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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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2018 年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健全市场利率定价自 律机制 (以下简称自律机制) ,通过遴选自律机制成员并赋予其 更多市场化定价权,促进金融机构强化财务约束、提高自主定 价能力,完善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根据市场利率 定价自律机制工作指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审慎评估是指自律机制为遴选成 员而对自愿参与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自律评估。目前,合格 审慎评估主要针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开发性金融机 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 、农村合作金融机 构以及自律机制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应首先征得自律机

2、制秘 书处同意后方可参与评估) 。第三条 合格审慎评估遵循自愿参与、 同业自律和正向激励 的原则,仅针对自愿向自律机制提交参与评估申请的金融机构 开展评估,评估的结果用于遴选自律机制成员。自律机制将按 照人民银行的统一安排赋予其成员一定的正向激励,引导和鼓 励金融机构参与同业自律。为配合宏观审慎评估,所有存款类 金融机构均需参加定价行为指标的评估,评价结果同时运用于 宏观审慎评估。第四条 合格审慎评估由自律机制负责组织开展, 并委托其 秘书处具体实施。为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按照人民银行 总行的统一安排,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对自律机制开展合格 审慎评估提供必要的支持。第二章 评估指标及标准第

3、五条 合格审慎评估的指标包括财务约束、 定价能力、 定 价行为和定价影响等 4 个方面共 14 项指标(部分指标的统计口 径和计算公式见附 1),即:(一)财务约束( 40 分)1. 公司治理( 10 分)2. 资产利润率( 10 分)3. 净息差( 10 分)4. 成本收入比( 10 分)(二)定价能力( 30 分)5. 组织架构( 5 分)6. 机制建设( 10 分)7. 信息系统( 10 分)8. 决策执行( 5 分)(三)定价行为( 30 分)9. 竞争行为( 15 分)10. 存款定价偏离度( 15 分)(四)定价影响( 40 分)11. 货币市场定价影响力( 10 分)12. 债券

4、市场定价影响力( 10 分)13. 存单市场定价影响力( 10 分)14. 信贷市场定价影响力( 10 分) 上述各项指标均采用百分制。参评金融机构的合格审慎评 估得分为各项指标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总分 140 分。其中,定 量指标包括资产利润率、净息差、成本收入比、存款定价偏离 度、货币市场定价影响力、债券市场定价影响力、存单市场定 价影响力、信贷市场定价影响力等 8 项,合计 85 分;定性指标 包括公司治理和定价组织架构、机制建设、信息系统、决策执 行和竞争行为等 6项,合计 55 分。上述各项指标的评估标准及权重将根据经济金融发展情 况、宏观调控需要和监管部门要求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第六

5、条 经评估,“财务约束” 、“定价能力” 、“定价行为” 下的 10 项指标每项得分均达到 60 分及以上的参评金融机构, 即可被选为自律机制基础成员。 该 10 项指标中至少 8项指标得 分均达到 60 分及以上的参评金融机构, 即可被选为自律机制观 察成员,但竞争行为或存款定价偏离度指标得分未达到 60 分的, 不可被选为自律机制观察成员。 “定价影响” 的 4 项指标得分为 加分项。按照合格审慎评估总得分排序, 结合宏观审慎评估 ( MPA) 情况,并报经人民银行同意,可将一定数量的自律机制基础成 员选为自律机制核心成员。第七条 财务约束指标, 是指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 财务状 况和成本

6、控制等反映其财务硬约束状况的指标,共 4 项指标。(一)公司治理,评分标准为: 上市公司(或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 ,已建立符 合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三会一层”或类似组织机构(包括股 东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职责清晰,议事规则完备,并得到严格执 行,不存在非股东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以行政手段干预“三会一 层”人员的选举任用和金融机构具体经营事务的情况: 100 分。非上市公司, 已建立符合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 “三会一层” 或类似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或理 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 ,不存在非股东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以行 政手

7、段干预“三会一层”人员的选举任用和金融机构具体经营 事务的情况: 60 分。尚未建立符合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三会一层”或类似组 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或理事会、监 事会和管理层) ,或存在非股东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以行政手段干 预“三会一层” 人员选举任用和金融机构具体经营事务的情况: 0 分。(二)资产利润率(ROA,评分标准为:不低于 0.8%(含):100 分。0.3%(含)至 0.8%: 60 分(含)至 100 分。0.3%以下: 0 分。(三)净息差(NIM),评分标准为:不低于 2% (含) :100 分。1%(含)至 2%: 60 分(含)至 100 分。1%以

8、下: 0 分。其中,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外资银行净息差评分标准为:不低于 2%(含): 100 分。0.8%(含)至 2%: 60 分(含)至 100 分。0.8%以下: 0 分。(四)成本收入比,评分标准为:不高于 35%(含): 100 分。65%(含)至 35%: 60 分(含)至 100 分。65%以上: 0 分。其中,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外 资银行成本收入比评分标准为:不高于 35%(含): 100 分。75%(含)至 35%: 60 分(含)至 100 分。75%以上: 0 分。第八条 定价能力指标, 主要考察的是金融机构适应利率市 场化

