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就业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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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稳定就业工作意见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区经济的影响逐步显现,就业形势趋于严峻,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帮企业、促发展,保民生、促和谐”为主题的“暖冬”行动,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就业援助特别计划 (一)实施困难企业停工保障 根据本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环保要求,对受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较大,吸纳就业岗位较多的困难企业,经与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职工停工计划,在停工期间,经相关程序认定,给予停工企业每人每月24元的停工保障补贴。停工保障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资金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各负担50%。 (二)加大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力度 本区企业使

2、用本区户籍劳动者,继续按照关于促进内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府发15号)、关于促进民营(内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府研410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即对税基在本区、使用本区户籍劳动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城保和镇保)的企业,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贴基数,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50%的补贴。同时,加大对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净增就业岗位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力度,企业使用本区户籍劳动者,稳定就业岗位1年以上的,按稳定就业人数追加0%的补贴;企业本年度使用本区户籍劳动者实际缴费人数大于上年度,对净增人数追加20%的补贴;企业使用经认定的本区户籍“双困”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残疾人员,给予企业、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补贴资金由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各负担0。 (三)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实施就业援助员与社区内就业困难人员“一对一”就业援助计划,对“双困”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出现一个(户),安置一个(户)。人均年收入低于4000元的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按照关于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836号)执行,给予每人每月28元的就业补贴。本区农民和征地农民实现跨区就业,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79号)执行,给予每人每月140元的跨区就业补贴。

4、 (四)积极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进一步推进落实关于行区促进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府办发73号),对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征地人员,加强创业培训服务和提供资金扶持。积极贯彻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帮助成功创业60户,带动就业000人。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镇、街道建立创业园区。 (五)深化公共就业服务 按照“帮企业、保就业、保和谐”的工作要求,全区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深入企业、深入社区,加大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扩大企业和劳动者的政策知晓率,推进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落实。积极收集企业用工信息,了解劳动者求职需求,不定期开展“关注民生、促进就业”招聘活动。 二、实施职业培训特

5、别计划 (六)鼓励困难企业组织员工参加技能培训 为鼓励经认定的困难企业恢复生产作劳动力技能储备,在停工期间组织停工人员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对培训后鉴定合格的人员,给予培训费全额补贴。 (七)鼓励失业人员主动参加技能培训 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城镇失业、协保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府办发674号)精神,对上述人员参加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人员,给予培训费全额补贴和交通误餐费补贴。 (八)鼓励应届大中专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积极开发适应大中专毕业生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对本区户籍未实现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鉴定合格的,给予全额培训费补贴;参加培

6、训期间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 (九)鼓励培训机构推荐就业 为鼓励区内各职业技术培训机构主动联系企业,收集企业用工培训意向,积极开展定向培训,提高培训人员的就业率,对推荐培训合格学员上岗就业的,按每人0元的标准给予推荐就业奖励。 (十)鼓励青年参加职业见习 为进一步缓解青年就业压力,适当延长青年职业见习期限。根据见习岗位需要及见习人员意愿,在原来见习期限上可延长3-6个月,但包括延长期在内的见习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延长期间本区户籍见习学员的生活费补贴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6%的标准享受,基地带教费及见习学员交通费补贴按关于推进本区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实施意

7、见(府办发753号)执行。 (十一)鼓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对本区企业组织缴纳“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参加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给予培训费补贴。 三、实施市场监控特别计划 (十二)实施企业裁员报告制度 本区企业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人数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提前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区劳动保障部门协助企业做好裁员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三)建立企业用工情况动态监控制度 建立联系企业、服务企业区、镇(街道)、村(居)三级网络,及时了解企业用工和培训意向、待岗转岗裁员等计划,及时化解企业劳资纠纷。各

8、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动态分析企业招退工和失业登记情况,建立失业预警分析月报制度。 (十四)扶持鼓励中介机构参与就业服务 进一步扶持本区人力资源中介园区职业中介机构的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免费介绍本区户籍人员实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50元的就业服务奖励。积极拓展来沪人员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职能,引入市场机制激活服务效能。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的打击力度,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联动,采取有力措施整治和打击非法中介,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十五)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设立和谐劳动关系奖励资金,对规模性净增本地劳动力就业岗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工会组织健全、安全生产有序、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年底实施表彰奖励。年奖励资金规模为500万元。 本意见自年月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为1年,届时视经济情况和就业状况,调整、延续或终止相关政策。如与上级部门政策不一致,按上级部门政策作相应调整。 本实施意见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附件: 、关于对本区企业实施职工停工保障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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