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青岛规范cdq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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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技术规定定第一篇 总则1.1 为加强强和规范范青岛市市城市规规划的编编制和管管理,保保证城市市规划的的实施,根根据 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城市规规划法、青青岛市城城市规划划条例以以及国家家、省有有关法律律法规、规规范、标标准和规规定,按按照青岛岛市城市市总体规规划的要要求,结结合青岛岛市的实实际情况况,制定定本规定定 。1.2 青 岛岛市城市市规划编编制分为为城市总总体规划划、分区区规划、详详细规划划三个阶阶段,其其内容及及深度要要求按城城市规划划编制办办法、城城市规划划编制办办法实施施细则及及村镇镇规划编编制办法法执行行。 1.3 本规定定是青青岛市城城市规划划条例的的

2、配套文文件,编编制和实实施城市市规划,必必须执行行本规定定,本规规定实施施以前制制定的有有关规定定如与本本规定不不一致,按按本规定定执行。第二篇 城市用用地规划划管理第一章 城市用用地的适适建与相相容范围围 2.1.1 青青岛市城城市用地地分类与与规划建建设用地地标准采采用城城市用地地分类与与规划建建设用地地标准GGBJ-1377-900。 2.1.2 城城市建设设用地的的使用应应当按照照批准的的详细规规划实施施;对尚尚无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的的地 区区,应根根据总体体规划或或分区规规划确定定 建设设适建性性,并符符合城城市建设设用地适适建范围围(见见附表一一)的规规定;未未列入城城市建设设用地

3、适适建范围围的,应应根据建建设项目目对周围围环境的的影响和和基础设设施等条条件,核核定适建建范围。 2.1.3 各各类建设设用地的的划分和和使用性性质应遵遵循土地地使用相相容性的的原则,符符合经批批准的详详细规划划的规定定。 2.1.4 建建设用地地 的相相容性一一般分为为相容性性和可相相容性两两种情况况;相容容性为用用地性质质用途可可直接由由规划编编制与审审批部门门确定;可相容容性是与与原用地地性质用用途的相相容,须须经法定定程序和和审批权权限办理理的。 2.1.5 需需改变规规划用地地性质或或超出城城市建设设用地适适建范围围规定定的,按按规定程程序和审审批权限限办理。 第二章 建筑容容量控

4、制制指标2.2.1 建建筑工程程的建筑筑容量控控制指标标应根据据总体规规划、分分区规划划做出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确定,一一般按 表2.2-11 的规规定执行行。建筑容积积率、建建筑密度度控制指指标表 表2.2-11建设基地地类型建筑密度度(Maax)容积率(MMax)居住用地别墅(独独立)15%0.3低层(联联体)25%0.5多层25%1.0中高层20%1.8高层18%3公共设施用地办公建筑筑多层25%1.5高层20%3.5商业建筑筑多层50%3高层45%4.5综合建筑筑多层40%2.4高层30%6.0休疗养度度假建筑筑低层20%0.3多层0.8中高层1.8高层2.5工业仓储储用地工业仓储储建

5、筑单层50%0.5多层40%2.4单、多层层45%1.5绿地公共绿地地5%0.055防护绿地地00注:表中中所列数数值以单单块建设设基地计计算,混混合用地地按不同同性质用用地比例例折算。2.2.2 建建筑容积积率、 建筑密密度控制制指标表表规定定的指标标为上限限,适用用于单一一类型的的建设用用地。对对混合类类型的建建 设用用地,其其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应应将建设设用 地地按使用用性质分分类后,按按不同类类型分别别执行;对难以以分类执执行的建建设用地地和综合合楼基地地,应按按不同性性质建筑筑的建筑筑面积比比例和不不同的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换算算建筑容容量综合合控制指指标。 2.2.3 对对 未

