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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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文号:上证交字201141号日期:2011-11-15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相关会员、各相关结算参与机构: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并以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在该证券公司指定交易的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客户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债券质押式回购。第三条 可用作报价回购质押券的债券品种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相同。标准券折算率适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报价回

3、购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控制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并向上交所报备。上交所对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格式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报价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申报本公司的报价,并代客户申报接受报价的委托,交易系统对双方的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成交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报价回购的初始交易与购回交易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处理服务。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其与客户已经达成的真实交易

4、意向,不得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证券公司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划付等处理。 第二章 交易权限管理第七条 上交所对报价回购进行交易权限管理。第八条 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业务权限,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申请书;(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三)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四)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

5、议”)和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样本附后);(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报告;(六)负责报价回购业务的分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七)其他上交所要求的材料。上交所经审核并会商中国结算后,认为证券公司申请符合规定的,向其发出确认开通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书面通知。 第九条 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第十条 证券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暂停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一)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券不足;(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

6、条 证券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二)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三)证券公司连续两个交易日无法完成资金划付;(四)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不足且证券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不小于零;(五)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客户适当性管理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质审查制度,审查内容包括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由证券公司另行规定,资质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

7、、留存。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向客户全面介绍报价回购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注意有关事项。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在其营业场所与客户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并将客户有关资料报备上交所后,客户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业务。第十六条 客户应书面承诺其在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期间,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客户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的,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保证客户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 第四章 交易第一节 交易品种、时间第十七条 报价回购品种为1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和91天期,交易代码分别为205001、205007、205008、20501

8、0、205030。第十八条 报价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10。第二节 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发出报价回购的统一报价,客户接受报价后向证券公司发出交易委托,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并向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交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交易申报,交易系统核验后对具有足额质押券对应的交易申报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报价回购交易一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即为成立,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第二十条 报价回购的申报数量单位为手。1手为人民币一千元。最低申报数量为50手,超出部分应为1手的整倍数。第二十一条 报价回购的申报价格为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9、、提前购回价格为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第二十二条 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合同编号、申报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申报价格、提前购回价格、申报数量、交易类型等内容。初始交易的成交回报要素包括:成交编号、合同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交易类型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报价回购的到期购回交易,客户不须申报。客户也可在回购到期日前向证券公司发出提前购回委托。证券公司接收委托并向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交申报,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后,

10、该日即为提前购回日。提前购回的持有期收益按该笔回购的提前购回年收益率计算确定。单笔回购交易不得部分提前购回。第二十四条 提前购回的申报要素包括合同编号、申报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申报价格、提前购回价格、申报数量、交易类型、要提前购回的订单的申报日期、要提前购回的订单的成交编号、提前购回的价格等内容。提前购回的成交回报要素包括:成交编号、合同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提前购回价格、成交数量等内容。制 第二十五条 一家证券公司只能通过一个交易

11、单元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第三节 报价回购额度第二十六条 上交所交易系统对证券公司报价回购额度进行前端控制。回购额度为规模控制额度和质押专用账户中未被司法冻结或其他原因冻结的所有债券按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中的较小值。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总额不得超过该额度。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客户协议中与客户明确约定,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折算后所对应的回购额度大于未到期及到期未完成资金划付的报价回购余额的,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将超出部分对应的质押券从质押专用账户中转出。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为该公司还可用于新增报价回购交易的总量或可转出的质押券总量。证券公司完成报价回购初始交易或提交

12、债券转出申报后,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相应减少;证券公司完成提前购回交易后,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相应增加。上交所依据调整后的可用额度对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进行总量控制。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提交报价回购初始交易申报,须确保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足额。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提交债券转出申报,须确保质押专用账户内质押券数量及报价回购可用额度足额。第三十一条 根据市场需求及回购额度,证券公司在每个交易日自行确定各个回购品种的规模上限,并通过其网站或证券公司交易系统公布。在任一交易日内,证券公司可根据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可用余额数据,不接受可能导致规模超限的委托。 第五章 质押登记与资金划付服务第一节 质押专用账户和债券转入

13、转出处理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XX证券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质押专用账户”),用以保管其所提交的拟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券。质押专用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交易。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质押专用账户时,除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开户申请书;(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自有债券申报转入质押专用账户,质押专用账户中的债券拟作为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的履约质押担保物。

14、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在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前,应向上交所报备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作为债券转入转出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备。上交所将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清单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第三十六条 对于证券公司提交的债券转入申报,当日日终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有足额债券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转入指令逐笔将相应债券由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转入质押专用账户。证券公司报价回购额度于次一交易日相应增加。若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内债券不足的,则该笔转入申报做无效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证券公司提交的债券转出申报,当日日终证券公司质押

15、专用账户有足额可用债券余额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转出指令逐笔将相应债券由质押专用账户转入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转出的债券于次一交易日可用于交易。若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内债券不足的,则该笔转出申报做无效处理。证券公司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应付报价回购交易结算资金不足的,对该证券公司当日所有的债券转出申报均不予办理。第二节 质押登记及质押专用账户查询第三十八条 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所对应的质押券按上交所确定的以下原则分配:回购交易以成交先后顺序、债券以证券代码由小到大顺序确定质押券品种;以回购金额除以对应质押券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确定质押券数量,进位精确到元。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当日质押券按如下顺序分配:未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前、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后,证券代码由小到大排序。对资金划付失败的初始回购交易以及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不分配质押券。每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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