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样本(五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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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样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一、入学1、新生入学,原则上小学一年级学生年龄要达到_周,家长或者监护人提供户口本,学校要采集好学生的一切信息,填写好新生导入模版,没户口的学生要把家长或者监护人的信息填写仔细。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_月_日前把填好的导入模板及采集的电子照片一并报中心校办理电子学籍。3、新生入学后,中心校收集好辖区的小学新生信息后及时进行网上操作并纸质材料报教育局审批。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

2、)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县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

3、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4、学生休

4、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四、流失凡未经批准中途无故不到校达_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学校复学达_天者,视为流失,设立学籍跟踪调查表,准确记录每个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杜绝中间环节学生流失。如有学生流失,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学校联合当地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五、留级与跳级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2

5、、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中心校经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六、毕业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县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加盖章,对符合初中毕业标准条件的。七、处分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半欧、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八、本管理制度至_年_月_日起执行。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6、样本(二)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第二条(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第一款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新生(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入学的依据依次为:1、按户籍就近免试入学学生户籍与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按户籍地址就近安排。2、按住址就近免试入学户籍地址与住址分离的本市户籍学生,需待区域内按户籍入学新生安排后,视各校招生情况,再按房产证(产权人是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3、其他特殊情况的入学市政动迁户子女、移民子女、转业干部子女、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父母双方中有

7、一方为本地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本市蓝印户口(学生本人)或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根据蓝印户口或居住证注明的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就近统筹安排入学。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参照沪教委基_件执行。港、澳、台、外籍人员子女,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每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由教育局普教科根据市教委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制订,入学依据若有调整,以当年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为准。少体校、特殊学校的招生工作与其他中小学同步。第二款由教育局普教科制定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事业规划和入学工作的政策和文件,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分

8、布和生源情况,对学区进行统一规划或适当调整,并于招生工作开展之前向社会公示有关政策、文件和学区安排。第三款学校根据区教育局的招生文件要求,进行新生报名、注册、分班,并将新生信息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导入学籍管理系统后生存学生学籍号。第四款本市户籍、在本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小学生免学、缓学申请表,学校于_月底前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考试中心汇总后报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备案。第五款按照市实施办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学校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

9、进行调查,给予批评教育,并将未按规定就学的学生情况报送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由区教育局或镇人民政府提请其所在组织给予行政处分,促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第三条(关于班级学额)本区高中、初中、小学各学段班级学额,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_人,初中、小学年级班级学额一般控制在_人以内)。本区中小学应按区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招生班级数进行招生,原则上不得突破学校办学规模。第四条(关于转学的适用对象)第一款义务教育阶段(一)本区学校间转学1、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原则上须予解决的对象:(1)学生户籍随其监护人(一

10、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迁入转入学校学区的。(2)市政动迁、移民安置、部队转业落户转入学校学区的。2、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在班额许可条件下须予解决的对象:(1)本市户籍、因学生父母在转入学校学区购买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不含购房合同)而住址变迁的。(2)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或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学区内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口的。(3)持蓝印户口者(本人)或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其居住证地址在转入学校学区的。如对口学校因班额原因无法接收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协调统筹解决。3、个别确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出转学申请的,学校在接收完上述两类学生后,班额仍许可的前提下,

11、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跨区县(省市)学生转学学生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迁往外区县,或由外区县迁回本区),需跨区县(省市)转学的。第二款普通高中阶段1、本区户籍,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申请回本区就读的。2、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申请到本区高中学校借读的。第五条(关于转学的申请手续)第一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1类的两种学生,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经转出、转入学校验证转学条件并盖章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学区对应学校原则上应无条件接受此类学生转学。第二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2类的三种学生,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

12、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双方学校验证,接收学校在班额许可条件下办理转学手续。如学区对口学校因班额原因无法接收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协调统筹解决。涉及的学校应服从区教育考试中心的安排。第三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3类的学生,原则上应严格控制。双方学校同意盖章,由教育局普教科委托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第四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跨区县(省市)转学的学生,从本区中小学转出的学生,经接收学校同意盖章方可办理转出手续,转出学校在未收到转入学校接收函,学校不得擅自取消学生的学籍。第五款凡属普通高中阶段转学的学生,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材料,并推荐安排学生到校进行测试,对符合转学条件学生方可办理

13、转学手续。有特殊困难需从外区县转入本区(或本区转入外区县)高中学校的,由教育局领导核准同意后,按要求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第六条(关于转学的申请时限)暑假期间统一在_月底前一周内办理,寒假期间统一在开学前_天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因市政动迁、移民安置、部队转业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教育考试中心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第七条(关于转学所需的材料)初中、小学学生转学须提供:转学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体质健康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学籍卡复印件(原件留存)等;高中学生转学须提供:高中录取材料(高中录取通知书、中考分数、录取学校资质证明

14、)、转学证明、学生评价手册、高中军训证明、初中毕业生材料、高中阶段学籍卡(本市高中学生还需提供社保学籍卡)。外省市高中学生转入本区高中的,在高中录取通知书、中考分数、录取学校资质等相关材料上需加盖原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专用章,并提供高中学籍证明以及学校资质证明。第八条(转学过程中的几条规定)第一款本区各中小学发生学生增减、变动情况(包括转学)均须在规定时间到区教育考试中心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第二款办理各类转学手续都必须严格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转出学校不得同时开出转学联系单及转学证明。第三款凡符合规定,由外省市转入本区高中(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除外)的学生,必须向户籍所在区县或居住地所在区县

15、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根据其居住地及学业水平情况,推荐安排到相应高中测试,根据测试成绩决定是否允许转学。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得擅自安排就读。第四款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第五款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第六款高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学,学期中途不予转学。第七款转学过程办理中,双方学校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款对本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的转学学生,转入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书面测试,不得擅自安排学生留级。第九款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第十款转入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无转学手续及相关材料的学生。第十一款在区少体校、启德学校就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籍所在学校,由于特殊原因不适宜继续在少体校参加训练的,由家长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原就读学校或学生户口地所在学校应予接收。少体校、启德学校中途不招收学生,此类学生日常管理均由两校负责(包括学业考试、毕业考试、综合测评等工作)。少体校、启德学校每学期上报区教育考试中心招生情况后,方可办理相关的借读手续。第九条(关于学生借读)第一款借读的适用对象学校应优先解决的借读对象是:本市蓝印户口;持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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