6、列列入建建筑容积积率、建建筑密度度控制指指标表的的科研机机构、教教育设施施、体育育场馆以以及医疗疗卫生、文文化艺术术等设施施的建筑筑容量控控制指标标,除满满足表中中指标外外,还应应符合有有关专业业规定。 2.2.4 扩扩建工程程一般不不得超出出规划已已批准确确定的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2.2.5 建建设工程程为社会会公众提提供开放放空间的的,在符符合消防防、卫生生、交通通等有关关规定和和本章有有关规定定的前提提下,可可适当增增加容积积率,但但不得超超过原规规定的55%。 第三章 城市风风貌保护护区2.3.1 城城市风貌貌保护范范围分为为风貌保保护范围围、保护护区和保保护点三三个层次次,详见见

7、附件66.2。 2.3.2 在在风貌保保护范围围内,要要保护和和恢复原原有 风风貌特色色。逐步步完善保保护区功功能;不不再新建建高层建建筑,建建筑檐口口高度原原则上控控制在112米以以下;有有计划地地拆除与与原有风风貌不和和谐的建建筑;整整理保护护区环境境,编制制环境设设施专业业规划。 2.3.3 在在保护区区内,应应当保持持特有的的风貌和和建筑特特色。对对保护建建筑要加加强养护护维修,严严 禁拆拆除、改改建、扩扩建。除除必需的的公共设设施外 ,不得得插建任任何建筑筑物、构构筑物。要要注重街街区的整整体保护护。严禁禁减少现现有的绿绿地面积积。要编编制保护护区的修修建性详详细规划划,对保保护区功

8、功能进行行更新完完善,并并严格按按照批准准的规划划实施。 2.3.4 在在保护点点内的建建筑物维维修时,应应当保持持和恢复复原有建建筑形 式。保保持原有有景观特特色,与与其相关关的建筑筑物、构构筑物及及相应的的地形、地地貌、植植被等不不得随意意改变。对对经房屋屋安全鉴鉴定机构构鉴定须须拆除重重建的倒倒危建筑筑物,必必须按原原状进行行原貌翻翻建。 保护点 的控制制 范围围原则上上确定为为保护点点所在街街区及相相临街区区,并应应编制修修建性详详细规划划。周围围环境的的建筑物物的性质质、体量量、高度度、造型型、色彩彩、质感感等,应应与保护护点相协协调,不不得遮挡挡景观视视廊。 2.3.5保护护好青岛

9、岛市已有有的“红红瓦绿树树黄墙”的的老城区区城市风风貌特色色。2.3.5.11 保护护好海洋洋、岛屿屿、沙滩滩、礁石石、古树树名木、山山体、水水体等自自然特色色。 2.3.5.22在保护护范围内内的建筑筑以点式式坡屋顶顶形式为为主,建建筑色彩彩屋顶为为红色调调,墙为为黄色调调为主。 2.3.5.33保护因因历史而而形成的的独具特特色的道道路环境境,包括括自由灵灵活的道道路格局局、茂密密的行道道树、宜宜人的道道路尺度度以及道道路两侧侧灵活多多样的围围墙、挡挡墙等。 2.3.5.44环境设设施在满满足功能能要求的的同时,其其形式还还要满足足风貌保保护的要要求。 第四章 城市海海岸带使使用2.4.1

10、 城城市海岸岸带的范范围:胶胶州湾及及青岛市市其它近近岸海域域和毗邻邻的相关关陆域、岛岛屿。其其具体控控制范围围见附则则。 2.4.2 严严格保护护海岸带带自然风风貌,禁禁止非法法填海、挖挖沙、采采石、占占压礁石石和砍伐伐风景林林木与防防护林等等行为。 2.4.3 滨滨海地区区分为建建设用地地与非建建设用地地。严格格按规划划进行建建设,严严禁在非非建设用用地内开开发建设设。 海岸带 范围内内的建设设用 地地应作为为公共绿绿地、国国防设施施、港口口、修造造船舶、海海洋科研研、旅游游设施和和必要的的公共设设施等用用地,不不得安排排其它非非用海单单位。非非建设用用地可作作为农、渔渔业生产产用地及及生

