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届选举相关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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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民、选举、人民代表、选举法小知识一、选民释义解释一:直接解释为有选举权的公民。voter; elector 有选举权的公民。在主权国家,凡是具有本国国籍、达到法定年龄现代一般规定为年龄满18 周岁(含)以上的本国公民都有选举权。我国对选民的限制少。只有三种。1、年龄:要求年满 18 周岁。2、国籍:必须具有中国国籍。3、政治权利: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解释二:宗教术语,指被上帝选定可以获救的人。与“弃民”相对。二、选民资格1、概念选民资格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取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亦 称选举资格。世界各国对选民资格都有具体的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阶级 关系等决定着选民资格的条

2、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均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2、条件a. 年龄资格b. 教育资格c. 居住资格d. 财产资格3、选民证用以表明他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证书。选民凭此证参加选举。三、中国的选举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基层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由选举产生,但 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不一定由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政府任命,但受本级人大 的监督和考核。所任命的政府负责人要每年向本级人大进行年度述职汇报工作, 人大可随时对其弹劾罢免,能否留任由人大进行信任投票来决定,考核合格通过 信任投票的才能留任,被留任的在任期届满时才

3、能平调或升迁;考核不合格的由 人大予以免职,只能待岗或降职任用,不得升迁,免职造成的空缺由上级重新任 命。这种任命权和罢免权相分离的方式不同于选举,但也可以充分体现民意,所 以是民主的有效形式。这种方式符合国家统一、政令畅通的要求,符合一党执政、 党管干部的要求,适合现实国情,能够使民主和集中得到有机结合,易于实行且 效率高,因此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充分民主的最恰当的方式,是当前政治体 制改革的关键。四、换届选举的概念换届选举指某组织依照民主程序和自身章程,更新领导层的组织行为。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指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 人员、组成人员的任期已经届满,依法选举新一届人

4、大代表,并由新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新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的法律行为。根据选举法、地方 组织法的规定,选举新一届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要坚持政 党和主席团、选民和代表依法提名候选人,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等规定。在我 国,乡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每三年换届选举一次,县级以上各级人大 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每五年换届选举一次。五、换届选举的程序各个组织章程对于本组织换届选举都有详细的程序,在我国主要换届选举有 党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团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的换届选举。六、人民代表人民代表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泛指拥护宪法的各 阶级、

5、各阶层和各人民群众团体、组织。凡是能代表一方面的人民群众的,都可 以称为“人民代表”,而不需要按国家法律程序产生,也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比 如,出国访问的工会代表、共青团代表、妇联代表都可以被视为中国人民的代表。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对一种专门职 务的特称。人大代表的产生,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且肩负着相应的法定职责。人大代表当然是人民的代表,但不宜简单地直接称为人民代表。 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代表。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七、人民代表的分类我国的人民代表分为四类:第一类:全国人民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6、代表大会和军队选举产 生。第二类: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由下一级(即县、不 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第三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四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八、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 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享有下述主要职权:在人大会议期间,参加大会的 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和议案;依照法定程 序提出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参加各项选举和决定人选;依照法定程序提 出对有关国家机关的质询和询问;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有关国

7、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罢免案;对提交表决的议案自由地作出选择等。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 行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可以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 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调查研究,为在会议期间审议有关议案做准备等。国家和 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保障。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 法律追究。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非经本级大会主席团许可, 在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不被采取法律规定 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 的措施,执行机关要立即向乡级人大报告。

8、代表的义务主要是: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 和法律的实施;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 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等。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九、选举法选举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由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该 法律制定于 1953年,1979 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1982 年、1986 年、1995年和 2004年4次修改,2009年制定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并于2010 年3月 15 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十、党代会及选举制度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的

9、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 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 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1)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报告。(2) 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并做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委。党的委员会的任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每届任期均为五年。任期届满, 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委员会。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 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 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总支 部委员会、村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党内选举方式:党内选举时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主要有直接选举、差额选 举、等额选举和预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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