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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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 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 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 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 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 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 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2、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 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 立及活动进行协助、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纠纷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 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物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 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第六条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向物业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会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予

3、以确认并公 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验收过程中应当审查物业服务用房建 筑面积、位置、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指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 产测绘成果备案时应当核查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第八条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销售房屋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收费标准以及服务标准的 约定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将全部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将专项服务 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 示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 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4、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 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六)业主名册;全体业主承接前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可以委托选聘的物业服 务企业进行查验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也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 构进行查验业主相关权利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 共同决定:(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四)选

5、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 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 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 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 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十二条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

6、定本单位范围内的 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 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第十三条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 组成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 理有关的活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 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 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60日内指定 代表担任筹备组组长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负责召集首

7、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中非建设单位的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中具有 表决权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第十七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 日起 30 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筹备组出具并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的报告;(二)业主大会决议;(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 7 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 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三

8、)、(四)项内容发生变 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有关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 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一)任职期限届满的;(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物业服务第十九条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 准、服务费用、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服 务交接、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 日内将物业服务合 同报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 门将备案材料抄送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是包括各专项服务的综合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 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将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 服务企业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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