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安全管理之中材湘潭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63725457 上传时间:2022-10-1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57.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泥厂安全管理之中材湘潭工伤事故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水泥厂安全管理之中材湘潭工伤事故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水泥厂安全管理之中材湘潭工伤事故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水泥厂安全管理之中材湘潭工伤事故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水泥厂安全管理之中材湘潭工伤事故管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水泥厂安全管理之中材湘潭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泥厂安全管理之中材湘潭工伤事故管理制度(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规范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工伤事故、职业伤害的报告、统计与调查处理。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职业伤害的呈报、统计确认、调查及处理。3 相关解释3.1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凡符合或达到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范畴中的任何一款均为工伤。3.2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中毒。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为依据。3.3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3.4失能伤害指被伤害或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的部分功

2、能暂时或永久的伤害。4 工伤事故分类工伤事故分为以下四类:4.1微伤事故:指受伤人员歇工5日以内(包含5日),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内的人身伤害事故。4.2轻伤事故:指受伤人员负伤后歇工在5日以上,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50000元,尚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人身伤害事故。4.3重伤事故:指受伤人员肢体、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失能(包括暂时的和永久的)伤害达到或超过105日,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人身伤害事故。4.4死亡事故: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被伤害者在一个月(30日)内死亡的事故。 4.4.1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的事故。4.4.

3、2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5 职责5.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及由本部门所负责的外包项目和外来施工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事故的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5.2人事及行政部5.2.1组织对重大事故现场的封锁和保护。5.2.2协助对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护、治疗。5.2.3办理工伤保险索赔。5.2.4参与办理医疗终结确认及对受伤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事宜。5.2.5参与事故调查及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提出意见。5.2.6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受伤人员伤愈后的安全培训与教育,并依据安全主管部门的培训情况及建议对受伤人员安排或调整工作岗位。5.3安全主管部门5.3.1确认

4、伤害事件的性质及工伤事故类别、程度。5.3.2根据事故情况成立或向公司管理层提出成立事故调查组。5.3.3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及结论,编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5.3.4对事故责任部门、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就确定的改善方案(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5.3.5负责办理伤者医疗终结确认及劳动能力鉴定事宜。5.3.6向公司管理层、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会提交事故报告/备案。5.3.7受伤人员伤愈后重新上岗前的安全培训与教育。5.3.8工伤事故档案的整理、归档,并针对事故案例提交季度、年度事故分析报告。5.4工会5.4.1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5.4.

5、2参与伤者医疗终结确认及劳动能力鉴定事宜。5.4.3监督相关部门对事故的预防、改善措施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可直接向管理层提出相应的改善意见和方案。6 工作程序6.1现场事故应急处理与报告6.1.1在工厂生产区域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除节假日休息人员之外,任何部门和职工均有参与抢救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并按正常工作程序报告、处理。6.1.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造成工作中断后,伤者或现场目击人员应立即将发生事故信息报告所在部门主管和中控室,并马上送负伤人员到定点医院治疗,伤情严重者应以最快方式送就近医院抢救。6.1.3中控室(部门主管)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组织抢救工作,需要时则通知保安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保护;

6、为了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中控室值班领导亦应并有权做出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6.1.4当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事故发生部门或中控室值班领导必须通知主管领导、安全主管及主管副总经理。6.1.5发生事故后,现场目击或其它有关人员,除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人员外,同时亦应保护事故现场。重伤以上事故,中控室/部门主管接报后应立即向人事及行政部、安全部门及主管副总经理报告,并组织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理。6.1.6人事行政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联系安全值班车(消防车/救护车)和急救人员。6.1.7保安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对道路进行疏通清障、引导车辆,并协助救护人员开展抢救工作。6.1.8事故应急处理与报告图示事故发生后

7、部门主管车间主管伤者、现场目击人员、附近工作人员报告报告报告中控值班安全主管主管副总人事行政现场抢救保护联系其它部门或外援单位援助组织、指挥6.2事故呈报6.2.1当发生工伤事故致使工作中断时,负伤人员或现场目击人员应向直属主管领导报告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6.2.2事故发生部门除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外,并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报送安全部门。6.2.3如发生人身轻伤以下的伤害事故,安全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安监、劳动、社保等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备案、填报有关报表并呈报。6.2.4发生重伤以上的人身伤害事故,安全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

8、电话向安监、劳动、社保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害性质、伤害程度等基本信息)备案。24小时内再以书面形式报告。6.2.5工伤认定安全主管部门在接获工伤事故报告书后,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经过进行调查核实,搜集有关资料,提交调查报告予公司管理层审核,获得总经理批示后,于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6.3事故的调查6.3.1微伤及轻伤事故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调查。6.3.2发生重伤事故由主管副总经理或指定的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安全责任人、事故发生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安全主管对事故进行调查。6.3.3发生死亡事故后,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工会、安全主管部门

9、及事故发生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必要时参与或协助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6.3.4调查组在对事故调查进行调查期间和调查后,应编制、提交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应涵盖以下基本内容:6.3.4.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部门)、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6.3.4.2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的性质/类别和责任。6.3.4.3针对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措施、改善建议,及相关的时间、跟进责任部门和人员。6.3.4.4针对该起事故发生的责任,对有关责任部门、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必要时应召开专门会议讨论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6.3.4.5事故的调查分析必须

10、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的处理按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6.3.5工伤事故报告书的填报6.3.5.1事故发生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书提交安全部门。6.3.5.2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发生部门的工伤事故报告书后,对事故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议,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事后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验证,将跟踪验证结果详细记录,提交部门主管领导和主管副总经理签署后归档。7 相关责任 7.1工伤事故档案涉及公司有关信息和个人私隐,未经授权和批准,任何人士不得查阅任何人员的工伤档案资料。若确需查阅、复制相关内容

11、,须向安全部门提出,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7.2安全主管部门或公司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任何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予以配合协作,不得以任何原由而拒绝。7.3任何部门和任何人员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均应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凡因瞒报、延迟报告而造成不良后果,将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7.4凡因忽视安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做出相应的处罚。8 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 劳动社会保障部2003年第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12、172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全生产奖惩办法9 记录工伤事故报告书 TZCNL/AQ0004(TZCNL/AQ0004替代TZCNL/JL0025)本制度于2008年9月4日发布 2008年9月4日实施起 草 人:罗孟辉 审 核 人:文亚平、刘明伟 批 准 人:刘明亮起草日期:2008年8月27日 审核日期:2008年8月27日 批准日期:2008年9月1日附件:工 伤 事 故 报 告 书TZCNL/AQ0004姓 名性别身份证号入职时间所在部门/岗位事故发生日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伤害部位事故类别事故原因事故发生详细经过(由事故发生部门填写):伤者或现场目击者签署:应急处理措施(由事故发生部门填写): 主管领导:安全部门调查情况及整改措施:参与调查人员: 主管领导:整改措施的落实跟踪检查情况(由安全部门填写):跟踪检查负责人: 主管领导:事故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主管领导:正(副)总经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