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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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律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 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里对于什么是 医疗事故,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 例规定,符合以下四个标准的构成医疗事故: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 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 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只发生在医疗机构

2、及其医疗人员的医疗 活动中;第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第三,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这里把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过失”。 这里的过失是指对于可能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 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这就把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 行为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如果患者的损伤是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 的故意行为造成的,那么,这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应该从其他法律 方面追索赔偿,并可以追究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四,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

3、了人身损害。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只有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 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才构成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只要是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就构成了医疗事故,扩大了 医疗事故的认定范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了上述四个方面, 才能够构成医疗事故,同时,该条例又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几种 情况做了明确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 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 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 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本文来自华律网收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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