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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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1、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关于会计工作的标准性文件的总称,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标准。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相关部门在行使会计管理职能时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会计关系。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三个层次: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一会计法律1、制定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名称:?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3、会计法意义 ?会计法?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总标准,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标准,是指导和标准会计

2、工作的最高准那么,也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4、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注意个体户、公民不适用5、会计法公布时间?会计法?于l985年1月21日,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会计法律。现行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二)会计行政法规1、制定者: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2、制定依据:?会计法?3、名称:如?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那么?。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制定者:国务院财政部门 2、依据:?会计法?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内容,包括: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

3、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主要是会计核算制度。4、种类: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标准性文件 会计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方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方法?、?代理记账管理方法?、?企业会计准那么根本准那么?会计标准性文件,其他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方法和?企业会计准那么具体准那么?(共38个)、?企业会计准那么应用指南?, 5、企业会计准那么体系的构成:?企业会计准那么根本准那么?、?企业会计准那么具体准那么?及?企业会计准那么应用指南?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包括三方面:会计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财政部门 我国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遵循的是“统

4、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那么,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1、会计准那么制度及相关标准标准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这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最根本的职能。2、会计市场管理。 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运行、退出和培训管理。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4、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两会 我国目前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组织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一)单位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单

5、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会计人员任免管理、会计人员调迁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等。其中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管理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等。 (三)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6、)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3、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四)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1、制定依据: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指单位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内容 (1)内部会计管理体系。(2)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3)账务处理程序制度。(4)内部牵制制度。 (5)稽核制度。 (6)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7)定额管理制度。 (8)计量验收制度。 (9)财产清查制度。 (10)财务收支审批制度。(11)本钱核算制度。

7、 (12)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第三节会计核算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掌握8个要求的名称和主要含义 (一)真实性要求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相关性要求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明晰性要求 (四)可比性要求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予以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

8、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以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要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要求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谨慎牲要求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及时性要求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二、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

9、依据-真实性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根本要求1、会计资料的种类: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包括单位的方案、总结、合同等文书资料。2、会计资料的根本要求主要有: 合规性-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真实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

10、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三、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 (一)依法建立账册。 (二)明确会计核算内容。以下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及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本钱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不是一切经济业务都要会计核算 (三)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

11、随意变更;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二是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四)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 我国规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原那么上用人民币我国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六)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即会计电算化,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

1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七)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我国境内会计记录文字都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四、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原始凭证的审核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

13、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1)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置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2)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3)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

14、,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4)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复原借款收据。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6)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3原始凭证的保管 原始凭证作为重要的会计资料,应当按照有关会计档案保管的规定方法进行保管。 (1)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或提供查阅。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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