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许可一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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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9路政许可一般条件一、许可事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许可事项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各种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当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与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不一致时,应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三、许可事项符合公路规划、维修和扩建的要求;四、许可事项符合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的要求;五、许可事项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六、许可机关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组织了听证;七、申请人已签订了行政合同和公路赔(补)偿合同。路政许可分项许可条件一、埋设电缆、管线等设施的路政许可条件(一)埋设电缆、管线等设施许可,是指

2、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采用挖掘埋设或顶管穿越等方式设置地下供电、通信电缆和供水、输油、输气、排污管道等工程设施的许可事项。(二)许可条件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申请事项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符合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3、电缆、管线埋设的原则:可以不在公路上埋设的,应离开公路埋设;能离开建筑控制区埋设的,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埋设;公路边沟不准设置,边沟下严格限制埋设;检查井禁止在路面上设置;输油、燃气管道除必须穿越公路外,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埋设。4、电力、通信等电缆在公路上埋设,应用套管保护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

3、GD20-2006)说明第12.5.5条、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011-94)第14.4.2条、电力运行规程(79)电生字第53号第16条、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第5.2.3条,保护套管顶面与路面基底的距离应不小于1m,受条件限制时应不小于0.8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011-94)第14.4.2条、电力运行规程(79)电生字第53号第16条、参考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第5.3.3条:直埋敷设于非冻土地区,当位于行车道下或耕地下时应适当加深,且不宜小于1.0m5、电缆穿越公路时,应尽虽正交,斜交时应大于45,受

4、条件限制不得已时应不小于30o(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011-94;参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第2.2.7条: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角大于30度)6、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应采用穿越方式,埋置地下专用通道,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第8.6.4条、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D20-2006)说明第12.5.5条、专用通道的埋设深度,除符合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的荷载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相应公路等级的汽车荷载等级进行

5、验算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第8.6.4条、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D20-2006)说明第12.5.6条;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应埋置保护套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第8.6.4条、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D20-2006)说明第12.5.5条,管道顶距路面基底应不小于1.0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011-94)第14.4.2条、关于处理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交公路字698号、(78)油代管道字452号第三点第2项、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穿越

6、工程(SY/T0015.1-98)第3.4.1条、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第4.3.10条油、气管道沿公路线路平行埋设,油、气管道的防护带至公路用地范围边缘的距离:石油管道应大于10m,天然气管道应大于20mo地形受限制地段或四级公路,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地形特别困难的个别地段,当对管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最小不得少于1m。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011-94)第14.4.2条、关于处理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交公路字698号、(78)油代管道字452号第二点、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穿越工程(SY/T0015.1-98)

7、第3.4.1条、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第4.3.10条、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03)第4.1.5条:3、原油、液化石油气、C5及C5以上的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禁止性规定:严禁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敷设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或液体的管道。广东省公路条例第18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第8.6.5条、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D20-2006)说明第12.5.7和第12.5.8条、关于处理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交公

8、路字698号、(78)油代管道字452号第四点、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穿越工程(SY/T0015.1-98)第3.3.12条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中桥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中桥不应小于50米。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D20-2006)第12.5.7条、关于处理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交公路字698号、(78)油代管道字452号第四点第1项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穿越工程(SY/T0015.1-98)第3.3.6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说明第8.6.1条7、供水和排污管道在公路上埋设,管顶距路面

9、基底应不小于1.0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供水、污水等管道应有可靠防漏措施,不得因渗漏而影响路基、路面的稳定。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D20-2006)说明第12.5.5条、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011-94)第14.4.2条关于地下管道埋深的规定、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第2.2.1条: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和污水排水管线埋深人行道下0.60m,行车道下0.70m;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第4.3.7条: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宜为:人行道下0.6m,行车道下0.7m;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第5.0.6条:排水管道在城市道

10、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规定;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地埋式倒虹吸穿越渠沟、道路时,应埋入渠沟底面或道路路面以下1m)8、油、气、水等输送管道穿越公路应尽虽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小于60,受地形条件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45。(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D20-2006)第15.5.4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第8.6.3条;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011-94)第14.4.2条关于地下管道交叉角的规定;关于处理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交公路字698号、(7

11、8)油代管道字452号第三点第1项9、电缆、管线在公路埋设,应当按照公路部门的要求设置标识性标志。10、电缆、油气管道路由方案,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占用公路的,申请人已取得公路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同意。11、关系公路安全或交通安全的,已经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和征求了有关职能部门意见。12、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机关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已经组织了听证。13、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14、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公路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公路赔(补)偿数虽和路产修复方式,并已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合同。15、公路修复,施工单位

12、应具备相应的公路施工或者公路养护资质条件。二、架设电力、通信线路和管线设施的路政许可条件(一)架设电力、通信等线路的许可,是指输配电、通信、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线路和油、气、水等管道,沿公路纵向架设或跨越公路架设的许可事项。(二)许可条件1、申请事项内容应当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并符合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3、电力、通信等线路架设的基本原则:电力、通信等线路沿公路平行架设,应离开建筑控制区;穿城路段确受条件限制的,应离开公路用地架设。横跨公路的线路,杆、塔应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确受条件限制的,最少要离开公路用地设置。4

13、、电力线跨越公路,线路导线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不小于下列规定值:1kv以下6m;1kv-10kv7m;35kv-110kv7m;154kv-220kv8m;330kv9m;500kv14m。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D20-2006)第15.5.2条;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011-94)第12.4.2条;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01)A9表6;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P)第16.0.9条;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97)第11.0.16条;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0-20

14、05)第13.0.9;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01-1996)第12.9条:绝缘电线线路与城市道路的最小垂直距离,中压7.0m,低压6.0m送电线路跨越公路,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8m。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011-94)第12.4.2条;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01)A9表6;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P)第16.0.9条;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97)第11.0.16条电力线沿公路线路平行设置时,杆塔应尽虽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受条件限制时,杆塔外缘与公路路基边缘的最小距

15、离应不小于杆塔的高度。杆塔是构筑物,根据公路法第56条,应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而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J011-94)表12.4.2(电力线)的基本要求是离开公路用地设置;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01)A9表6、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P)第16.0.9条和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97)第11.0.16条规定是杆塔外缘与公路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杆塔的高度;特注:杆塔沿公路平行设置,首先应要求其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条件受限制(如建筑控制区较大不能离开它设置时)不得不在建筑控制区设置杆塔时,则应按电力行业规范要求其按“杆塔外缘与公路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杆塔的高度”设置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在最大孤垂时与树木之间的安全垂直距离:3KV以下应不小于3.0米,3-10KV应不小3.0米,35-110KV应小于4.0米,154-220KV应不小于4.5米,330KV应不小于5.0米,500KV应不小于7.0米。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01)A7;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P)第16.0.7条(表16.0.7-1、16.0.7-2、1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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