9、改革需要所具备的自主定价能力,共 4 项指标。(一)组织架构,评分标准为:建立了专门的定价决策、执行和监督部门,各部门权责清 晰,各业务定价均有专人负责管理,专业性高: 100 分。有定价管理部门,负责业务定价和管理,或对经办部门自 行确定的其他业务定价进行监测,定价管理部门人员专业性较 高,大部分定价人员为专职人员: 60 分。定价组织架构不健全,基本没有专门的定价管理人员: 0 分。(二)机制建设,评分标准为: 建立了科学的存贷款定价模型及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具 有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并运用于绩效考评,具备差异化、精 细化定价的能力: 100 分。有人民币存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能够

10、测算确定 人民币存贷款执行利率;有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管理办法等规章 制度,可对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进行内部定价:60 分。尚未制定存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或尚未制定内 部资金转移定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0 分。(三)信息系统,评分标准为: 具有支持差异化、精细化定价的贷款定价管理系统,能够 对贷款进行逐笔定价测算和管理,且测算结果有强制约束力; 具有支持差异化、精细化定价的存款定价模板,能够对存款进 行定价测算: 100 分。有专门的贷款定价管理系统,能够对贷款进行定价测算和管理;有存款定价模板,能够对存款进行定价测算: 60 分。 无贷款定价管理系统,或虽有系统但无法通过该系统进行 定价

11、测算和管理; 无存款定价模板, 无法对存款进行定价测算: 0 分。(四)决策执行,评分标准为: 能够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定价策略,定价授 权管理制度完备并能严格执行,按月或按季度通过专门的利率 分析报告 (通报) 或作为资产负债分析报告 (通报) 的一部分, 对存款、贷款等产品的定价及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通报, 并定期考核: 100 分。具有明确的定价策略和定价授权管理制度,按月或按季度 通过专门的利率分析报告 (通报) 或作为资产负债分析报告 (通 报)的一部分,对存款、贷款等产品的定价及执行情况进行监 测分析或通报: 60 分。尚未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确定定价策略,没有建立定价授权

12、 管理制度,或未定期对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定价情况进行监测分 析: 0 分。第九条 定价行为指标, 主要考察的是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行 为的合理性,共 2 项指标。(一)竞争行为,评分标准为:参评机构评估得分 =100 分- 累计所扣分数。 其中,累计所扣分数为,评估期内金融机构在利率定价过程中,因存在各类不当竞争行为所扣的分数总和。累计所扣分 数扣满 100 分为止。(二)存款定价偏离度,主要衡量参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 款利率浮动幅度与所有金融机构平均水平的偏离程度,评分标准为:存款定价偏离度排序位于前 存款定价偏离度排序位于前60 分(含)。存款定价偏离度排名位于后 于 2 个标准差(含) : 60

13、 分。存款定价偏离度排名位于后2 个标准差: 0 分。50%(含): 100 分。 50%至前 90%(含): 100 分至10%,但存款定价偏离度不高10%,且存款定价偏离度高于第十条 定价影响力指标,主要考察参评机构在货币市场、 债券市场、存单市场和信贷市场等金融市场的定价影响力,共 4 项指标。(一)货币市场定价影响力,评分标准为: 参评机构评估得分 =参评机构货币市场交易量 / 基准机构 货币市场交易量x 100 (基准机构是指所有金融机构中该项指标 数值最高的金融机构,下同) 。(二)债券市场定价影响力,评分标准为:参评机构评估得分 =参评机构债券市场发行认购量 / 基准 机构债券市

14、场发行认购量x 50+参评机构银行间市场现券交易量/基准机构银行间市场现券交易量X50。(三)存单市场定价影响力,评分标准为:参评机构评估得分 =参评机构存单市场发行认购量/ 基准机构存单市场发行认购量X100。(四)信贷市场定价影响力,评分标准为:参评机构评估得分=参评机构参考LPR定价的贷款发生额/ 基准机构参考LPR定价的贷款发生额X 100第三章 评估流程第十一条 合格审慎评估一年一评。 按照自愿参与原则, 参 加合格审慎评估的金融机构应于每年 4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自 律机制提交以下材料:1. 关于自愿参与合格审慎评估的申请 。2. 上一年度合格审慎评估定量指标年度数据表 (见附

15、 2)3. 公司章程及其他能够反映公司治理情况的相关材料。4. 定价管理办法及其他能够反映定价能力的相关材料。5. 竞争行为证明、 LPR 定价应用证明(如有)及其他能够 反映定价行为、定价影响的相关材料。6. 其它可用作评估参考的材料。 其中,全国性金融机构 (指开发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北京银行、 上海银行、 江苏银行等 24 家银行) 将申请材料提交给自律机制 秘书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指除全国性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其法人所在地人 民银行分支机构。第十二条 自律机制秘书处按照本办法规定,于 5 月 20 日 前对参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对其公司 治理、组织架构、机制建设、信息系统、决策执行等定性指标 进行评分,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评估。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 对参评的辖 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进行初评,对其公司治理、组织架构、 机制建设、信息系统、决策执行等定性指标进行评分,填写合 格审慎评估定性指标年度评分表(见附3),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评估,并于 4 月 20日前,将参评机构的各项申请材料及评分表 逐级提交至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及深圳市中心支行;人民银 行省级分支机构及深圳市中心支行对辖内初评情况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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