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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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构与人员第三章审计职责第四章审计权限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六章审计报告制度第七章审计质量控制第八章审计考核与问责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审计监督,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促进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相对独立和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指导,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和评价。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内部审计是本行内部一种

2、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咨询活动,以风险为导向,通过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检查评价并改善全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全行稳健发展和董事会战略目标的实现。第四条本行境内外各级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有关制度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依照本章程接受审计监督。对本行控股机构,受其董事会、监事会邀请,履行相关公司治理程序后,可依照本章程进行审计。第五条审计机构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和本行规章制度进行审计评价,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第六条本行内部审计工作服务于董事会,其工作目标是:(一)促进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

3、政策、监管部门规章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在全行风险管理框架内,对本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三)促进全行各项业务运营与管理活动不断改善,增加本行价值。第七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八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审计机构与人员第九条本行审计机构由总行审计局和若干审计分局组成。审计局统一组织、管理和报告全行审计工作,审计分局是审计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的

4、内部审计工作,向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条根据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审计局局长的聘任,并对审计局局长进行考核。审计人员编制按照监管要求配备,由董事会决定。第十一条审计人员薪酬水平由董事会决定,不低于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审计委员会可对审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并提出薪酬调整建议。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应构建职业化、专家型的内部审计队伍,配备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审计人员职业发展规划,鼓励内部审计与经营管理层的人员交流。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职业操守。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大学专科学历且具备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

5、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从业资质之一;(二)熟悉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熟知本行业务经营活动,理解本行发展战略及经营管理原则,掌握相关的审计知识;(三)具备履职所必需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达等能力;(四)遵守诚信、客观、公正、廉洁和保密的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性,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第十四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中获悉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五条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总行本部预算。审计经费在年度预算额度内的支出,由审计机构根据授权进行管理;超过授权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三章审计职责第

6、十六条董事会主要负责批准本行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内部审计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组织指导本行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并提交董事会批准通过。第十八条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落实本行审计机构的内部管理,实施审计质量控制,监督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并对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负责。第十九条审计分局在审计局的领导下,负责指定范围内的审计工作,对其所实施的审计工作

7、有效性和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可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辖范围内的审计实施细则,报审计局备案。第二十条审计机构依照本章程和有关规定,以风险为导向,对本行经营管理、经营行为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和评价。主要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情况;(二)执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及经营方针、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发展目标等情况;(三)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四)公司治理组织结构的完整性、组织功能的健全性和组织效率的能动性;(五)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合规部门履职情况以及各管理部门的管理效果和效率;(六)风险管理状况及实施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的适用

8、性和有效性;(七)各项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八)各项资产的管理、运营、处置情况和效果;(九)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风险管理、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情况;(十)总行本部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一级分行(含境外机构,下同)负责人和拟提拔为总行本部部门、一级分行负责人的责任和离任审计;(十一)内外部监管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二)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审计事项。第二十一条除本章程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构对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应由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事先需征求审计机构意见),依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审计机构可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

9、管理中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审计调查结果。第二十三条审计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结果,并督促其整改。被审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并承担未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改进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第二十四条审计局负责协调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含国家审计署)和外部审计机构对本行开展的审计检查工作;协助董事会就聘请、续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等事宜开展工作,并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第四章审计权限第二十五条审计机构有权参加或列席被审计单位与审计职责履行有关的会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10、相关会议信息,审计机构可根据需要选择参加。第二十六条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各项业务数据、经营资料、工作文件,以及运用电子计算机存储、处理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各类资料、文件、会议记录和电子信息数据等,现场查验被审计单位贵金属、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实物,观察有关设施、操作流程和工作环境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二十八条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

11、实向审计机构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第二十九条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予以制止;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业务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必要时可建议暂时停止有关人员的工作。第三十条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发现问题,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违规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构。第三十一条审计机构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仅限本行内部)的有关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或存在重大缺陷的,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构应提请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处理

12、。第三十二条审计机构有权向管理层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在本行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审计检查、拒绝提供审计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有权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高级管理层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按程序立项后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机构应提高工作效

13、率。第三十五条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样本,安排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选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对有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测试,现场查验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第三十六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报告在报送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第三十七条审计机构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第三十八条审计机构根据审定的审计

14、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意见书、审计提示等审计结果文本,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据此进行整改和处理,整改和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适时开展后续审计。第三十九条审计机构应及时对审计项目质量进行评估,并对审计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做出评价。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档案的要求,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存储介质进行整理和归档。第六章审计报告制度第四十条本行审计工作实行双线报告制度,第一报告路线是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第二报告路线是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第四十一条本行审计工作负责人代表审计机构每季度向董事会及其审计

15、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重大审计事项及时报告,并报送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第四十二条经董事会授权,审计工作负责人代表审计机构每年向全行工作会议提交审计工作报告,通报上一年度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现问题及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第四十三条审计分局每季度向审计局报告包括审计履职、工作开展、审计发现及审计整改等内容的工作报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第四十四条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交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等内容的项目审计报告。第四十五条经董事会授权,审计局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向国家监管机构报送审计工作报告及其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第七章审计质量控制第四十六条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全面质量控制体系和项目质量控制措施,规范审计工作各个环节,建立审计质量日常监督、定期评价和外部评价机制,持续监督审计工作效果,提高审计质量。第四十七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独立于其所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价的各项经营活动,不承担设计和操作业务系统、履行经营职能、编制财务报表、发起或批准业务事项等职责。第四十八条审计机构应当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确保对经营机构的审计频率和程度与其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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