11、态保保护用地地。 2.4.4 海海岸带范范围内禁禁止新增增工业项项目,已已建的非非用海工工业项目目要限期期迁出。 2.4.5 海海岸带范范围内的的村庄建建设要严严格按照照规划进进行控制制。对风风景区内内规划保保留的村村庄应结结合旅游游进行规规划改造造,强化化完善旅旅游功能能,并体体现地方方特色。其其他村庄庄应近限限远迁。 2.4.6 要要保持滨滨海岸线线视线的的连续性性与通透透性,严严禁遮挡挡观海通通廊,并并确保重重要景观观节点的的可视性性。 2.4.7 滨滨海岸线线范围内内新建建建筑的体体量、形形式、色色彩等要要与滨海海自然环环境及周周围建筑筑物相协协调,并并不应遮遮挡原有有建筑物物的景观观

12、。其建建筑物平平面对角角线长度度一般不不得大于于35米米。 2.4.8 滨滨海设施施的设置置应满足足游人的的亲水需需求。2.4.9 滨滨海旅游游服务设设施要配配套齐全全,完善善步行通通道、公公共停车车场、公公厕、防防护设施施等,加加强标识识系统,提提倡无障障碍设计计。 第五章 城市停停车场2.5.1 一一般规定定2.5.1.11 城市市停车场场的设置置应同时时满足机机动车公公共停车车场与机机动车配配建停车车场的建建设指标标要求。 2.5.1.22 城市市停车场场的规划划应在城城市综合合交通系系统规划划指导下下进行,并并符合国国家有关关法规和和规范要要求。 2.5.1.33 城市市停车场场的设置

13、置应遵循循节约用用地、积积极采用用新技术术、新材材料的原原则,并并符合城城市环境境和车辆辆出入口口不妨碍碍道路畅畅通的要要求。 2.5.1.44 城市市停车场场的面积积应按当当量小汽汽车停车车位数计计算:地地面停车车场每车车位宜按按25-30平平方米计计算;停停车楼和和地下停停车库的的建筑面面 积,每每车位按按30-35平平方米计计算。2.5.2 机机动车公公共停车车场的设设置2.5.2.11 机动动车公共共停车场场分为路路外公共共停车场场(库)和和路内公公共停车车场两形形式。其其控制比比例为:路外公公共停车车场泊位位按总停停车需求求 的880%-90%控制;路内公公共停车车场泊位位按总停停车

14、需求求的100%-20% 控制制。 2.5.2.22 路外外公共停停车场应应采用地地面、地地上和地地下相结结合的停停车场(库库)或停停车楼。路路内公共共停车场场应设置置在交通通量不大大的城市市支路上上, 城城市主次次干道一一般不得得设置路路内公共共停车场场,在有有辅道时时可适当当设置。2.5.2.33 城市市市级行行政办公公、金融融、商业业商务、文文化娱乐乐等中心心区,必必须设置置独立的的机动车车公共停停车场,不不同市级级中心区区相临或或相近 时,可可合并设设置,停停车场规规模以3300个个停车位位为宜,具具体规模模以交通通规划为为准。 2.5.2.44 城市市区级商商业中心心区,必必须设置置

15、独立的的机动车车公共停停车场,规规模以2200个个停车位位为宜。 2.5.2.55 滨海海风景游游览区,应应沿交通通游览线线路 每每隔5000米左左右设置置一处小小型机动动车公共共停车场场,规模模一般为为25个个停车位位,最小小不应少少于100个停车车位。在在主要旅旅游景点点应设置置大型旅旅游车泊泊位,一一般不小小于总泊泊位的115%。 2.5.3 机机动车配配建停车车场的设设置2.5.3.11 居住住区、商商业购物物中心、文文化娱乐乐中心 、宾馆馆、公园园、办公公楼、影影剧院等等公共设设施,必必须建设设与之相相配套的的机动车车停车场场(库)及及供本单单位职工工的自用用停车场场,配建建停车场场(库)的的停车标标准应符符合表22.5-1的规规定。 配建停车车场标准准 表 2.55-1类型 单位位技术规定定指标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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