四条抵押物保险一、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抵押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 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二、甲方应为抵押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 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三、甲方办理或变更抵押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抵押和 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第五条抵押物登记一、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内的财产作抵押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 起_日内共同到法定登记机关办理

7、抵押登记。二、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外的财产作抵押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 起_日内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第六条抵押物保管一、 抵押物由(甲方保管甲乙双方封存后甲方保管)。二、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 并随时受乙方的监督、检查。三、甲方自登记之日起_日内,须将抵押登记材料、保险单、抵押物权属 证书原件等有关文件交付乙方保管。第七条抵押费用抵押物的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提存、运输和抵 押登记、公证、鉴定等抵押费用及抵押物拍卖、变卖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由甲方 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第八条抵押的效力一

8、、抵押物已出租的,甲方、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前与乙方共同签订或由 承租人出具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二、抵押期间,甲方不得赠与、遗弃抵押物。甲方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 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无效。三、抵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抵押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 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电可 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四、抵押期间,甲方任何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 乙方认可的新的

9、担保。五、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甲方 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其所得保 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和或 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六、抵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 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的情况。乙方有权要求 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 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因毁损、灭失所得的

10、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 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七、抵押期间,甲方更新改造的抵押物以及附着物等新增价值,作为本抵押 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抵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 的约定执行。九、因抵押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一、抵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 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 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借款,并或提前 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抵押权。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

11、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约 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 提前实现抵押权。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 面通知的十_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 卖抵押物,从而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 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 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抵押物。五、乙方对抵押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第十条违约责任一、甲方隐瞒抵押物共有、争议、

12、被查封、扣押、监管、重复扌氐押、毁损、 出(合)资、转让抵押物以及虚假登记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抵押权实现时,应向 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的违约金,并将抵押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 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 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抵押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发生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乙方的,甲方须 承担毁损或灭失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的违约金。三、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拒不配合进行折价或者 拍卖、变卖的。须承担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 _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向法院申

13、请财产保全及起诉。四、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 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的违约金。由于抵押物承租人等的原因,致使 乙方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的,应按其签订或出具的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中 的约定,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第十一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 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第十二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抵押物不足以清 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 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

14、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 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五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甲方经过同意;甲方继续 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 的.担保责任。第十七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借 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第十八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 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第十九条抵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末 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

15、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第二十条本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抵 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抵押期限的,抵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 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 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 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 (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 诉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其他条款, 仍须执行。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一、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 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 理解不存在异议。第二十四条合同附件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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