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轨道交通工程测量与监测管理办法(201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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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轨道交通工程测量与监测管理办法(修 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轨道交通工程测量与监测工作管理,明确各方职责,规范作业行为,更好地协调各单位在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协作关系,确保全线准确贯通和主体结构、车站装修及设备安装空间位置准确,确保工程本身和周边环境安全,特制定苏州轨道交通工程测量与监测管理办法。所有参与苏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第二条 相关定义(一)测监中心苏州轨道交通工程测量与监测中心,负责承担本合同段新建工程第三方测量检测与监测工作,配合业主监督管理全线的测量与监测工作的第三方测量检测与监测单位。(二)测监单位负责承担本合同段新建工程第三方测量检测与监测工作

2、,配合业主监督管理本合同段的第三方测量检测与监测单位。(三)测量监理工程师各监理单位分管测量工作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四)监测监理工程师各监理单位分管监测工作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五)施工单位测量队各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测量队。 (六)施工监测由各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另行委托,负责本标段施工监测工作、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测单位。第三条 为了确保轨道交通工程测量与监测工作质量,施工单位、施工监测单位、监理单位、各测监单位须设专人负责测量、监测工作,仪器设备的种类、精度和数量必须满足工程使用的需要,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进行检定。相关人员和设备在施工期间应保持稳定。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该

3、管理办法外,在技术方面还须遵守相关规范、规定及设计文件。第二章 管理目标与基本指标第五条 测量管理目标是确保隧道结构、建筑群体位置准确,建成后的轨道工程平面、纵断面线形符合设计要求,最终保证建成后的轨道交通工程达到高质量、高标准的要求。第六条 监测管理目标是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信息反馈及时,满足信息化施工要求,最终保证工程本身和周边环境安全。第七条 测量基本指标(一)贯通中误差:横向贯通中误差不超过50mm;高程贯通中误差不超过25mm。(二)隧道衬砌及车站建筑物不侵入建筑限界。(三)设备和管线等安装、装饰装修等均不得侵入设备限界。(四)工程竣工实体必须满足相关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第八

4、条 监测基本指标(一)测点、元件埋设成活率90以上,监测数据可靠性100,报警闭合率100。(二)监测项目、频率、控制指标满足相关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三)监测成果满足相关验收规范的要求。第三章 组织结构及人员、设备要求参与苏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测监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设立专门负责测量与监测的组织机构及相应的责任人。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总工是本标段测量与监测工作的总负责人,测量主管负责具体测量工作,施工监测现场负责人负责具体监测工作;监理单位由总监代表总体负责本标段的测量与监测工作,专业测量监理工程师和监测监理工程师负责具体的测量与监测工作;测监单位由项目负责人总体负责本

5、标段的测量与监测工作,测量与监测技术负责人负责具体的测量与监测工作。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测量主管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有2年以上类似工作经验。第十一条 施工监测主要人员须满足以下条件:(1)监测现场负责人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有类似工作经验5年以上。(2)监测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有类似工作经验3年以上。(3)巡视工程师,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有类似工作经验3年以上。第十二条 专业测量监理工程师和监测监理工程师

6、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有3年以上类似工作经验。第十三条 测监单位测量、监测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测量、监测相关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具有8年(含)以上类似工程控制测量、监测工作经验。第十四条 一个施工标段只能委托一家监测单位,承担施工监测的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甲级以上资质证书,且不能选定业主委托的测监单位;(2)每个标段须最低配置现场负责人1名,技术负责人2名,巡视工程师1名及满足现场工作需要的测工若干名;(3)每个标段须最低配置全站仪1台,水准仪2台,测斜仪2台。第十五条 主

7、要测量、监测设备必须满足如下要求:全站仪为测角精度1以内,进口设备;水准仪为DS1级以上;测斜仪分辨率0.02mm/500mm,重复性: 0.01%FS,系统精度为6mm/50个读数以上。第三章 测量工作的主要内容轨道交通工程测量工作按服务性质可分为工程控制网复测、施工控制测量、施工放样测量、竣工测量及其它测量工作。第十六条 工程控制网复测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为工程建设服务的GPS网、精密导线网、二等水准网统称为工程控制网。施工期间需对工程控制网定期复测,第一次复测应在工程开工前进行。第十七条 施工控制测量(一)地面控制测量:施工期间根据工程控制网进一步加密地面控制测量。每个井(洞)口或车

8、站附近布设不少于三个平面控制点并作为向隧道内传递坐标和方位的联系测量依据,每个井(洞)口或车站附近布设不少于二个高程控制点并作为向隧道内传递高程的依据。(二)联系测量:明、暗挖工程投点、定向;高程传递。定向测量的方法有:铅垂仪、陀螺经纬仪联合定向;联系三角形定向;导线定向测量;钻孔投点定向。传递高程测量的方法有:悬吊钢尺法;水准测量;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定向和高程传递测量在隧道掘进100150m、区间1/2处和距贯通面100150m时分别进行一次,重合点坐标较差满足规范限差要求时,取三次测量成果的加权平均值指导隧道贯通。地下定向边不少于2条,地下近井高程点不少于2个,并加强对定向边和高程点的

