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单一帐户制度(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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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库单一帐户制度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业存款账户。第三条各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所在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集团财务部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四条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上报集团财务部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集团财务部备案。第五条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第六条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

2、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备案范围。第七条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户名全称2、开户银行全称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资本金户和其他)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7、账户管控部门(指实际负责账户管理的公司)8、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9、财务专用章全称、人名章名称10、网银11、u盾数量和权限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第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财务部应该定期,每年至少_次对

3、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第十条各公司违反规定设立的未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银行账户,将被视作“账外账户”严肃处理。银行账户管理第十一条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连带责任。第十二条各公司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在集团财务部备案。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档案。第十三条银行账户必须由各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第十四条各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填写公司银行开销户申请

4、表第十五条为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公司银行存款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制,超过限额部分汇入集团指定银行账户。第十六条各公司财务部门应保管好所管理银行账户对应印章、网银、u盾,确保银行账户安全第十七条公司银行账户主要用途分类如下:1、基本账户为综合性账户,可用于缴税、提现、日常经营费用支出等;2、一般帐户用于核算各公司工资薪金、资金归集等;第十八条各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第十九条该分支机构银行账户户名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一致;公司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开立银行账户开立银行账户程序:1、各分、子公司等其他分支机构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其总经理和财

5、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集团财务部审批;2、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及时登记,并对最终上报的实际开户信息资料与公司审批意见的一致性进行核查;3、公司财务部应在银行账户开立完毕一周内,提交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资料备案通知给集团财务部,作为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开户信息的依据;4、开户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许可证(基本户)、开户申请单(客户联)、预留印鉴卡片等,应扫描或传真至集团财务部备案。5、对与我司有重大战略合作和资金支持的银行优先合作。银行账户变更第二十条银行账户的变更实行集团财务部备案制。第二十一条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银行账户开立部门

6、应在变更事项得到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一周内向集团财务部提交变更信息资料备案,由集团财务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变更信息。银行账户撤销第二十二条银行账户撤销实行集团财务部审核制。第二十三条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第二十四条银行账户开立部门应在撤销银行账户后一周内向集团财务部报送银行账户撤销信息资料(账户撤销申请等)备案,由集团财务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撤销信息。禁止行为和罚则第二十五条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严禁以下行为: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2、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

7、的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信息资料;3、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账户;4、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小金库”等账外经营活动;5、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6、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7、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u盾和重要空白凭证;8、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篇: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对帐、调整、纠错制度_区财政局

8、国库科对帐、调整、纠错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管理部门支付业务、其他资金用款指标下达业务的对账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维护会计资料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国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对帐制度:1、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和集中管理,定期做好国库资金分析和预测工作,及时反映财政库款情况,保障对下级财政的资金调度和区级各预算单位支出需求。2、财政资金拨付必须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记录和核算,任何科室不得账外设账。局内部要建立按月对账制度,预算科核对预算指标来源数,预算指标下达数,国库科核对财政拨付数。3、区财政局与各预算单位建立按月核对制度

9、。预算指标的核对,由区财政局预算科提供分预算单位、分文号下达的预算指标情况表与预算单位进行核对,预算单位将核对结果及时反馈区财政局预算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4、财政支出的核对,由国库科提供分部门、分科目支出情况表与各预算单位核对,各预算管理科室与预算单位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国库科,核对不符的应查明原因。5、国库科总预算会计在处理当月账务后,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于次月_日_日进行对账。二、调整、纠错制度1、在对账过程中若发现存在不符之处,及时查找原因,需进行账务调整的经国库科核实后,按照“谁出错,谁纠正”的原则进行相关账务调整。2、帐务调整程序。(1)国库科记帐错误,由国库科调原始单据并

10、复印写调帐说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相应的调整账务并予以纠错。(2)预算单位记帐错误,由预算单位写调帐说明,经单位领导审批后,进行相应的调整账务并予以纠错。(3)预算单位退还财政国库的款项,由国库科通知预算科,预算科与预算单位核对后将退款原因反馈国库科,预算单位填写预算拨款凭证退回国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4)需要调整预算单位“类”、“款”、“项”等拨款项目时,由预算科下预算拨款调整计划表一式两份,国库科与预算单位以此为据进行相应的帐务调整。国库单一帐户制度(二)摘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我国目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财政收支行为,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但

