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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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再生育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区人口和计生局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在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第十三条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便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2、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第十四条少数民族也应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一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第十五条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不(育)症,

3、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第十六条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在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第十七条晚育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第十八条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以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四、申请材料申请再生育的夫妻,除夫妻双方应当向审批机关出示身份证、户口、结婚证书和第1个(第1个和第2个)子女的户口,填写在生育审批表外,还应当出示下列佐证材料:1、符合条例第十三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侨务部

4、门出具的证明材料。2、符合条例第十三条(二)项规定的,应当出示夫妻双方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主管单位(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3、符合条例第十三条(三)项规定的,应当出示夫妻双方所在村委会、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4、符合条例第十三条(四)项规定的,应当出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主管单位(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由所在市(行署)计划生育部门同意组织的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结果。5、符合条例第十三条(五)项规定的,应当出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6、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出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主管单位(乡级人民政府)和户

5、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7、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出示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手续,以及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的诊断书和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8、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出示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主管单位(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结婚证书和李欢判决书(协议)书。9、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出示有关部门提供的关于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不超过两年的证明材料。五、受理由承办人A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6、当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六、审查与决定经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集体例会讨论,符合条件的核发计划生育证。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范本及审批表等示范文本在桃山区政务公开网站长期公布,并将审批结果公开公示7个工作日。八、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九、监督检查执行桃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桃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再生育审批工作流程图附件:再生育审批工作流程图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在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计生办即使审查申请人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乡镇、街道报送之日起10日内答复经核实,初审不合格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经核实,初审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符合生育条件,发给申请人计划生育证,并通知村级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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