9、检核。(三)地下控制测量 1、地下控制导线测量:地下控制导线是施工导线的依据,必须确保地下控制导线的精度。施工导线在直线隧道掘进200m,曲线隧道掘进到直缓点时,必须组成施工控制导线。施工控制导线的平均边长在直线段为150m(在曲线段尽可能长并不少于60m),最远点点位横向中误差不超过25mm。当区间长度超过1300m时,在其2/3处通过钻孔投测坐标点或加测陀螺方位角。当具备条件时,将施工控制导线布设成附(闭)合导线(网)。2、地下控制水准测量:地下控制水准测量与联系测量同步进行。3、当贯通时,应进行平面、高程贯通误差测量。地下控制导线(水准)应附合至贯通面另一侧高等级控制点并进行严密平差。(

10、四)高架线路施工控制测量:高架线路施工平面控制网应布设成起讫于工程控制网的附合导线(网);高架线路施工高程控制网按二等水准测量要求施测,其路线闭合差不超过8(mm)。第十八条 施工放样测量(一)施工导线测量:施工导线测量必须按规范规定进行施测。导线形式对于车站和高架线路应布设成附合路线,对于地下隧道起于施工控制导线,一般布设成支导线,应加强校核,并在布设新点时,应对原有的、不少于三点进行检测,有条件时也应布设成附合路线。(二)施工水准测量:施工水准测量必须按规范规定进行施测,路线形式为闭合、附合路线。(三)在进行施工放样前,应对控制点进行检测,在点位准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施工放样,控制点的检测

11、结果应记录在测量手簿中。(四)建(构)筑物的结构和装修工程放样,设备、管线安装工程放样,包括暗挖法中为施工导向,盾构机拼装、定位、姿态、纠偏和装配式衬砌的拼装等要求而进行的测量作业。要提高轴线、中线、垂直度、高程、预埋件和盾构姿态等的放样精度。车站装修、设备安装的放样工作,应根据线路中线(铺轨后轨道的实际中线)、轨面或铺轨控制基标进行。第十九条 竣工测量主要包括与线路相关的线路结构竣工测量、线路轨道竣工测量、装修、沿线设备竣工测量以及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等。第二十条 其它测量分区分段施工的土建结构完成后,须进行贯通控制测量、线路中线调整及断面测量、铺轨基标测量。铺轨基标测量分为控制基标测量和加密基

12、标测量。铺轨基标宜设置在线路中线上或设置在线路中线的一侧。控制基标应设置成等高等距,埋设永久标志。第四章 测量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 控制测量(一)苏州市规划测绘院在适当时间向测监中心进行工程控制网测量成果资料及现场桩点交接。测监中心在接桩后,及时开展控制网检测工作,经审定通过后,由测监中心向业主、苏州市规划测绘院发确认书。(二)测监中心向各测监单位交接桩。(三)测监单位向监理及施工单位交接桩。施工单位接桩后,必须对所接桩点进行复测和保护,并于接桩后15天内上报复测报告,经监理确认后交测监单位审定。测监单位审定工程首级控制确有位移时,须将复核成果上报测监中心,由测监中心对成果进行检查,确定控制点成

13、果的采用值。(四)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控制网完成本标段所需的施工控制测量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监理单位,由测量监理工程师复核合格并经总监或总监代表签字确认后3天内上报测监单位复核。测监单位收到成果3天内完成复核成果报告并反馈至相关单位。施工单位根据测监单位复核结果安排下一步施工工序和测量工作。第二十二条 施工放样测量施工单位测量队进行施工放样测量作业,须经监理单位平行检测,需报请测监单位进行检测时,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天向测监单位发送电子版资料数据以便于测监单位计算复核。测监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放样报验单后,于24小时内采用自备测量仪器按有关测量规范等级精度要求进行复核并出具测量抽检资料和签署复核意见

14、。所有施工放样的检测结果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测监单位应及时将检测结果通知施工单位。在监理、测监单位检测时,施工单位有义务做好各项配合工作。第二十三条 其它测量(一)贯通控制测量区间贯通后,施工单位必须重新埋设并测量地下控制导线及控制水准线路,经测量监理工程师复测、审核后,上报测监单位,由测监单位进行检测审核,并将最终结果上报测监中心,由测监中心审定。(二)中线调整及断面测量施工单位在收到测监单位地下控制导线和控制水准复核成果后,及时开展线路中线调整测量和断面测量。经测量监理工程师复测、审核后,上报测监单位,由测监单位进行检测审核。(三)铺轨基标测量铺轨施工单位根据测监单位提供的地下控制导线、

15、控制水准进行铺轨控制基标测设,测设结果上报监理复核合格后,报测监单位检测,检测合格后铺轨施工单位根据测监单位的检测报告完成加密基标测设工作,并上报监理单位进行检测。第二十四条 竣工测量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竣工测量资料报请监理单位、测监单位和测监中心进行验收。测监单位负责本标段的竣工测量工作,并于竣工后形成测量总结。测监中心负责全线的竣工测量工作,并于竣工后形成测量总结。第二十五条 测量工作流程图(见图1)施工、监理单位进场测监单位向施工单位交桩、监理见证施工控制测量施工单位接桩、复测测量监理审核业主审批测监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编制测量方案报监理复测报测监单位复核施工放样、工序监理单位形成检测资料报监理单位复核报测监单位复核测监单位抽查测监单位形成检测资料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留档报业主、留档不合格合格不合格不合格合格不合格不合格合格合格合格合格合格不合格图1 测量工作流程图不合格第五章 测量工作的责任分工第二十六条 责任分工(一)苏州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分测监中心、测监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个层次进行管理,各个管理层次的人员和仪器必须有绝对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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