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合作合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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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合作合同范本_合同范本甲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地址:联系电话:为弘扬中华美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推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第二条: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对方任何行为的权利。任何一方的职员不是对方的雇员,也不是对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对对方及其劳动关系和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条:双方进行合作,甲方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 认同文化;2、 能按照双方商定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制作门头、灯箱、喷绘等广告设施。3、 能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规章要求的开店手续和证明。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1、 合同期间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费50000元;2、 乙方不参与甲方店经营;3、 乙方无偿提供店店面形象标识、设计方案及其相关指引;4、 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义务提供菜系配方及技术支持;5、 乙方无偿提供微波炉一台;6、 合作期间内,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内增加微波炉、电磁炉、空调、电饭煲等电器设备,乙方有义务以出厂优惠价提供以上系列产品(需向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7、 乙方提供的电器产品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期内,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8、 乙方制作部分关于宣传单页、海报;9、 乙方在媒体上对店给予宣传推广;10、 其他事项:第五条:

3、甲方应该尽到如下义务:1、 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2、 合作期间甲方承担店内、店外装修设计;店内桌面菜单,桌面立牌可参考店专业指南及附件;3、 店内须增设价格适中的菜系(不少于10款菜式)供顾客选择,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广,开发适当特色的新菜系;4、 店内须积极推广光波炉的消毒杀菌功能,倡导绿色环保;5、 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在店内张贴乙方有关的宣传品,并根据需要更换宣传品;6、 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摆在店内使用,有条件的可摆在醒目位置,并能让消费者容易识别为galanz产品;7、 应在店内醒目位置设立“光波炉消毒专区”,有醒目的宣传品,并且尽可能在顾客面前用光波炉现场消毒;

4、8、 双方协议维护乙方提供的微波炉产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单独出售、转让、赠于、质押。9、 其他事项:第六条:乙方的权力与义务乙方不定期对甲方微波炉美食店的门头、灯箱等物品的使用进行跟踪抽查,甲方应给予配合,对不合格的地方应该根据乙方的要求进行整改。第七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年后,甲方若无违法本协议的情况出现,微波炉及乙方提供其他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第八条:甲方经营的“店”,若出现以下情况,乙方可无条件的收回微波炉和其他物品:1、 甲方经营过程中,出现有损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利益、商誉)的情况;2、 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未满 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经营的;3、 己方未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

5、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用途;4、 甲方和乙方的竞争对手进行有关宣传、联合销售等行为时。第九条:若甲方转让店,必须将微波炉一起转让,并且保证微波炉继续在美食店内使用,保证门头、灯箱设施不变。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营者的变更、营业执照的变更、经营地址的变更等。第十条:不可以抗力处理:如果甲方经营的店因拆迁、建筑物改造、整体规划变更等行为导致不能经营的,若经营期限未满三年,甲方应退还乙方微波炉;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若在协商开始后15天内未能解决,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第

6、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年。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甲方: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公章: 公章: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相关阅读餐饮店合作合同范本最新整理版甲方: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乙方: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风险提示: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第一条:合作方式风险提示:

7、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1、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_餐饮店。2、甲方出资方式:甲方出资人民币_元,乙方出资人民币_元。第二条:合作项目餐饮店名称:_。经营地址:_。经营时间:合作期限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三条:合作管理方式风险提示: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1、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双方约定由甲方管理和经营餐饮店,其他合伙

8、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合伙人权利。2、财务管理由乙方负责,甲方需要资金时,提前通知乙方准备,金额所用途径甲方必须留有做账凭证,账目条例清晰。第四条:合作盈亏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企业亏盈由甲乙双方共同享有承担,按甲方_%,乙方_%的分配份额进行分配享有承担。第五条:入伙、退伙合伙经营过程中出现入伙与退伙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第六条:合同的终止、继续本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合同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本合同,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_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书,并将己方的有关本餐饮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

9、交给另一方。第七条:争议处理合同有效期内,若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向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第八条:违约处理风险提示: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1、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2、如果一方做出有损合伙项目发展的行为,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合伙企业解散,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第九条:合伙终止财务清算1、合伙终止后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合

10、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返回合伙人的出资。按照以下顺序清偿:合伙人所欠聘用职工工资,合伙所欠税款,合伙债务。3、清偿后如有剩余,按出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第十条: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拥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_份,合伙人各执_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3、本合同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_年_月_日乙方(签字):_年_月_日餐饮购销合同范本最新合同编号:甲方(需方):乙方(供方):风险提示:仔细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避免相对方恶意欺诈或无力履行合同而导致损失。在签约前应保留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尽量通过工商部

11、门查询了解其真实情况,还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查询,最好亲自上门察看一下,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的资格、信用状况、留意对方的营业执照是否年检,是否是假执照、单位经营(办公)场所和登记的是否一致,股东构成如何,是否有不良记录,要求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来判断经营状况等。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达成如下协议:风险提示: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或采用自己一方提供的范本。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应合法,且能充分保护自身权益,避免不利条款。根据合同双方力量的对比,尽可

12、能争取相对有利的合同条款,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的一边倒的合同。仔细审核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力求用语准确、清晰、避免歧义,严防笔误、涂改。第一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品种为/见合同附件购销备忘录。2、等级和质量: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并达到甲方的质量要求,在签订协议前必须提供产品的“三证”。农产品中所明示的“有机产品”、“绿色产品”、“无公害产品”等产品质量标志,乙方必须在签订协议前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3、包装:/见合同附件产品验收标准。第二条交货日期、数量及价格供货数量:视甲方的加工、烹饪需求而定,采购时,甲方提前1天通知乙方,乙

13、方如不能及时供货,须及时告知甲方。风险提示: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如约定“乙方在收货后一次性付清款项”,此约定只有始期,即“收货”,无终期,即到底是收货后当日/当时支付款项,还是收货后一日/两日/十日内付清应该有明确的始期和终期。供货时间:按照甲方指定时间送货。供货价格:乙方每周报价一次,价格应低于当周市场价格,同时不得高于本市餐饮企业所购同类同等食品及食品原料价格。供货质量与数量保证:1、乙方所供的食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附有同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或“合格证”,同时向甲方提供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与该产品有关的生

14、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章。2、乙方向甲方承诺,不得提供下列食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2)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4)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5)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6)超过保质期的食品;(7)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8)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食品;(9)无标签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10)添加了药品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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