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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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法案例分析题1、甲乙系夫妻,有共同财产200万元。二人有ABC三子,A早逝,遗有一子D;B有妻子E及三子FGH;由于家人均不在身边,甲遂与I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I承担甲的生养死葬义务,甲死后赠与I20万元;由于甲的二儿子B有心脏病,而甲的朋友J早年对甲有恩,故甲立下遗嘱给予B 30万元,J 10万元。现甲死亡,B在甲死后、遗产分割前因旧病复发也死亡。请问以上所列各人能得到多少遗产?答:甲乙共同财产200万元,甲遗赠或立遗嘱只能处置属于自己的份额,即100万元。在继承方式中,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甲与I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所以I获得20万元

2、;赠与J10万元,所以J获得10万元。 甲有40万元没有立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配偶、父母及子女为同一顺序继承人,故该40万元分别由妻子乙及三子ABC继承,每人10万元。A早逝,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故原应由A继承的10万元由其子D代为继承。B可以获得的继承份额为法定继承的10万元和遗嘱中的30万元。但其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继承人。B没有立遗嘱,故按法定继承处理。配偶、父母及子女为同一顺序继承人,故原应由B继承的40万元由其妻子E及三子FGH继承,每人10万元。2、王明与李玲系夫妻,共有16间房屋和8万元存

3、款。生有王军和王海两个儿子。长子90年死亡,其妻张英带养女王红同公婆一起生活。次子王海98年因公牺牲,其妻改嫁他人,留下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同祖父母一起生活。2002年10月王明因病去世。请问王明的遗产如何继承?答: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系王明与李玲的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10月王明因病去世后,其财产份额8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成为遗产。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军去世后,其妻一直与公婆一起生活,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明遗产。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利。王海先于王明死亡,故原应由王海继承的财产由王明的合法继承人代为继承。其妻改嫁他人,已不存在法定继

4、承关系,故其合法继承人为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代为继承只能继承其父母有继承权的遗产份额。故在遗产分配中,李玲、张英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红继承原属王军的份额,王河和王丽继承原属王海的份额,具体数额为李玲、张英、王红分别继承2间房屋和1万元存款,王河、王丽分别继承1间房屋和五千元存款。3、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答: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死亡,不能确定先后死亡时间的,如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亡。甲乙丙丁都有第一

5、顺序继承人,系推定丙丁先死亡,其遗产由甲及其兄弟辛共同继承,每人10万元。继承的遗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甲乙的共同财产为20万元。甲乙去世后,原属乙的10万元由其母亲戊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甲的遗产10万元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其弟辛继承。所以,辛共继承遗产20万元,戊继承遗产10万元。4、某甲有两子甲文和甲武,甲文有一子甲小文。某甲在公证遗嘱中表示所有遗产由甲文继承。甲文得知后自书遗嘱:自己所有财产留给甲小文,所有从父亲处继承的遗产归弟弟甲武所有。某甲得知后十分感动,在甲文遗嘱下加注“按甲文意思办,但要留给甲小文10万”。 甲文不久去世,某甲也悲伤离世。 问:如何继承?答:遗嘱是立

6、遗嘱人处置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某家在其子甲文的遗嘱中加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不生效。所以,甲文的遗产继承应按其自己的意思办理。因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且甲文先于父亲去世,故其遗产为其自己所有的财产,按其自书遗嘱由甲小文继承。甲文先于父亲去世,某甲去世后,原应由甲文继承的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代位继承,而且代位继承只能应用于法定继承,所以,虽然某甲立有公证遗嘱,但其所留遗产由甲小文和甲武共同继承。5、赵甲(男,75岁,妻已死亡)有一子赵乙和一女赵丙。赵乙已与刘丁结婚,生有一女赵小乙;赵丙尚未婚配,与父亲一起生活。2002年7月7日,赵乙与赵甲去探望赵甲之妹赵戊的途中遭遇车祸,父子俩均当场身亡,经公

7、安机关尸检后亦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赵甲留有遗产8万元,赵乙夫妻生前共有财产折合人民币6万元。父子俩均未立遗嘱,因此关于遗产分配问题,刘丁与赵丙发生争执。赵戊赶来奔丧,得知遗产问题,亦要求继承其兄部分遗产。(1)如何确定赵甲、赵乙死亡时间的先后?为什么?(2)哪些人有权继承?分别继承谁的遗产?(3)依照法律规定,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多少遗产?答:(1)因赵甲和赵乙均有继承人,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长辈先死亡,所以赵甲先死;(2)刘丁、赵小乙和赵丙有继承权。刘丁、赵小乙继承赵乙的遗产,赵丙继承赵甲的遗产;赵戊为赵甲的妹妹,系第二顺序继承人,赵甲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赵乙,所以赵戊没有继承权。(3)

8、因推定赵甲先死,所以其所有的8万元由赵乙和赵丙继承,每人4万元;这样,赵乙就拥有财产共1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去世后,其中的五万元成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刘丁和赵小乙每人继承2.5万元。6、甲丧偶,有四子均已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一日,甲同长子乙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甲有8万元财产,未留遗嘱。问:(1)甲的财产当如何继承?(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妻和乙子又应各得多少?答:因甲与乙共同死亡,均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推定长辈即甲先死亡,原应由乙继承的财产份额转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所以,乙的继承人共继承2万元,另外三个子女分别继承2万元。(2)乙未留遗嘱,按法定继承,乙妻和乙子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各继承1万元;(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则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及子女即甲、乙妻和乙子。甲的遗产由乙妻、乙女和其余三子女共同继承,即除了其原有的8万元万还包括其从乙处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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