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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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路线、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的新建、改(扩)建工程。第三条 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规模标准,必须进行招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

2、察设计招标的公路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评价从业主体信用等级,发布项目信息和从业主体信用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第八条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推进本行政区域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以及建设、管理本行

3、政区域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鼓励按照专业化、集约化原则,建设、运营行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二章 招 标第九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第十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也可以分阶段、分专业招标。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设计各阶段、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分专业或者同一专业分标段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和其他设计单位各自

4、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公路工程,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三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公路工程,应当公开招标。国务院发展

5、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他公路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公路工程,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对项目负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作出认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一)

6、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公路工程,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或者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第

7、十六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五)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六)编制招标文件;(七)发售招标文件;(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十二)确定中标人;(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8、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公路工程,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文本,并遵守其使用说明的有关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行业标准文本中的“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人须知”

9、和“评标办法”正文,以及“通用合同条款”。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评标细则。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备案程序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其中国家审批(核准)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及时行使监督职责,提出处理意见。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

10、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备案。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公路工程,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公路工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

11、要人员、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公路工程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12、的公路工程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八)以分公司注册或者变相行政审批性质的登记、备案等条件限制外地公司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九)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结合公路工程的地形、地质条件及工程方案的复杂程度,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开标前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

13、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最高投标限价)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勘察设计费估算价的2%,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收取。依法

14、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公路工程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未从基本账户转出的,招标人有权在招标文件中将其作为否决投标的情形。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合同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合理条款,确保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项目招标,对于被评为

15、较高信用等级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允许投标和中标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优惠条件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可以将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时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各级信用评价结果的得分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作出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三十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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