11、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一些弊端也逐渐显现。改变目前的集中支付方式,实行由人民银行直接办理集中支付,可以避免目前商业银行代理的许多弊端,更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关键词: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一、商业银行代理集中支付业务弊端这种模式的资金核算方式为。财政部门对代理商业银行下达各预算单位的资金拨付额度,代理行接到拨款明细清单后,按额度垫付资金,向商品供应商汇划资金。之后,再向人民银行国库进行资金清算。这种模式的资金核算方式为。财政部门对人行国库下达各预算单位的资金拨付额度,人行国库部门在接到拨款明细后,按额度直接向商品供应商汇划资金。(一)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存在的弊端1.代理银行既得

12、利益不明显,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一是代理银行手续费收益低廉,积极性不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代理银行的业务量成倍增加,但调查发现,忻州市辖内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支付的手续费非常少,甚至没有,相反代理银行还无偿提供场地、设备、人员和技术,代理银行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补偿。二是代理银行为规避风险,不愿意垫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行由代理银行先垫付资金,然后于日终前与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的方式,如果当天不能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会造成代理银行垫付资金的事实,这既违背了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先收后付、银行不垫款的结算原则,也使代理银行容易产生垫付资金风险,因此各代理银行都不愿意垫付资金。为了规避风险,

13、代理银行要求财政部门预存定量资金用作保证金或不垫付资金,与改革的初衷不符。三是代理银行为拉客户,难免产生违规操作现象。根据改革办法规定,零余额账户日终不能留有余额,因此代理银行根本得不到可用资金,并无利可图。而调查发现,各商业银行又在激烈地争夺代理权,原因是财政存款乃各商业银行的主要存款来源,代理银行更多考虑的是通过与财政建立合作关系来拉到财政支付保证金或其他财政专用资金存款,出于这种原因,必然影响到代理服务的质量。2.代理银行零余额账户使用不规范,“零余额”要求难达到。零余额账户的设立和使用是集中支付改革的关键环节。根据改革的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立了相应的零余额账户,但

14、是零余额账户使用不规范。一是原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未停用。从调查情况看,多数预算单位把零余额账户,作为与原基本存款账户清算的过渡户,形成了财政部门两个零额账户并存的局面。二是零余额账户不为零,不是真正的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为了保证代理银行日常支付,有意在代理银行账户上预留部分资金,作为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的保证金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的备付金。例如某县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达成协议,在代理银行开设了一个专用账户,从预算内拨付资金_万元,作为零余额账户支付的保证金。三是零余额账户垫付资金无法当日清零。由于县级人民银行没有开通实时清算,每天只有一场手工清算,代理银行在错过当天清算时间后垫付的资金无法在日

15、终前与国库进行资金清算,因此零余额账户难以实现“零余额”。3.代理支付资金清算环节增多,资金流动速度减慢。实行集中支付后,财政资金拨付过程较以前更加复杂,环节增多,一笔拨款至少要通过四道环节才能最终到达用款单位账上。财政部门月初向国库提交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通知单,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拨款时向代理银行传递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代理银行办理支付后,要填制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及其附件、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清单,并传递到国库部门,国库部门清算资金后将回单提交给代理银行,代理行记入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其间手续复杂、交接繁琐,影响该笔资金的及时拨付且容易出现差错。另外,票据传递人员每天往返于财政部门、国库与银行之间,疲于凭证、清单的传送、交接,资金随票据来回往返,流动速度减慢,使用效率降低。(二)商业银行代理方式使国库监管职能被削弱,不利于国库资金风险的控制1.国库角色被弱化,监管职能受损。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按照现行操作程序,先由代理银行垫付资金,然后与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形成了事实上的代理银行经理国库,人民银行却由主动划拨变成了被动清算的角色,国库监管形同虚设,这与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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