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村财务管理和公开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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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喀什市村财务管理和公开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村集体资产、资金的管理,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原则,切实做到财务工作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会计工作实行委托代理制和会计电算化。本村委托象溪镇“村级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记帐。第三条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第四条 接受镇农经站对本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第二章财务组织机构与人员组成第五条设置村财务管理办公室,配备财务负责人、助理会计、出纳员、实物保管员、误工登记员,具体负责

2、村财务管理工作。第六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小组组长)由村经济联合社社长担任,负责本村财务管理和财务收支审批工作。第七条配备助理会计1名,负责会计报帐、文书、统计、档案、户籍管理等工作;配备出纳1名,负责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管理工作;配备村实物保管员1名,负责财产物资管理工作;配备误工登记员1名,负责误工登记结报工作。会计帐务委托镇代理中心代办,村助理会计应将本村审核后的收支单据,连同填制好的现金存款结报单,按镇农经站规定的日期报送镇代理中心记帐。第八条建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组长由村两委在推选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中提名,由村民代表

3、会议通过。第九条村助理会计的任职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文化程度初中以上,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对年老的村助理会计、村出纳,要培养接班人,接班人的要求,文化程度初中以上,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第十条村财务管理办公室的成员原则上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十一条财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村主要干部及其近亲不得担任财务人员。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村集体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由村出纳保管,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插手经管。第十三条现金管理,库存现金(备用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1000元,超出限额的要及时存入信用社。村民主理财监督小

4、组组长要及时组织盘点库存现金,每12月一次与村出纳核对现金帐,盘现核对情况须及时上报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督室。办公室要对上报情况及时进行抽查,监督室要对上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发现差错,查明原因,及时纠正。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第十四条银行存款管理,不准在银行多头开户,只能在信用社开设一个专户,并实行印鉴支取;不准出借银行账户;不准为外单位和个人以存款、存单作贷款担任抵押。第十五条严禁村干部和财务人员私自出借村集体资金,一经发现,除按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13倍加收利息外,还将按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任何人不得擅自将集

5、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确需出借的其额度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由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超过1000元的还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须报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凡出借集体资金的,必须同时落实担保责任人。第十六条因公外出向村集体预支的款项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做到回村后3天内与财务人员结清账款。因工作需要须代办现金收付业务的,须在代办业务结束后3天内与财务人员结清账款。第四章财务审批制度第十七条建立限额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各项开支由财务组长一支笔审批,财务组长报销的开支由副组长审批。第十八条审批权限,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预算内(如专项工程等)开支,由财

6、务负责人按合同或有关决议直接签批。预算外一次(项)开支在200元以下的由村财务负责人签批;2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须有会议决定记录),再由财务负责人签批,其中5000元以上生产性支出、1000元以上非生产性支出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附会议记录),再由财务负责人签批。第十九条支出票据必须要素齐全,同时具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印章)并写明用途、审批人批准,方可报销;严禁使用白条子,对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取得原始凭证的支出,一律由经手人到村助理会计处填开统一印制的领款凭单。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凭证,助理会计有权拒绝开具付款凭证,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拒绝加盖审核监督章,

7、镇会计代理中心有权拒绝入帐。第五章票证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村集体的各类有价证券由村出纳保管,并建立票证登记簿进行登记。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的收款事项,各村必须统一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由助理会计填开和保管,每本用完后将存根联交镇会计代理中心审核保存后,再向镇农经站购领新本,严禁使用其它收款收据。第六章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集体的财产都要登记入册,确定专人保管,购置的财产要经过验收登记入库,出售或报废财产要公开议价,及时收款入帐,同时办理财产注销手续。租赁财产要办手续,按时收取租金,期满应及时收回。第二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基建

8、工程(项目)采取公开招标、平等竞争方式,工程款必须经有关部门严格审计后方可支付。第七章承包合同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做好集体资产的发包和租赁工作。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的签订,必须做到条款齐全,标的明确,内容完整,文字表达清楚。承包合同签订前,应认真审查承包者的履行合同能力,承包人必须有经济或实物作担保,不得搞空头承包。第二十六条对重大项目的承包方法、承包指标等,须经村两委会研究讨论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村两委会联章联签后生效。第二十七条土地经营权的转包和转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9、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转包、转让合同的签订工作。第二十八条必须监督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按期上缴承包款,逾期未交款者加收每月5%滞纳金。第二十九条村助理会计要及时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兑现,年终将承包合同资料及时移交镇农经站归档保管。第八章误工及补贴管理制度第三十条村里设误工登记簿,由误工登记员及时登记,按月核对,兑现情况按人公开。第三十一条干部补贴分固定工资和实误实计两种形式,应实行考勤和实误登记制度。纳入固定补贴的干部:书记、主任、社长、会计,每人每年补贴小村24工以内,中村36工以内,大村48工以内。误工工资标准,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状况,一般在1020元工范围。第三十二条补贴和奖励标准、

