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ABC考试突击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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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全生产成为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制度被确立为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根本制度。2、建筑法(草案)经全国人大第八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于(1997年11月1日)正式颁布。3、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步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4.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在全国范围内施行。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非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

2、可证的办法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7、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准入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大举措。8、下列企业负责人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上选项不属于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9、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10、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1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1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

3、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13、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来安全生产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在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1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于1991年12月5日由原建设部第15号令发布,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一半性规定,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要求以及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1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是强制性行业标准。1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评价(JGJ/T772003)是一部推荐性行业标准。17、国务院令

4、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规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18、下列刑事拘留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9. 下列责令停产停业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20、下列罚款不属于行政处分,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绩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开除等。21、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2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体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23、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24、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室,应当根

5、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25、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26、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27、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人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8、建筑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29、依据建筑法规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制

6、造。30、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1、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32.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发包给若干个承包单位。33、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34、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35、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

7、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36、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圣餐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保险费。38、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39、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40、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4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

8、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4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43、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证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4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45、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4

9、6、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47、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及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48、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49、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50、施工人员对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51、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52、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

10、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5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费用。5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

11、器材。5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5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6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

12、险期限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6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6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6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发生生产安全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政物。64、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

13、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65、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

14、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6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69、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15、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0、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71、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72、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7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74、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7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7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77、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7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79、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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