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请假及病假工资薪金规定》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564806543 上传时间:2024-02-2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2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节假日、请假及病假工资薪金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节假日、请假及病假工资薪金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节假日、请假及病假工资薪金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节假日、请假及病假工资薪金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节假日、请假及病假工资薪金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节假日、请假及病假工资薪金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节假日、请假及病假工资薪金规定》(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职工各类节假期、病假与工资待遇规定一、一般性规定:上海市企业职工各类节假期、病假与工资待遇假期名称假期工资待遇规定文件婚假国家规定3天假期工资(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沪劳保综发(2003)2号晚婚假男年满25周岁初婚,女年满23周岁初婚7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同婚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4月15日起实施)产前假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两个半月【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1990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号产假正常生育90天 【产前15天,不得放在产后休,产后75天】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在

2、计划生育内】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9号令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沪劳保发()号难产【另加】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另加】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年满24周岁的30天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4月15日起实施)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2006.7.1配偶护理假3天哺乳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六个半月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1990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号沪劳保发()号流产假妊娠三个月内流产或子宫外孕者产假三十天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在计划生育内】1990年10月上海

3、市人民政府第号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者产假四十五天丧假父母、配偶、子女1-3天假期工资(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沪劳资发(87)130号沪劳保综发(2003)2号岳父母、公婆【本市规定】1-3天探亲假【含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在内】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天;自愿二年探望一次的,应给予6 0天假期【本市规定】假期工资职工在探亲期间患急病,要有医疗机构证明,向所在单位请假,可按照病假处理。国发(1981)36号沪劳(81)资创字第第92号沪劳保综发(2003)2号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天;自愿二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

4、期为天路程假根据实际路程需要给予动迁假凭区、县房地局的证明2天公假【工资照发】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各类公假国家法定公假具体条目及时间按照每年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假【工资照发】国务院令第号沪劳保保发()号沪劳保综发(2003)2号假期名称假期工资待遇规定文件带薪年假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论是否在同一单位里)累计工作年数年假天数工资照发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必要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5、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10510-20102015新进员工当年的休假天数计算:(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不足1天的不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

6、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新进入用人单位的职工,其连续工作时间可与原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累计,满12个月即可享受带薪年假。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各种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

7、同工作期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工作天数及计薪天数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休息2天 全年工作天数:365天-104天(周末)-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每月平均工作天数:250天/12个月=20.83天,每月平均工作小时:8小时20.83天=166.64小时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即:月计薪天数:261天/12个月=21.75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小时)。假期工资计算确定原则(

8、沪劳保综发(2003)2号文件):(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以上原则确定的假期工资基数都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解释:约定岗位工资的,以不低于

9、岗位工资为假期工资;未约定的,则以当月所有正常出勤收入的70%为假期工资。规定文件索引:(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沪劳保综发(2003)2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发(90)109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1990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沪劳资发(87)130号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等亲属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81)36号

10、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沪劳(81)资创字第第92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务院令第270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沪劳保保发(2000)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劳动工资部收集整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备查,以最新政策为准 二、公司特殊规定1、年假规定,职工申请的年假天数必须符合:(当年此职工在我公司已工作天数 / 当年此职工在我公司应工作天数) 当年此职工按规定可休年假天数,取整数。2、在本公司合同

11、有效期间领取结婚证结婚的,婚假有效期为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以结婚证上登记日期为准。三、劳动法疾病休假工资的计算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应按实际休假日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以剔除。文 号标 题患病六个月以内(疾病休假工资)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动局沪劳保发9583号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在本单位连续工龄不满二年满二年不满四年满四年不满六年满六年不满八年满八年及其以上不满一年满一年不满三年1995.10.1本人假期工资60%70%80%90%100%40%50%职工疾病休假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12、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但企业现行的疾病休假待遇计发办法高于本规定的可继续保留。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保发200014号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4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000.4.12、关于特殊时期病假工资计发规定:因为甲流而接受隔离或者治疗的,隔离期、治疗期的工资待遇参照“非典”时期的政策进行处理。按照关于“非典”病例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沪劳保综发

13、(2003)23号)规定:凡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作为“非典”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后经医学观察排除为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即:因为属于疑似甲流患者或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而被隔离,但最后被排除疫情的,隔离期工资按照出勤计算。如果被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的,隔离和治疗期按照病假计发工资。要不要隔离,应该以有资质的卫生部门出具的医学证明为准。四、上海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1、 医疗期标准 (在医疗期内即使合同到期,公司也不可以解雇员工)文 号标 题内 容 摘 要执行时间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0216号上海市人民政

14、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二、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四、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一) 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二) 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三) 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五、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时的法规、规章规定执行。2002.5.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沪劳保关发200228号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的标准规定的通知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