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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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播送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金融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题 目:论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完善*:顾向荣年级:江宁电大05秋法律本科班*:051010080指导教师: 煌成绩:办学单位(公章)播送电视大学年 月 日目 录一、民事执行程序概述1一主要问题.11、证监会和交易所监管.1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3二原因分析.51、直接原因.52、深层次原因.7二、对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评价 .9三、对于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建议 .12四、对均衡解的进一步讨论.14五、政策建议.151、加强对信息造假者的惩罚力度.152、启动民事赔偿机制.183、严把上市公司融资条件关,加强对募集资

2、金投向的管理.204、降低上市公司与地方政府关联性,减少退市的社会交易本钱.22论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完善摘要: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中“执行难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成为法院工作中一个老大难的问题。民事执行程序有其独特的概念和特征,笔者将从立法、执行主体、执行标的、执行过程对我国的民事执行程序进展评价,并且从多个具体方便就如何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程序进展讨论。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概念与异同立法有效监管所谓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虽然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把民事诉讼审判阶段作为重点,但是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

3、证当事人民事权益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有着自己独立的诉讼价值。而现实情况是,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中“执行难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成为法院工作中一个老大难的问题,笔者拟结合国外有关民事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对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作一粗浅探讨。一、 民事执行程序概述一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民事执行既是实现私权的一种法律活动,也是一种法律程序或法律制度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以有民事执行名义为前提裁判机关或其他机关确定的实体上的民事权利是实施民事执

4、行的前提和根底。在执行程序开场前,权利人必须出示裁判机关或其他机关制作的、确定实体民事权利的法律文书,即民事执行名义是执行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的依据;没有民事执行名义,执行机关不得采取民事执行行为。此外,如果执行名义的容不明确,无法确定执行目标,执行机关也不能采取执行行为,而应由债权人重新依其实体请求权取得执行名义。2、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程序,债权人之所以请求执行机关实施民事执行,是因为倔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自己的权利实现遭遇阳碍。如果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就无需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性的措施。3、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才

5、能启动民事执行是一种实现私权的法律程序,私权的最大特点之一是当事人具有处分权,即权利人既可以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免于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所以,执行程序的发动一般必须经债权人的申请,没有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机关不得主动采取民事执行行为。执行程序开场以后,债权人撤回申请的,执行机关应立即停顿采取执行措施,完毕执行程序,而不能以债务人尚未完全履行义务为由继续执行。4、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民事执行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活动,只有经国家明确授权的机关才能行使民事执行权,实施民事执行行为,采取民事执行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在我国,有权实施民事执行的机关是人民

6、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民事执行。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的异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的区别在于,它是相对独立于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种诉讼程序,表现为:1、二者的宗旨不同。审判程序着重通过精细、周全的审理和判决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存在与否,强调司法公正的实现。而执行程序是实现已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重点是强调迅速实现结果,以实现诉讼效率和效益。2、是二者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不同。审判程序是诉讼程序中的必经程序,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民事案件都要经过民事审判这一程序,而民事执行程序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只有当诉讼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具有给付容的裁判的时候才会发生执行问题,才有可能启动

7、执行程序的发生。3、是二者适用的根据不同。民事执行的根据主要是民事审判程序产生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支付令,但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成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根据,主要有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罚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依法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分决定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等。4、是二者的实施机构不同。在我国民事审判权和民事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但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的审判部门进展,而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的专门执行部门行使。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共同之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两者都效劳于共同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在于解决民事诉讼,为了到达这

8、个目的,往往需要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程序两者共同发挥作用。二是两者在根本原则和根本制度方面有许多一样之处,如审判权和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当事人处分原则,当事人能力、期间、送达、回避以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原则制度对二者也都适用。注1二、 对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评价一、关于民事执行立法模式。从民事执行立法与民事诉讼关系看,各国有“审执会的立法模式与“审执分立的立法模式,前者是指在民事诉讼法中包含有民事执行法的容,如前联1962年制定的?民事诉讼纲要?第五章即为判决的强制执行;后者是指民事审判程序方面的容,执行程序的容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规定。如我国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不包含执行程序,而是另有强

