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税务文书的使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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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用税务文书的使用区别能否正确使用税务文书,是检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重要尺度之一。如果税务 文书使用不加以区别,发生混淆,就会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发生错误,给税收工作造 成损失。因此,税务机关对税务文书的使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让每一个税收征管人员都能 正确熟练地使用税务文书,以保证税收执法不出现偏差。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 两者送达程序不同。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税务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然后才能送达税务行政 处罚决定书如果对公民作出2 0 0 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 出

2、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 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 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税务机关在举行听证会以后,才能送达税 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也必须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3日后,才能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作出,就不必事先告知,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税 务处理决定书有异议,应当依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履行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 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等程序。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和催缴税款通知书的区别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和催缴税款

3、通知书都是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缴 纳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向当事人送达的限期纳税文书,但使用中不能混淆。1、两者下达的顺序不同。只有在当事人未按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前提下,才能向当事 人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如果已经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就没有必要下达限期缴 纳税款通知书。2、两者对当事人处理的程度不同。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只要求当事人在规定 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催缴税款通知书不但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还要按 规定加收滞纳金。3、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关于两者的适用范围,新税收征管法有明确规定。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适用 范围,一是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

4、者个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下达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期限缴纳应纳税额。二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 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催缴税款通知书的适用范围,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下 达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二是纳税担保人未按照 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处理决定书与处罚决定书不能混用税务处理决定书与

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税务机关最常用的税务文书。在实 际工作中,有的税务人员将这两种文书混淆使用,或将税务处理决定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合 用一份文书,这是不规范的行政行为,应该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视。两种税务文书的区别1、性质和适用范围不同。税务处理决定书是查补税款(滞纳金)的文书,适用于税 务机关作出补税(滞纳金)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文书,适用于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制作的程序不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和第42 条的规定,行政机 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6、。税务机关只有在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或听证结束后,或者在当事人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3 天后,才能作出税务 行政处罚决定。税务处理决定,只要查明当事人有确凿的违法事实,就可以依法作出,无需履行告知和 听证程序。3、告知的内容不同。税务处理决定书告知的内容为: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 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的内容为: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4、涉及的行政复议程序不同。税务处理决定的行政复

7、议为复议前置,即必须先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然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为选择复议,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5、涉及的提起行政诉讼时间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税务处 理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或者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执行的时间、依据和主体不同。当事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的处理决定,逾 期未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0 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间一般 为 15 日,且执行的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

8、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只有在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 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才能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间为 3 个月,执行的主体可 以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7、涉及的行政主体不同。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作出处理决定的主本,一般是主 管的税务分局(稽查局)、税务所。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作出的行政处罚超过2000 元的,其主体是县级以上的 税务局(分局)。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不正确区别和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往往造成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或者贻误了案件的处理和执行的时机。首先,造成程序上的违法。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税务处理决定书混用,可 能会剥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9、或听证权利。其次,耽误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由于行政处罚案件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而征税 或者查补税决定则不一定要经过这些程序,如果将征税决定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在税务处 理决定书中作出,无疑延长了作出征税或者查补税款决定的时间。另外,县以下税务分局、 税务所对征税或者补税(滞纳金)案件有权作出处理决定,而对超过2000 元罚款的案件, 则无权直接作出处理决定,需报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如果如将二者 合并处理,必须延误处理时机。第三,延误执行时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 条、第68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按规定 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 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而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 处罚决定的,只有超过 3个月后,税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将征 税决定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作出,可能会延误征税或者查补税款决 定的强制执行时间。第四,影响税款的及时入库。查补税(滞纳金)决定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在税务处理 决定书中作出的,如当事人对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将查补税 案卷入其中。虽然税收征管法第88 条有复议前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 亦予受理,结果拖延了国家税款入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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