10、出差补贴标准、通讯费补贴标准参照上级文件并结合本村实际另行确定。第九章财务预决算制度第三十三条村财务活动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编制预算应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年初编制预算,年终进行决算,并将决算结果向村民公布。第三十四条财务编制预算程序,年初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布,报镇农经站备案。第三十五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行情况,按编制程序做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并及时公开。第十章财务人员离任交接制度第三十六条财会人员经过培训,具备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取得上级主管部门认可,方可任职上岗。在岗期间,因工作不胜任或工作需要,要求调换和任用的,由村两委会

11、提出候选人,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报镇农经站考核,经镇政府批准,须取得县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任职资格证后方可上岗。第三十七条村助理会计调整离职时,必须先办理移交手续后离职,其移交程序为:移交人编制好会计档案资料、用具、文书资料等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按交接清单进行交接,村财务负责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组长、镇农经站代表参加监交,交接结束后,监交人员在交接清单上签章,并各留存一份交接清单。第十一章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村助理会计必须保管好所有账册、凭证、契约、承包合同及上级文件、各种文书和统计资料,每年年终要把全部资料文件整理装订成册立卷,专人保管,防止丢失。第十二章村务公开与民

12、主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设置村(财)务公开栏,并建立村(财)务公开台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要求和村民要求公开的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保障村民的知情权。第四十条村务公开的内容:1、村干部任期创业承诺和年度工作计划;2、村级财务收支和使用;3、经济项目、公益事业的兴建、承包、招标和租赁情况;4、计划生育政策落实;5、建房用地安排;6、木材采伐安排;7、低保对象确定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8、村务误工、村干部岗位补贴;9、其它必须公开的事项。第四十一条财务公开每季(月)一次,建立财务公开日制度,定期公布村财务收支。财务公开的内容:1、财务收支预决算;2、各项收入;3、各项支

13、出;4、各项财产;5、债权债务;6、村务误工;7、农户应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及以资代劳等情况;8、其它与财务有关的事项。第四十二条建立财务监督活动日制度。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要对村集体收支进行监督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票据要加盖民主理财监督章以示审查合格,将审核结果上墙公布,及时征求村民意见,对专项和重要的事项,要单独组织审核并及时公布。第四十三条保障村民的监督权。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对本制度第四十条中所列的村务公开内容实施监督,村务监督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不定期举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有权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任何人不得防碍监督小组行使上述职权。第四十四条每年年终,应组织

14、清帐理财,对全年的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现金存款、债权债务、承包合同兑现、预决算执行情况及年终收益等进行全面清查,并将结果张榜公布。第四十五条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和参与权。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在村决策时,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与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三章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处理第四十六条对违犯财务会计法规、违反财经纪律和本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条款进行处理:1、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财务人员受到点名批评和处理的,取消业务任职资格。2、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人员出现相互兼职的或村主要干部出现近亲担任财务人员未回避的,由镇农经站责令改正或回避。3、未进

15、行财务公开的村,由镇人民政府对村财务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财务负责人当年的固定补贴等。4、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未对村财务进行审核监督公开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核盖章的,由镇人民政府对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长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当年的固定补贴等,情节严重的,予以撤换。5、未按规定使用统一收款收据的,由镇农经站做出通报批评,并取消有关人员当年的固定补贴等,情节严重的,取消业务任职资格。6、库存现金超额存放的,由有关责任人按照限额存放的时间和金额偿还12倍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情节严重的,同时取消有关责任人当年的固定补贴。7、因公出差或代办收付业务未按规定期限结清账款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超过时间和金额付12倍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8、挪用公款的除退回公款外,由相关责任人按挪用公款的时间和金额偿还13倍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报镇党委、政府进行处理。9、贪污公款的除退赔公款外,由相关责任人按照贪污公款的时间和金额偿还24倍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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