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结算督导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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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xx银行会计结算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会计结算管理,督促营业机构贯彻落实会计结算规章制度,揭示并控制柜台业务操作风险,辅导柜员规范操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结算督导工作是集检查、监督、指导为一体的会计结算管理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为。会计结算督导工作应以国家和监管机构会计结算法律法规和我行会计结算制度为依据,对各级机构的会计结算工作和柜台业务进行辅导、检查、监督。第三条会计结算督导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层落实”的原则开展。总行会计结算部为全行会计结算督导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行会计结算督导工作的规章制度,针对分行会计结算管理情况开展督导工作,组织分行会计管理部

2、门开展会计结算督导工作,并对督导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分行负责制定本行督导计划,针对辖内营业机构开展会计结算督导工作。营业机构自觉接受总行和分行的会计结算督导,主动提供督导所需的会计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督导要求改进会计结算工作,消除风险隐患,提高业务操作和管理水平。第二章 会计结算督导人员第四条 分行应在会计管理部门设置会计结算督导岗,配备会计结算督导员(以下简称“督导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辖内营业机构超过10家的,应配备两名(含)以上专职督导员;不足10家,应配备一名专职督导员和一名兼职督导员;不足5家的,应配备两名兼职督导员。第五条 会计结算督导员的任职条件(一)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廉

3、洁奉公,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 (二)精通银行会计、结算、清算、出纳等柜台业务,熟悉国家和监管部门会计结算法律法规,以及总行会计结算规章制度;(三)具备五年以上银行会计结算工作经验,从事综合柜员工作三年以上; (四)督导员上岗前,应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第六条 督导员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开展督导工作,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营业部经理纳入例会业务讲评和日常业务培训之中。第三章 会计结算督导的内容和方法第七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对分行会计结算管理情况的督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计结算制度建设、营业部经理派驻制管理、业务培训、本辖会计结算督导工作、印章及机具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4、银企对账、柜员和柜员号管理、现金出纳管理、事后监督、会计档案管理等(详见附1)。第八条 分行对辖内营业机构会计结算督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基础工作、支付结算业务、出纳业务、反洗钱工作、银企对账、上门服务、营业部经理履职情况、柜员管理及其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具体业务和特色业务的柜台操作及总行临时布置的督导工作(详见附2)。第九条 分行每逢春节、五一、十一节前应当对本部及辖属营业机构的重要空白凭证、现金、票据业务、印章机具、往来账款进行专项检查(详见附3)。第十条 日常督导的时间范围为督导日前的最近一年,发现案件线索或重大违规问题应根据实际追溯至往年。对于督导工作量大的督导内容,督导的时间范围应不少

5、于最近一个季度。第十一条 督导的业务范围包括所有的现金、重空尾箱及重要物品;所有的派驻营业部经理、柜员履职情况;及所有在督导时间范围内涉及的书面资料。第十二条 督导检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实物、凭证、现金等进行现场清点、核实、检查;(二)调阅报表、登记簿、底卡、开销户资料、回执及其它留存会计档案等进行检查; (三)登陆报表系统检查业务状况;要求柜员登陆指定系统界面查看;(四)对督导内容为柜员操作行为或涉及会计凭证的,现场查看当日操作情况。必要时抽查监控录像或调阅会计凭证;(五)部分督导内容(如查库等),督导员可与营业部经理共同检查督导,营业部经理参与检查督导的内容,可替代营业部经理日常检

6、查。 (六)访谈营业部经理和柜员,了解日常管理情况和操作情况; (七)查阅督导报告及督导工作底稿 ; (八)查阅规章制度文件。第四章 会计结算督导工作的实施步骤及基本程序第十三条 会计结算督导工作步骤分为制定计划、组织学习、实施督导、出具报告、事后跟进五个步骤。第十四条 制定计划的基本要求(一)会计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初制定出本季度的督导计划。督导计划应按时间顺序编制,包括督导的实施时间、督导对象、具体内容、督导方法、人员分工。总行安排的专项督导除外。(二)督导计划的编制应结合分行特点和当地人行的要求。对同一机构的全年督导内容应涵盖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督导内容,对每一机构每季督导至少一次(不含长假前

7、检查),且每次督导内容必须包括印章及重要物品、重要空白凭证、现金、账户管理和银企对账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对于重要空白凭证、现金、有价单证的账实检查,可随时突击实施。第十五条 组织学习的基本程序(一)实施督导前,会计管理部门应组织督导员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参考往次督导的档案及相关资料。(二)会计管理部门应向督导员明确督导起止时间,督导的重点和方法。第十六条 实施督导的基本程序(一)督导员应按照计划对本部及辖属营业机构进行督导。督导员在督导前,应通知被督导单位,说明督导目的、督导内容、督导要求、需要提供的资料,重要空白凭证、现金、有价单证的账实检查无需提前通知。(二)根据督导计划,督导员应认

8、真核实被督导单位有关会计凭证、报表、登记簿等会计资料,认真、详实地记录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并进行现场辅导。 (三)督导结束后,督导员应就督导发现的问题与被督导单位交换意见,听取被督导单位的说明和解释。(四)如督导过程中发现重大差错或案件线索的,督导员应采取一事一报方式,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并协助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方式,避免客户和银行资金的损失。第十七条 出具报告的基本程序(一)督导员每次督导结束后应根据督导记录,整理督导情况,出具督导报告,并在辖内进行通报。 (二)督导报告内容应简洁明了,包括督导时间、督导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原因、整改建议、对上次督导发现问题的复查情况。(三)会计管理部门每季应将各

9、督导员按督导对象出具的督导报告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本行季度督导报告,于下季季初1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行长批阅后留存,同时抄报总行会计结算部。第十八条 事后跟进的基本程序(一)被督导单位应根据督导报告进行整改。(二)督导员在下次督导时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五章 检查督导档案管理第十九条 分行应建立会计结算督导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会计结算督导工作的连续性、严肃性。第二十条 会计结算督导档案应作为会计资料按年度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会计结算督导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年。第二十一条 会计结算督导档案应包括季度督导计划、按督导对象出具的督导报告及每季汇总督导报告、督导对象提供的相关材料等。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1年印发的xx银行会计结算督导工作管理办法(暂行)(xx发2011447号)同时废止。附:1、分行会计结算管理工作的督导内容2、营业机构会计结算工作和柜台业务的督导内容3、长假前营业机构会计结算检查工作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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