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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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20XX版合同编号:签约地点:签约时间:供气人:用气人: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一)用气地址为(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二)用气种类为(三)用气性质为(四)用气数量1.用气量:立方米年(吨年);立方米月(吨月);立方米日(吨日)。2.用气调峰的约定:。第二条供气方式和质量(一)供气方式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

2、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设施,向用气人供气。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时起至时止;或者。(二)供气质量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燃气Sy7514”:“人工煤气GB13612”:“液化气GB11174”标准。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3.供气人保证在前气压大于等于千(兆)帕。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燃气元立方米;人工煤气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1.

3、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燃气计量表;IC卡燃气计量;衡;或者。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2.供用燃气的计量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为依据结算。3.结算方式用气人于每月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第四条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第五条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4、(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

5、,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第六条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第七条违约责任(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1.供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人供气,

6、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的违约金。2.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1.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百分之的违约金。2.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3.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当事

7、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供气人用气人(盖章):(盖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 J精选推荐城市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20_(请自填)版合同编号:签约地点:签约时间:供水

8、人:用水人: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一)用水地址为。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二)用水性质系用水,执行供水价格。(三)用水量为立方米日;立方米月。(四)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具,注册号为。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

9、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兆帕。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一)用水计量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计量表;ic卡计量表;或者。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

10、水费。(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三)水费结算方式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月日前交清水费。2.水费结算采取方式。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二)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

11、、用水四至范围用水。(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

12、水人。(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七)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八)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第六条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六)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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