9、制执行法。日本、法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原本包括强制执行程序。但分别于1979年和1991年把执行法的容从民事诉讼中独立出来。制定了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注2两种立法模式孰优孰劣,并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各国的社会背景,司法体制不同,所以立法模式不同是必然的,而且同属一种立法模式的国家在立法上也有许多差异。但一般来说,审执分立的立法模式下单独的民事执行法,由于有独立的立法构造,统一的立法原则,相对更为详尽的法律规,因此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我国属于审执合一的立法模式,民事诉讼法的第三编“执行程序是主要的民事执行立法,该编只有30条,规定的比拟概括、简单、缺乏操作性,难以满足民事执行工作的需要。实践中,往往要结合

10、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民事执行的司法解释才能适用这些法律规。笔者认为,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程序。而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立法过于粗疏,应该加以完善,可以考虑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历,制定独立的强化执行法,具体规执行措施和执行程序,以保障执行任务的实现,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二,关于执行主体。执行主体又称为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能够引起执行法律关系生产、变更和消灭的主体,包括执行法院和执行当事人。在我国,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能够独立行使执行权。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部专门设立的负责执行工作的部门,?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执行工作是由执行员进展;

1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机构的规定,在目前,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庭,一些高级人民法院相继设立了执行机构,最高人民法院也设立了执行办公室,指导和协调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执行员是在执行机构中办理执行业务的,另外还有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协助执行员工作,通常把组成执行机构的这些人员统称执行人员。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执行事项,但对执行员的任免,资格缺乏具体规定,对执行员的职权的规定很笼统,使执行员制度的实施面临一些困难,执行员的任免是否应适用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一样的程序,执行员是否要求

12、具备等同于审判员的资格,执行员也执行工作中的具体职权。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规定,例如,在采取执行措施时的署名问题,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执行措施时都要作出裁定,这作为执行行为,是应该属于执行员的职权,但?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裁定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未赋予执行员在裁定书上署名的权力,这给执行工作带来具体操作上的困难。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11日发规定:“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3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执行员在具体重大执行事项上并无决定权,院长具有决定权。实际上院长也成为执行中重要的主体

13、。个人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法?第209条“执行工作由执行人员进展的立法精神不相符合,院长有权监视执行员的工作,但现行立法精神关未赋予其对执行工作中所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第208条对执行异议的处理除外,这一解释实际上是在立法外赋予院长以“批准权,这与院长的根本职责要求不相符。国外和我国的地区有关执行人员的规定与我国不同。在我国地区“强制执行法第2条第三款规定:“民事执行处置专任推事及书记官,办理执行事务。但在事务较简之法院,得由推事及书记官兼办之。第3条规定:“强制执行案件,由推事、书记官督同执达员办理之故民事强制执行事务,是由地方法院设置专职的推事及书记官组成民事执行处办理。注3执行员

14、虽然不具有完全独立之执行职权,但仍是执行机关的组成成员。执行事务较简单的法院,其院长可以决定不设专职执行推事而由一般推事和书记官行使执行推事之职权,但在办理执行事务时仍应以执行推事之名义进展。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地区的民事执行工作主要是由执行法官完成,执行法官的身分是法官,其产生、资格当然应符合一般法官之要求。考虑到执行事务比拟繁杂,执行法官都被配置了辅助工作人员。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也对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的职权作明确的规定。执行员应具有审判员的资格,其所拥有的职权也应考虑执行工作的需要加以明确的规定。如应具有采取执行措施的决定权、处理执行中出现的纠纷的裁决权。重大执行事务的裁

15、决可由执行庭中3名执行员共同作出裁决。可以报请法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些裁决中涉及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利益的,可以规定当事人及案外人有申请复议或提起上诉,寻求救济的权利。执行工作不同于审判工作需要大量诸如调查、查封、扣押、拍卖等具体工作。应当加强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的人员编制,并在立法上对他们的职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三,关于执行标的。执行标的即强制执行的客体,是指强制执行行为的对象,是债务人用以履行义务的资料,执行标的的最主要表现形式是债务人的财产,民事执行主要是财产执行,执行标的的另一表现形式是行为,即被执行人按执行根据应作出的一定行为。执行标的是否仅限于财产和行为,人身能否成为执行标的,理论界看法不一,考察历史在奴隶时代,将债务人出卖或杀死后由数个债权人分割其尸体,曾被视为合法的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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